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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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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警察落得如此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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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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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此舉宣示
警員對妨礙公務只有兩種選擇 1.不要抓 2.若抓了, 不要放 選哪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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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l 2004
文章: 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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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題目條件不完整 應該加上"議員"或"長官"或"有力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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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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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可以舉手答右嗎??? 同team的學弟出狀況,大多我一肩扛了,跟別部門的同事喬一下 大事化小,把問題擺平,大件小件懶得算了 下場就是,黑到都快發亮了 此文章於 2007-08-30 01:22 AM 被 alexchao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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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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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一樣記過調職... 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a20050422123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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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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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簡單來講,當議員的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而警員也是以妨害公務為理由施加手銬,此時為司法程序上之逮捕行為,而已非行政上之管束。 因此逮捕之後,警方即有「義務」將全案及被捕的嫌疑人移送地檢署。 要知道司法案件中逮捕之人,警方無權放人,至少必須請示過檢察官才可以。聲請羈押、具保或逕行飭回均是由檢察官決定,而非警方可以決定的。 但是如果報導屬實,那麼本案中的員警,將執行之「逮捕」認為是「管束」,而沒有移送地檢署。在這部份上程序已然違法。 因此無論有無後來議會關切等諸多事件,警方「逮捕」之嫌疑人未移送而逕行釋放,行為本身即涉及縱放人犯之相關規定,檢察官當然有權偵查、起訴。 這事件也許可以讓某些人得到個教訓,以後抓人要送地檢署,有任何問題讓他自己直接跟檢察官說,千萬不要人抓了又不送,那是自己挖坑自己跳。 此文章於 2007-08-30 01:49 AM 被 惡蟲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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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2
文章: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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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把責任丟給檢察官了
以後照抓, 照關, 若有問題請找檢察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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