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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ba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4
文章: 49
我從一開始到現在都沒有說過任何的 法條、法規或判例~

我說的也不見得符合目前實際上的法律運作~

我所想要表達的是~

不了解法律的人 不要用前例來看法律~
前例也不見的一定是對的~
直接用最基本的 法律義意 來思考~

你的見解 只論 對錯過失 也沒有錯~

只是我個人覺得這個想法太單面了~

我個人的見解 在論是非對錯之前 要先達到 公平 的要求~

在 行人 與 駕駛 方面 要如何放在天平的兩端~

將強勢方的合理與正當性往下拉(更高要求的標準)這是我覺得最好達到公平的方式~

強弱勢的分法也不見得可以用在全部的案例身上~

強弱勢的分法也不是全部的法官會採用的自由心證~

事事沒有絕對~只是要為單事件找出最好的對待方式~

死者傷者沒有無敵大 過失方一定有錯~
過失也不是非黑即白~
不是一方絕對的對另一方絕對的錯~

判例留給法律工作者看就好~
對法律一知半解的人來說太累了~
     
      
舊 2007-08-08, 05:19 PM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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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ba離線中  
Ming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0
文章: 5,720
引用:
作者jaba
正是因為要公平才要分強弱方之分~

只要兩方最大損失相當~
當然就沒有強弱方之分~

最大損失相當....不管對錯

這是啥公平????


今天你喝太多酒跑到高速公路上鬧被撞死

駕駛也要死刑?

這是啥公平

對就對...錯就是錯.........

為啥對的人還要賠給錯的人錢????

說啥這是道義上的責任

真要說道義上

反而是死者家屬要賠償給駕駛吧
 
舊 2007-08-08, 09:55 PM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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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g離線中  
lompt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2,140
沒有是非對錯
何來公平
真是太可笑了
所以台鐵有專用路權
如果人家闖越平交道也是台鐵賠錢?
因為火車都碼一百多噸 誰能跟他比

真這樣作 才叫不公平
人不用為了自己的行為負責就叫公平?
揠苗助長啦這種齊頭式平等就叫公平?
舊 2007-08-08, 10:44 PM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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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mpt離線中  
jaba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4
文章: 49
不太想回了~
覺得都沒看到清楚別人的文就直接否定別人~

我都沒有說過我不在乎 對錯問題~
是在對錯問題"之前"就先達到公平性~
以之公平性來考慮"對錯問題"~

過失方一定有錯~<===好像之前說了有兩、三遍~
只要有錯就要負責~<===很簡單的思考吧~

我怎麼都看不出來我所寫的文,有說我不在乎對錯問題~
只是說在對錯問題之前要先考慮公平性~

揠苗助長? 我就真就看不出來我揠什麼苗~
行車的絕對路權嗎?<===我從頭到尾都覺得它是毒,當然你覺得是苗也可以~這是自由的國家~

火車的的專用路權
在於火車駕駛對火車沒有像汽車一樣能高度的控制~<===火車明明就不是汽車~
還有在平交道上做好告知的義務與安全防護~
只要有人(車)過平交道 火車來 沒有被告知與安全防護 而被火車撞到的話~
他家人絕對會拿到台鐵的賠償的~

PS:火車只能前進,高速時只能慢慢停下~還要非常的久的時間與長緩衝空間才能停下~

法律裡都是一案一案來看~
每個案件都是獨立的~
行人與 行車 案
火車 與 ? 案
不管 ? 是放什麼啦~
我都覺得兩個是不像似的案件~
想要併案處理 也要 相似的案子吧~
舊 2007-08-09, 12:11 AM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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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ba離線中  
lompt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2,140
狡辯
哪一個是不能預期危險的
每個人早就可以預期危險
只是沒出事前 你都覺得風險可以接受罷了
就像被開單一般

至於停車距離
哪一個是可以立即靜止的交通工具
找到了記得告訴我
哪一個反應不用花時間
此時其他用路人的權益又怎麼算
例如我緊急煞車島置後車追撞
我要閃避你 導致我滑倒
此時套用你的公平 又該怎麼算
我敢打賭 你一定會落跑 而不會留下來陪錢
這就是你的公平
因為你永遠沒想到別人付出的成本
至於如果不在乎 直接撞上你的
法律絕對不是用過失來處理
所以你說的情況根本就不存在

