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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3
文章: 5,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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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經回答過了,有誰把他們批的一文不值?有的 請見這裡 ---------------------------------------- 王心凌和數字團所屬的這家經紀公司"喬傑立"本來就是以不要臉而聞名的了 他們不但會說出這些不要臉的話,甚至讓藝人在演唱會對嘴,還說對嘴是因為要跳舞 還把對嘴演唱會拿出來出VCD/DVD 還自稱台灣傑尼斯勒...真的不知道他們拿什麼和傑尼斯事務所比 不記得有多久沒買過國內歌手的專輯了! 之前那個誰唱的一首 "不想睡" 不也是直接翻唱的。 我第一次聽到時差點從椅子上跌下來! 唉~就不出一些好的嗎 管他是翻唱還是抄襲~ 國內這些掛著製作人或詞曲創作人的頭銜的是變廢材了是吧! 喵的咧! ---------------------------------------- 我只翻兩頁就這麼多了,再往下翻會更多 引用:
並不只有我一人站出來反駁,請見這裡 ---------------------------------------- 翻唱?抄襲? 對於第一次聽到這樣的曲風、旋律的我,一點也不覺得... 喜歡的自然會支持~ 心凌的專輯對我來說只是蒐藏品裡的冰山一角~ 我還是喜歡心凌特有的微笑?! ---------------------------------------- 本來就是這樣呀,要認定為抄襲是事實 必需要有真憑實據, 因為這不是投票選舉,人多為勝 是不是抄襲,自已心裡頭認定就好了 但是自已心裡頭認定,可不代表事實。 比例明顯懸殊又如何?人多就代表對的?這可是多數暴力呀 此文章於 2005-02-22 06:32 AM 被 kog78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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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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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誰把翻唱和抄襲批的一文不值?..
結果你挖到 1.王心凌和數字團所屬的這家經紀公司"喬傑立"本來就是以不要臉而聞名的了. 2.一個聽到"不想睡"差點從椅子上跌下來!說"唉~就不出一些好的嗎" 這兩個針對個案批評的,可以被你擴大到變成批評"翻唱和抄襲"的行為?? 你未免太強詞了吧.. 請你講點道理可以嗎? 別人不能有不欣賞的個人和團體,甚至於一首歌???你能不能區分這和"翻唱和抄襲"行為的差異性呢??? 看來是很難..~_~ 反駁?? 你是在反駁別人對"抄襲和翻唱"這種行為定義吧, 好吧.. 如果你真的覺的你的立場太孤單,所以勉強找一個"欣賞王心凌這位歌手的來壯勢 XD.. 好吧..比例上呢? (那我覺的王心凌外型不差呢..腿好像蠻好看的... ![]() 不管是不是事實.. 但你自己問的"說服力"呢.. 依然還是不少人相同的認為..台灣歌手的抄襲和翻唱過於浮濫..並沒有多大改變。 動輒扯到"多數暴力"只能表示你詞窮無理了,不要亂冠東西出來, 沒有人在強迫你..並無所謂暴力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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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此文章於 2005-02-22 06:57 AM 被 EAC21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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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3
文章: 5,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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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會批評這些,不就是因為翻唱和抄襲起的頭的嗎? 就因為翻唱和抄襲,所以才會有討厭個人和團體的人一起來打落水狗不是嗎? 你硬要把這兩件區分開來,試問到底是誰強詞? 有人不喜歡某團體這是他的自由,試問我有反對嗎? 我是指因為抄襲跟翻唱把他們批的一文不值,試問你敢說沒有嗎? 引用:
早說了,有人要認為是抄襲,那是個人自由,試問我有不準人家認為嗎? 但是他認為是抄襲,那只是個人主觀認定,那不代表事實。 而所謂的說服力,是要提出真憑實據為準的 跟比例無關,有事實才有說服力。 至於你所說的 依然還是不少人相同的認為..台灣歌手的抄襲和翻唱過於浮濫 偏偏這些歌手都沒有倒,證明認同這些歌手的人還是很多 那你要不要跟我說說,這所謂比例的意義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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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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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全都不是.. 都是你擅自擴大去解釋..就好比"試問你敢說沒有嗎?" 我沒有批評過翻唱是一文不值.. 如果你可以在這裡說"而所謂的說服力,是要提出真憑實據為準的".. 那你自己曾經提過的一堆543歪七扭八的胡亂比喻..(比如一堆不合法的事) 你不是自己打自己嘴巴了嗎?? 最大最大的問題是, 你錯以為別人指出"翻唱和抄襲"等於一文不值..所以你覺的那些歌手應該收工掰掰, 但這都是你一廂情願的擴大解釋, 翻唱抄襲代表的是..國內的作曲能力明顯不足, 這跟歌手藝人要不要倒是完全沒關係的.. 不過恐怕也只有你搞不懂其中的差異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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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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夠了吧?這樣也能吵?
