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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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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確我不該再繼續回文了,我想等到法院調查過後宣判有了結果,我再直接公佈結果或許比較好,我認為我自己是受害者,對方或許也很委屈。 對方怎麼委屈又何來委屈 ? 因為我報案說他持刀殺我咩,他反咬我傷害他也是正常的吧,畢竟人家跑去驗傷那是在 20 個小時之後的事情。 因為要反咬我傷害他所以只好弄個 右手腕1 X 0.3 的擦傷,據此來控告我在 20 個多小時之前傷害他。 是阿人家的右手腕 有 1 X 0.3 公分的傷害ㄟ ~ 而我傷勢也不是很重阿,頭頂縫合了幾針而已,沒有註明幾公分咩,當然我吃虧阿 ~ ![]() 大家可以質疑、可以反對,畢竟這種標題破壞的是警察的形象,但是程序上的問題大家有沒有想過 ? 報案人、被害人,過了 10 幾個小時卻變成傷害嫌疑人。 就因為警方採信對方的說法是互毆,所以就把案件改成雙方互控,那警察有問過我的意見嗎 ? 警察有問、我有講可是卻不理不睬。 而是偏袒對方的說法,第一時間無法申請搜索,那在報案前後的時間裡難道不能有所作為 ?等我陳情之後警察局才回文給我。 說著 : 事後、於 1 月 26 日 申請搜索票遭拒。 那你要說警察有沒有重視這個案件 ? 肯定的說沒有 ~ 因為我沒死、我沒有住院 ~ 所以這不算構成殺人未遂 ! 而是 對方說的 互毆 ~ 只是我身上的血流的比較多,因為對方武功高強所以只有受到 擦傷 ~ 所以有練過的就是不一樣 ~ 大家也認這樣合情合理對吧 ~ 我想筆錄的部份我簡要的再說一次,如果你要報案說你被打,可是警察問你對方是誰之後,並且通知對方幾點來。 假設你要報案 05:00 到達派出所,對方卻說他晚上 23:00 才能到,所以這個時候呢警察不幫你製作報案筆錄了,而是將你列為傷害嫌疑人。 我想請問你能接受嗎 ? 請問合法嗎 ? 警察回你說因為對方也要告你,所以不用報案了 ~ 因為都一樣啦 ~ 這種情形你能接受嗎 ? 所有的不公平、不合理早在警察製作筆錄的時候就已經完全偏袒對方了,我還能怎樣 ? 哈哈 ~ 為了不讓自己更難過、我決定.. 等事情有個結果再來好好的整理這個案例吧,畢竟沒有結果的單方面說詞誰都會有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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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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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送達到底有沒有人收受呢? 你可以在地板上撿到法院對錯誤地址的送達通知,是否表示這個錯誤的地址與你正確的地址並無太大的差異,可能是同一棟大樓。假使真是同一棟大樓,而由管理員代收,那麼這就需要找管理員溝通一下了。 畢竟在有人代收的情況下,不會有人去注意這地址是否有誤,只有在寄存送達或是被退回的情況下,才會去查詢這地址是否有誤,因為這關係到後續是否可以拘提或通緝的問題。 同樣的,在有人收受的情況下,檢察官也不會再去詳加查核地址。誠然檢察官是需要閱卷,但是沒有人會去注意有人收受的送達地址是否正確,除非是要拘提或通緝。 又就這整件案子來說,你做為告訴人的部份,因為檢察官對對方的處分是起訴,所以沒有再議的問題,因此這起訴書並不需要回證,就算沒有送達到你手上也不影響其效力。 做為被告的部分,你是被起訴,所以對你亦無需取回證,因此是否送達正確地址也並不影響其效力。比較奇怪的部分是,通常被告傳喚未到,檢察官會發出拘票,拘提未到會發佈通緝,被告未曾到案就直接起訴的情況很少,不過也沒有違反任何法律就是了。 又現在地檢署已經全面電腦化了,通常新案移送進來,是由資料科的書記官統一輸入資料,真正承辦的書記官只要直接套用電腦的資料即可,因此通常資料有誤,不是警方的移送資料有誤,就是資料科輸入有誤,真正算是承辦書記官打錯的情況不多。因此你說書記官承認他弄錯了,不曉得是何種情況讓他承認他弄錯了。 2.法律的確規定筆錄製作應該詢問人跟製作人不同,但也有例外的規定。單就你的案例來看,警方是取巧了,但並不違法。 3.前面講過,搜索有一定的規定,不是想搜就能搜的。而依你的描述,並不符合無令狀搜索的規定,因此警方本來就不應該進行搜索。 還是你希望警方違法搜索,讓凶刀變成違法取得的證物,被排除掉呢? 又依你描述,也不符合現行犯的相關規定(不是承認犯罪就叫做現行犯的喔),警方只能將相關罪證移送(比較正確的說法應是函送,不過實務上均稱為移送)地檢署偵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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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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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平而論...