何謂公平? 還說再討論對前 要先討論公平
講出這句話才是最不公平的
身為主因/肇事者/加害人(這種爛人通常不是被告)的一方
竟然還敢強調這樣不公平?
會這樣想的 擺明就是認為自己佔便宜 才會這樣作
甚至是蓄意的
最有名的說法就叫假車禍真詐財

大家早看清楚你說啥了
是你拉拉的程度讓人敬佩
先看清楚別人文章
然後想想自己錯在哪
最簡單的
想想何謂主因? 想想何謂信賴保護?
何謂互相尊重? 何謂路權? 何謂用路人?
何謂善意何謂惡意?
想通了 你就會知道你錯在哪了

請別濫用與侮辱了公平這個詞

此文章於 2007-08-09 12:55 AM 被 lompt 編輯.
舊 2007-08-09, 12:48 AM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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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mpt離線中  
jaba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4
文章: 49
引用:
作者lompt
狡辯
哪一個是不能預期危險的
每個人早就可以預期危險
只是沒出事前 你都覺得風險可以接受罷了
就像被開單一般

所以呢?

引用:
作者lompt
至於停車距離
哪一個是可以立即靜止的交通工具
找到了記得告訴我
哪一個反應不用花時間

在上面的文章 與 這段話~
這是你要強調
汽車 = 火車 囉~

還是強調沒有一個交通工具能立即靜止<===簡直是在汙辱人智商的廢話~

引用:
作者lompt
此時其他用路人的權益又怎麼算
例如我緊急煞車島置後車追撞
我要閃避你 導致我滑倒

你的例如是兩件事還是一件事,兩件事時最少也要有兩個句號吧~
你的例如裡面又沒有把 其他用路人考慮進去~
對於其他用路人要我說什麼?

引用:
作者lompt
我緊急煞車島置後車追撞

以我說的公平性來看~
雙方同為汽車駕駛 無強弱勢之分~
只有考慮過失問題~

引用:
作者lompt
我要閃避你 導致我滑倒

你閃避我 假設沒有傷到我 只有你受傷
當然被害者就只有你丫~
所以就有可能完全是我的過錯~
以前的文章所假設都是雙方受害~
這個只有單方受害~
不覺得完全不一樣嗎~

引用:
作者lompt
此時套用你的公平 又該怎麼算
我敢打賭 你一定會落跑 而不會留下來陪錢
這就是你的公平
因為你永遠沒想到別人付出的成本

不是在講法律~
怎麼講到個人道德問題~
看到這裡就覺得很無奈~

引用:
作者lompt
至於如果不在乎 直接撞上你的
法律絕對不是用過失來處理
所以你說的情況根本就不存在

最好每次發生這樣的事情~
都會有直接的證據~
證明對方是蓄意的~
當只有薄弱的間接證據時~
對方又真的是蓄意的~<==當然這是假設~
你覺得他會被定罪嗎~

引用:
作者lompt
何謂公平? 還說再討論對前 要先討論公平
講出這句話才是最不公平的
身為主因/肇事者/加害人(這種爛人通常不是被告)的一方
竟然還敢強調這樣不公平?
會這樣想的 擺明就是認為自己佔便宜 才會這樣作
甚至是蓄意的
最有名的說法就叫假車禍真詐財

他為什麼不能強調自己的權利~
就因為他是 主因/肇事者/加害人~
所以他不能強調自己的權利嗎~
那跟就不是公平的問題~
是連基本人權都沒有~

引用:
作者lompt
大家早看清楚你說啥了
是你拉拉的程度讓人敬佩
先看清楚別人文章
然後想想自己錯在哪

這段再還給你~
但覺得你比某些人好多了~
有自己的意見,有自己在乎的重點~
不會斷章取義~
個人的偏見不會太重~

引用:
作者lompt
最簡單的
想想何謂主因? 想想何謂信賴保護?
何謂互相尊重? 何謂路權? 何謂用路人?
何謂善意何謂惡意?
想通了 你就會知道你錯在哪了


就像之前說的~
我到現在都沒有用過 法條、法規或判例~
就連這些平常不太會聽到的專有名詞也不會去用它~
這樣交給法律工作者就好了~
直接用最基本的 法律義意 來思考就足夠~

