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107
|
從醫護這個案例衍生出來的討論,
應該是 "持有國外醫護認證資格, 能否在國內進行醫療行為?" 不過就這個案例來說, 顯然就法律觀點是禁止的. 當然如果你是什麼政要的話大概就不受限制了... ![]() |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文章: 105
|
引用:
我知道,但你所說的已在新聞中有所報導。 -- 根據醫師法規定,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是要吃上官司的,但某些人例外,包括醫學院校的學生、畢業生,及護士、助產士、醫事人員,和所有臨時施行急救者,都不受此法條所限,所以某些醫師認為該助理研究員應有「豁免」,卻被判罰款,倒楣透了。 -- 以那位身有"高級心臟救命術"證書的助理研究員的案例而言,不正是"臨時施行急救者"的身份嗎? |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248
|
引用:
你的既定刻板印象太重 偶而多聽一下別人的意見 對自己並沒有壞處 嗯,複製真好用. ![]() |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文章: 105
|
![]() 引用:
醫師法第二十八條: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 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 三、合於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四、臨時施行急救。 http://www.doh.gov.tw/90-law/1/900306a.htm |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128
|
引用:
你去查一下 "臨時"的要件是什麼 那你就能了解為何那位助理研究員會被罰了 |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128
|
引用:
這應該查得到吧........ 有幾個新聞稿裡面也有提到........ 你何不先查查看.........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7
|
引用:
我在公家機關當資訊人員 目前主要的工作類似駐點工程師的工作 有時使用者電腦程度不夠幫忙一下 接著後續出現問題時就斬釘截鐵的說是資訊室的人把他電腦搞壞了 (其實通常user個人因素占問題的百分之九十九) 資訊人員還必須在user冷嘲熱諷下再跑一趟 因此資訊人員經常在長官或眾人心裡印象大壞 如果資訊人員告知是user程度不夠只會招來更大的災難 ![]() 對於部分澳客我沒有"量力而為"說不的權力 但是我相信好心沒好報已成了"定理"了 對於必須提出具體事證才能發言的前提下 很報歉無法提出佐證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