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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6 您的住址: 羊肉爐聖地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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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苦命IT工人
文章: 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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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 現在當然比你多了...(.tw的是他們自己的) 但是草創的初期可就難說了.. btw .. 提 google 的意思是提醒你別人有聲有色的網站並不需要一堆網域名.. 重要的是內容.. 倒是讓人期待大陸一堆網域名註冊可以繃出什麼"網路創意"來.. 小弟腦殘眼拙只看的到鋪天蓋地的盜版 XD.... 引用:
純粹個人看法..還好skype.com.tw是給skype.com.. 要不然連到一個 "屎蓋屁企業社" 之類的..可就滿討厭兼不方便. 對普羅大眾使用者的我而言 "方便" 遠比 "網蟑權益被剝皮" 重要多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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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7
文章: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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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手腕骨斷裂的傷, 又痛了...
2. 又沒香菸了, 要出個門, 約十公里... 3. 這邊金山 256k/64k 根本上不了這個站, 時好時不好... 小弟無法上線了... 可能等早晨一兩點晚一點再上了... 萬分感謝各位了... See All Soon... Sincerely Vincent L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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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ce to see al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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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2
文章: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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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裡,心中有了許多想法,與大家討論一下:
1.想到ford看最新車款,結果看到某個叫ford的個人網站,這的確是不方便且討厭,但有時方便與否不是一種不公平制度下產生的,而是讓制度的公平性產生方便。想用錢,直接到銀行拿就好,此非更方便?為何還要工作?但這樣的制度不公平,所以要工作拿薪水。網域其實也同樣道理,叫ford的人為何不能 拿ford.com.tw建站?你要去福特公司的網站,應該要知道福特公司確切的網址才是,而不是來錯了才怪別人拿了ford.com.tw建站,所以問題點在於是什麼樣的制度才能讓個人與企業在取得網域名稱上有一個平衡點?否則就像前面版友說的,有本事就是你告人不是人告你,或者有錢就可以拿到想要的網域。 2.現在大家都在流行web2.0,我不是程式專家,但我尚曉得web2.0強調的是網友分享,自主充實網站與網友間彼此分享、互動。我想,若沒有在個人與企業間就網域的取得有一個公平制度,一般個人是不可能沒事去申請商標,結果是企業幾乎可以從個人手上拿走想要的網域,如此,個人就無法以自我獨特的網域作個人識別,要有自已的網路空間永遠只能拿一些又臭又長的網址或附屬在企業網站,結果是什麼?免費的變成收費,收得比網域貴這還不打緊,收費了,結果還被賣掉,無名就是一例,許多付費的本來就是不想在yahoo,結果繞了一圈還是回到yahoo的懷中,那原本免費的呢?網路服務變成次等,最近無名不就一堆抗議免費的在某些時段無法連線嗎?這些主要是要提醒所謂的web2.0,主要的精神應該是在於網友的自主,但是究其根本,要架網站的自主性在那?最早的是IP,現在則是domain。所以,個人取得網域(domain)若無法和企業有一公平的制度,久之,個人(不是我)不會投入心力建站,因為風險太大,付出心血結果被判定轉移。你認為這樣的自主性不是被打了折扣嗎? 3.google本身其實在還未上市前已陸續收集許多與google本身字眼不相關的域名了,他收集這主要是著眼於****流量,不是要當蟑螂,更不是要出售獲利了結。所以把註冊與自已不相關的網域視為蟑螂行為也算不公平,網域代表的也有流量這件事,現在更有很多國外網路行銷公司就在從事把流量化為****,把****轉為收益。更別說是一般網域的仲介網站提供的PPC(pay per click)服務了,而且你知道yahoo的關鍵字廣告,以及現在台灣才注意到、不斷報導的google adsense其實也都和網域=>流量=>關鍵字=>付費=>****=>收益,這樣的模式有關! 4.其實玩或投資域名的人多數不是蟑螂,只是大家容易把思考模式定型成:註冊網域=>沒建站=蟑螂,忘了網域的功用不只是在建站,至少我喜歡拿來當email。我無意為蟑螂說話,但是想法時間序說清楚,公司已有品牌或名稱=>某人見其未有網站或網域=>註冊其相關名稱的網域=>企圖等待出售獲利,這應該才是蟑螂。 5.最後來說說我看了該判決幾個問題點的心得: 5.1為何Skype的商標晚於skype.com.tw註冊人註冊的時間仍可獲得該域名:可能是skype.com有提出著名商標的證據,蓋著名商標在我國縱使未有商標仍可受到保獲,skype.com有提到其在國外2003已有註冊商標,況且skype其實早在歐洲就已受歡迎了(知名品牌)。 5.2註冊人無證據顯示正當合法權益擁有該域名: 這是我比較難理解的部分。