引用:
作者lompt
請別濫用與侮辱了公平這個詞

我才覺得你侮辱了「公平」~
它是在是非對錯之上的一個詞~
法律未判決前最優先考量的東西~
不要把他的格局往下拉~

不是對的人才有公平,錯的人沒有公平~

不論對錯都有公平的~
舊 2007-08-09, 03:38 AM #86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jaba離線中  
lompt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2,140
引用:
作者jaba
所以呢?

所以呢? 斷章取義是閣下的專長
然後人都不用為了自己的行為負責
即使明顯可以預知那是有危險的
沒出事時都跟屁一樣
出事實就說這樣不公平
跟閣下一樣

引用:
作者jaba
在上面的文章 與 這段話~
這是你要強調
汽車 = 火車 囉~

還是強調沒有一個交通工具能立即靜止<===簡直是在汙辱人智商的廢話~

問題是你根本沒搞懂
舉了各種例子 依據的是你所謂的堅固程度
也就是你的公平之基礎
然後你回應說火車無法立即停止
不過卻又說如果沒防護 台鐵還是要賠錢
那麼請問有警示燈算是防護嗎

然後我當然也得繼續質疑你的所謂停車距離了
請問? 哪種交通工具是可以立即停止的
請問人不需要反應時間?
這兩者同時成立後記得告訴我
我覺得你才是在污辱人的智商與公平

引用:
作者jaba
你的例如是兩件事還是一件事,兩件事時最少也要有兩個句號吧~
你的例如裡面又沒有把 其他用路人考慮進去~
對於其他用路人要我說什麼?

奇怪 馬路上只有被害者與加害者的的嗎
說啥 違規前就該想到的問題
標點符號? 那麼~這又算啥?
標準的嘴砲文用法
這是表示前後是連接的
閣下卻用來表達這是不同事情 佩服

引用:
作者jaba
以我說的公平性來看~
雙方同為汽車駕駛 無強弱勢之分~
只有考慮過失問題~

如果後車是機車呢?
如果後方是輛砂石車呢?
啥叫雙方都是汽車因此無強弱勢之分
原來砂石車的傷害力跟MARCH是一樣的 受教了

而且重點是 後車是無辜的
他得找違規後跑掉的閣下賠償
這就是你說的公平?

引用:
作者jaba
你閃避我 假設沒有傷到我 只有你受傷
當然被害者就只有你丫~
所以就有可能完全是我的過錯~
以前的文章所假設都是雙方受害~
這個只有單方受害~
不覺得完全不一樣嗎~

哪裡不一樣?
重點是我是受害人? 我卻得為了你的違規負責!!
然後你跟我講這就是公平
然後如果我撞上去
卻說因為我有動力交通工具提供的額外防護與額外的殺傷能力
所以我要賠比較多 不然不公平
你發現你的邏輯問題了嗎?
人中拉拉?

引用:
作者jaba
不是在講法律~
怎麼講到個人道德問題~
看到這裡就覺得很無奈~

是你說公平呀
你沒被撞到 你會留下來賠錢?
打死我 我也不相信
撞到了 卻要我加倍陪你
不然不公平
這還真是他媽的公平呀

引用:
作者jaba
最好每次發生這樣的事情~
都會有直接的證據~
證明對方是蓄意的~
當只有薄弱的間接證據時~
對方又真的是蓄意的~<==當然這是假設~
你覺得他會被定罪嗎~

有沒有減速 會看不出來
沒證據 別鬧了
撞擊痕跡是假的嗎
路口監視器是假的嗎
那麼多的過失判決是假的嗎
不會被定罪 想太多了 更多的是被定罪的
前面判刑四個月的判例是假的嗎

引用:
作者jaba
他為什麼不能強調自己的權利~
就因為他是 主因/肇事者/加害人~
所以他不能強調自己的權利嗎~
那跟就不是公平的問題~
是連基本人權都沒有~

沒有不能呀!
重點是,
人要為自己行為負責!
這樣淺顯的道理,
你還是不懂嗎?
問題癥結其實就在於你做出這樣的舉動之前,
勢必有預料到這種可能性吧,只是你認為風險是可以接受的!
會拼命用這想法 要人家賠錢,
最標準的就是假車禍真詐財了!
只因為我因為車輛比較大 所以就倒楣?
原來齊頭式的平等才叫正義!