黃金騎士兄,在本站許多吵架(爭論?)帖中, 您老兄總是常常身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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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幸福公式:H=f^4,食物、樂趣、朋友及家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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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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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好像毒品問題..
在沒有受教育之下,毒品是萬萬不能合法化的,因為大家並不了解這毒品的充分藥效、副作用等等。 可是一旦大眾都接受了一定教育之後,可以分辨跟自由地作出自己的選擇時,毒品開放讓政府抽抽稅未必不可行。 現階段這觀眾群就是這樣子,反正只聽中文歌就買中文歌,無可厚非。糟糕的是常常去國外聽到其他人歌之後,自我膨脹 以為那就是中文歌流傳出去的。這算是最糟糕的情況,常常碰到,只能說是被當成白目。 最低限度,要能承認一次。最簡單的,張雨生的紀念專輯封面 要不要承認一下阿? 糟糕的是永遠不承認創作的出處,這點讓人感覺稍微不快。 貝多芬的第九交響曲被玩爛了,現在電音版什麼都有可是絕對絕對絕對不會有人狂妄的說 這是我創作的。最少也會說個 感謝貝多芬... 這些歌手的生存意義就別管了,他們賺暴力多錢並且沒有飲水思源讓人有點不齒。不過也許是他們的公司不讓他們做出這種評語,也是想當然爾。 只希望他們的歌迷能有一天逐漸地發現,就好像我現在不斷的發現當年小虎隊的經典原來還頗多日文歌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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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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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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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三四千篇不是蓋的啊.. or is it..... X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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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3
文章: 5,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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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問題是我有提出真憑實據,有人提出疑似抄襲的問題 然後就有一堆不要臉,不出一些好的,廢材的形容詞, 我是單就你的問題,有沒有人批的一文不值來回答 事實上就是有人批的一文不值。 這差別就是我有提出事實 難道你要跟我說,不要臉,廢材,這些都不是批評? 而你所謂的一堆543歪七扭八的胡亂比喻,也有人持反對意見 但我也有回答了,所以胡亂比喻的說法不成立,請明查 你最大的錯,是錯在認為翻唱與抄襲,代表國內的創作力明顯不足 但國外也有翻唱與抄襲,是否代表國外的創作能力不足? 我並不認為,國內的作曲能力明顯不足 但我承認國內的作曲能力明顯不及國外水準 國人翻唱比國外多,只能證明國內創作力不及國外 但是不是代表不足,豈是由你來決定的? 至少他們沒有倒,自然代表有他們的價值 如果真的沒有倒,那試問你憑那一點說他們創作力不足? 國內的科技產業也是由代工與模仿起家的。 不及國外水準不是錯,總要給他們進步的空間 此文章於 2005-02-22 08:26 AM 被 kog78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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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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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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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G兄..
看你講那麼多..其實在我看來..前面八篇都有可以回答你問題的部份, 只是想反問你..你有說服力嗎? 還是你說了算? 你會問我問題表示你有問題.... 但是 你有什麼資格說別人"錯"?? 最後..你未免把國內的科技產業給看簡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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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說別人錯的部份, 把模仿說成抄襲,這是錯 翻唱與抄襲,代表國內的創作力明顯不足,這是錯 不小心襲胸,虐待小動物,這是不良示範,這是錯 用自已的道德觀批評別人,這是錯 我沒資格說別人錯的部份 國內的創作力不及國外,我沒資格 5566不要臉,我沒資格 我就是主觀認定是抄襲,就算不能證明是事實也無訪,我沒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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