如果因為警察沒有依樓主的希望發動緊急搜索...等 就說警方沒有積極...等等 換個角度想...假設今天隨便一個路人報案... 警方就可以因為聽信路人的"指證"隨意闖入民宅緊急搜索???? 台灣...是民主法治國家~ 不是警察國度...所以你希望的事...沒有一個人希望它發生~ 否則~在選舉期間的"四個笨蛋事件"就不會那麼沸沸揚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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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0 您的住址: 港都
文章: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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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吃案應該算很正常吧..
很多內幕只是我們都不知道而已 之前我一位朋友和他女朋友吵架闖進他家 對方一氣之下提出告訴 結果那些”警察”頓時變成”法官” 他們說侵入民宅頂多判易科罰金並不會有多大影響 看要不要做假看是有錢不見還是貴重物品遺失 甚至看要不要乾脆說家裡有人受傷 能弄進牢裡最好 我朋友的女友當下沒答應那警察還一付很可惜的樣子... 這事情都是後來他們合好後我朋友才知道的 台灣的警察..真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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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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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想惡蟲兄就不用寫太多了 .. 多數來網上抱怨的人 , 都是希望求得溫暖 , 尋求認同 . 任何非自己想像中 , 滿意的答覆 , 通常都不被接受的 ! 所以常常會有抱怨者變成被所有人鞭打的帖子 . 這麼多人跟他做平和且正確的說明之後 , 他還是堅持 自己的看法才是對的 , 不接受他人給的建議 , 我想 , 我們就不用多費口舌了 , 應該是不會有作用的 . 他在這邊的描述 , 有可能因為某些原因而有所隱瞞或者 調整 , 所以聽起來會有許多矛盾 . 當你我問他的時候 , 此時又會有所修正 , 這樣一來一往的東西 , 似乎 ..... 最重要的 , 是所有的事情 , 都對於他的官司沒有幫助 , 這邊不是偵查庭 , 也不是法庭 , 沒有人可以幫他 , 且 , 似乎他也不是來這邊尋求法律幫助的 ! 或許 , 幫他喊喊警察不可信 , 幫他加加油 , 精神上鼓勵 他 , 這樣才是真的幫助他 .. 給樓主 : 聽我一個勸 !! 不要把所有的人當成敵人 , 不要認為所有的人都對你不公 , 有時候是因為你的認知不對而造成的誤解 .. 請你集中所有精神 , 來對抗傷害你的那個人才是 , 你把 資源分散了 , 你把所有人都惹毛的 , 對你來說 , 並不會 有好處 . 你該對付的 , 只有一個 -- 就是傷害你的那個鄰居 ! 加油 , 殺你的人不該被輕縱 , 堅持告下去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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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原所長 , 你就饒了我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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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5
文章: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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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家曾發生過小偷入侵 報警後來了兩個警察 而其中一個說..侵入民宅不算犯罪 要當場捉到才算 ![]() 後來跟鄰居談起 鄰居一致都說報警沒用 其中一個鄰居說..報警要報縣警局才快 報分註所會給你托 警察在百姓眼中的形像真那麼槽 警察是不是只有捉等著上門的交通違規最在行 此文章於 2008-05-25 03:32 AM 被 121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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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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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是""大樓""就一定有管理員,老舊的公寓大樓何來管理員代收 ? 我已經說""書記官坦承""地址寄送錯誤而且是從頭錯到尾。 2.拘提 ? 通緝 ? 我倒是很想讓他來拘提我,問題是他不來咩~再說一次唷請你注意看 ! 書記官說 : 對不起我把地址弄錯了,真是對不起唷 ~ 3.起訴 ? 是喔 ! 起訴不能再議 ? 那我可以提抗告吧 ~ 前提是地檢署把傳票寄給誰了呢 ? 因為要拘提或是通緝地址才需要輸入正確 ? 這個論點真奇怪。 4.不需要回證所以不用收到起訴書 ? 這個論點更奇怪、那意思就是說檢察官的部份可以全部省下來,起訴內容也不必知道直接到法院去找法官就好了嗎 ? 5.送達文書程序上本來就已經有了嚴重錯誤,你沒有起訴書我想請問你要怎麼書寫答辯狀給法官?