引用:
作者jaba
就像之前說的~
我到現在都沒有用過 法條、法規或判例~
就連這些平常不太會聽到的專有名詞也不會去用它~
這樣交給法律工作者就好了~
直接用最基本的 法律義意 來思考就足夠~

最基本的法律意義是啥?
請明確說明之
原來路權、用路人、是否是故意的
行為前是否可以預期?這些我們都可以不用思考
我真好奇該用啥來做標準
難道就是你說的車輛大小嗎
專有名詞?
難道閣下連信賴、互相尊重你也不懂嗎
這就是法律的精神呀
法律這個東西 就是社會上的共識所構成的
人不用為自己行為負責是哪時候達成的共識?
犯了錯的行為人不用付出代價是哪時候的社會正義?

引用:
作者jaba
我才覺得你侮辱了「公平」~
它是在是非對錯之上的一個詞~
法律未判決前最優先考量的東西~
不要把他的格局往下拉~

不是對的人才有公平,錯的人沒有公平~

不論對錯都有公平的~

不論對錯 哪來公平?
先各打50大板就叫做公平?
法律就是公平與社會正義的具體實現!
公平,並不是你認定的算!
而是要社會上絕大多數人能夠接受!
就像我很想上040、
在家裡網的路上看到很優的異性,我也會有幻想,
可是我知道我不能做啥! 因為這就是社會的規範與共識!
以德報怨何以報德?
以德報德,以直報怨。這,就是公平!
請別侮辱公平與法律
對的人與錯的人 出發點都是同樣的
最終有不同的行為結果 這就是公平
不過是要錯的人付出他應得的代價罷了
舊 2007-08-09, 11:06 AM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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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mpt離線中  
Rainwe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733
引用:
作者lompt
你說的有點誤解
基本上 絕對路權是依照號誌與標線的
這邊說的 是指例如汽機車綠燈左右轉時
不是會穿越行人穿越道
至最後pchome投書那個根本就是錯誤的
他連何謂絕對路全都搞不懂
還『請求』不管燈號為何加重處罰(那個並非警政署與交通局等的意見)
而是一個腦殘的意見
這問題就跟公車專用道上 公車享有絕對路權是同樣的
但是不帶表公車紅燈可以闖紅燈
因為此時及喪失了路權

又像前面那個提到的苗栗判決
那主要是在於該駕駛是否可以做出措施
而該判例是該駕駛與對造雙方速度均很慢 明顯可以發現與預防
卻不作為
而且這也不是第一次就判決了
文中有提到有兩次不起訴了(還是一次?)
對造家屬不符提出抗告
這就是觀念的改變

經在下至警廣交通論壇再詢問,其回應如下:

依法行人亦應依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
但在行人穿越道上,有專屬條款規定。(即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3條)
雖有不同的見解看法與爭議,但在實務上必須依法。

原文網址:
http://www.leesir.idv.tw/html/modul...=1&post_id=5978
舊 2007-08-09, 01:20 PM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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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wen離線中  
lompt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2,140
我覺得如果是這樣
那就是法律的衝突

但是我的看法是
這邊的不論號誌並非字面上那樣
不然就用不到134條了
也就是你雖然綠燈右轉 你是綠燈
但是你還是得讓行人
至於闖紅燈的部份
目前沒依據這條來罰的判例
這是上法院去查判決書的結果
不過因為只能顯示所查尋中最新的一百筆
所以可能是因此沒顯示出來
舊 2007-08-09, 01:43 PM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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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mpt離線中  
VinCentVANGO
Junior Member
 
VinCentVANGO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05
您的住址: 升格為套房了!
文章: 761
我只知道....法律是給懂得使用的人去用的....

法律只會保障懂法律的人......
舊 2007-08-09, 07:21 PM #90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VinCentVANGO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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