先搶先得,是twnic所訂下的規則,先搶得之人應該先受保護才對,相關仲裁判例有一則提到,正當合法權益不限於商標註冊人,依此可知:公司名稱未註冊商標,仍是有權取得該名稱的網域,個人呢?ford的例子若真叫福特,我想若配合先搶先得原則的話,應該也是有正當合法權益取得網域,只是網域仲裁是當事人主義,自已舉證,信不信是另一回事(但這和前述的思考模式定型有關,會影響仲裁決定)。 最後,我寫這些不是要說服,也知道這和價值觀念有關,溝通討論未必有交集。但大家想想,資訊進步、網際網路盛行的時代,是想要完整的網路自主?還是仍屈就於網路公司、大企業下成為附庸,變成他們金錢的來源?為何那麼多人反對無名和yahoo合併?廣告定價被綁?廣告主刊登廣告不自主?網友上什麼網不自主?若是想要網路徹底自主,我想網域是個根本,但公平的網域取得制度才能讓這個根本存在,更多的人才會有動力買網域,競爭才會真正的回到建站的建站,作****的作****,賣房子的賣房子,就算始終未建站,也不需要把買網域的人先打成蟑螂(很多人註冊的並非商標或公司名稱),網入規範即可。 本文論述前提是twnic的註冊規則可以改變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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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7
文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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哀
雖然樓上這位你說的很不錯 但可惜..... 大部分人還是認為網名很重要 這是真的嗎..... 不想多說 看看紫牛吧 網名在好聽不會位你賺進一毛錢 大公司爭取網名 只是為了避免不知情的消費者被綁架了(EX 海門) 至於個人跟公司的使用權如何取捨 很簡單啊 .com.tw 給公司 .XXX.tw 專給個人 幹麻硬要搶 只是劣根性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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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7
文章: 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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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事 樓主繼續吠
想看戲的嘴泡鄉民 敬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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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Dec 2005 您的住址: http://g-life.tw
文章: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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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覺得網域名在現今搜尋引擎普遍使用下反而不再是很重要的事,反而是一個網站在搜尋引擎的排名比較重要,網友用的多是關鍵字,而不是像以前那樣在網址欄打上網址.
所以現在用什麼域名反而不再是關鍵,關鍵點是在網站內容與網站最佳化(讓搜尋引擎好抓資料做排名) 而且網站內容是否充實與會員是否眾多會是一個很重要的指標(我的購物車平常頂多三五個bot,一有人上線觀看產品-->尤其是用含有google tool bar的ie,馬上bot立刻爆增),所以我現在也不會在意網域名稱如何,反而是瀏覽人數多與寡我比較在意. 一點小觀點,還請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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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0
文章: 7,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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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同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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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r 2006
文章: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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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要從使用者的觀點要求先到先贏;一方面又要從商業角度屯貨積奇
,這樣,你跟你眼中仗財欺人的企業又有何不同?為何你就是看不到自己的矛盾點 從網路的發展角度我個人是贊同先到先贏的"慣例",但避免無良蟑螂以"卡位戰"上下其手 ,我提議每個"法人"都只能有一個域名,跟實體綁定,這樣,應該可以解決你"驕傲一輩子的網站"的需求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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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r 2006
文章: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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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誤是"法人"及"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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