沒有起訴書又如何知道檢察官起訴你什麼罪嫌? 6.還是說等到法院下達判決之後再來提上訴呢 ? 有些案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法官可以用書面審不必傳喚,引用檢察官調查的"事實"做出判決。 7.重點又來了,地檢署送給法院的起訴書""送達地址""還是錯誤的,我想請問法院判你有罪的時候,你又有可能收的到嗎 ? 8.所謂合法送達或是公示送達都有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如果閣下的論點是只有通緝或是拘提才需要輸入正確地址,那人民的訴訟權權益又該置於何處 ? ***************************分隔線************************** 題外話,某日管區跟我說了一個冷笑話,內容大概是這樣 ~ 管區 : 地檢署有時候發拘票、或是通知書,有時候地址都會搞錯 ~ 我 : 怎麼會搞錯 ? 地址弄錯了 ? 管區 : 例如某某路二段100之3號5樓之1,他卻變成 100之3號5樓。 管區 : 可是那個樓層有 12 個住戶,就等於 之1 ~ 之12 總共有 12戶。 我 : .................那怎麼辦 ? 管區 : 調閱口卡、或是輸入身分證號用戶役政查詢正確地址和比對姓名。 我 : 為什麼會這樣 ? 管區 : 有錯是正常的、要看錯的離不離譜 .......... 我 : 那我是不是算那種非常離譜的 ? 管區 : ............唉 ~ 管區 : 還好你有自己去地檢署拿起訴書,自己寫答辯狀、不然被法官做出判決就很麻煩.... 我 : .........我怎麼知道這麼倒楣....地檢署竟然還把錯誤的地址送給法院 ....結果一樣是錯誤的........ ****************************分隔線************************* 立法院法律系統 : http://lis.ly.gov.tw/lgcgi/[email protected]$$4$$$NO 反正要開庭了、所有的論點都會在法院開庭之後有結論,我或許很需要大家的溫暖,可是我還寧可大家持反對的立場,甚至有自己的論點讓大家一起討論。 上面這個網址立面豋載的就是現行的 刑事訴訟法 全文,如果所謂的 公文書送達 不必輸入正確地址,只需要在通緝或是拘提才需要輸入正確。 那我想請問檢察官是不是每次都要用這種方式來傳喚"證人、被告、告訴人",故意把地址輸入錯誤也沒關係,反正傳喚未到檢察官可以拘提咩 ~ 。 那還要刑事訴訟法幹麻 ? 因為 "正確的地址並無太大的差異" ? 此文章於 2008-05-26 08:54 AM 被 巧斧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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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5 您的住址: 深海5萬米
文章: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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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邊想跟兩津兄和惡蟲兄請益,一般人如果遇到像巧斧兄的情況該如何保護自己?
在製作筆錄時該注意哪些方面才不會損失自己的權益,還有像寄錯拘票或通知書的機率有多大,如何知道在法院那邊自己的地址沒有被登記錯呢?如果寄錯地址沒收到該如何補救和會面臨怎樣的下場?看到巧斧兄的遭遇,製作筆錄會被取巧,寄發拘票或是通知書可能收不到.....這樣的司法系統讓小弟覺得這樣的漏洞也蠻大的! 蠻贊成兩津兄說過的一句話"法律不是保護壞人,是保護懂法律的人" ![]() 也許要多加一句"法律是保護有背景的人" ![]() 巧斧兄!期待你的案件審理有好的結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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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5
文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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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根據法律概論老師的說法是「有罪」 不過當時為了這個,班上同學跟老師也爭個臉紅脖子粗... 除非把「自衛無罪」無限上綱,不然從法律層面來看都是有罪的 因為...「偷東西」跟「傷害他人至終生殘障」那個比較嚴重呢?! 不過這兩者之間雖然有「前因後果」的關係... 但法律不是這樣看的...是看「孰輕孰重」 另外我覺得當初會跟老師爭的最大原因是:大家都認為「法律」=「也牙還牙,以眼還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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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5
文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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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沒有記錯的話...這個法律爭議性過大...很多都廢了... 因為「過渡無限上綱民宅本身的權力」 其實法律玩得就是權力平衡 所以...不要太期待...電影所演的法律情節... 不過近幾年也有很多表達實際法律運作的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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