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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3
文章: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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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留msn,不然怎麼跟你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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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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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這篇已經變成論壇界的大笑話了
這個OLDMOUSE兄,很有繼承n180大師的實力喔!(銅牆鐵壁) 加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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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01 您的住址: 台中
文章: 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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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原發文者:
這樣對您沒有啥好處, 承認錯誤沒有什麼可恥的, 誰沒有犯過錯呢? 重要的是能不能不要讓它再次出現, 另外, 賺錢真得很不容易, 為家人多想想吧. (除非您的家境真的很寬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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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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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
此文章於 2004-01-28 06:37 PM 被 dt616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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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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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各位大爺在網路上罵的挺有徑的
吃官司可不是好玩的 中華民國刑法 第 二七 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三百零九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十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第三百十一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 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 第三百十二條 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三百十三條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十四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提醒你們 網路毀謗罪 法院判決以經有很多案例 別程一時口舌之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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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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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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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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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上法院在說囉 何必說那麼多 到網路110報案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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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3
文章: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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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看就知道是原作者跑去申請新帳號來po的
都幾歲了何必還玩這一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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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Sep 2000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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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雖不敢自稱"正義",但對於自己的言論是一定負責的,雖然不知道為何這位cyc123兄在註冊不久後隨即對本文回應者提出這種法律警告,或許不是針對我,但是隨意地以法律條文警告也並非一個相當有風度的作為,希望自己善加思考,不要隨意地引用法律條文來達到限制言論自由的目的為佳,如果想要上法庭尋求法律途徑時,同時也請記得本身所應該負擔的誣告風險,以及負擔起民事訴訟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的可能。
我個人是樂意看到本文逐漸地沈下去,讓人遺忘,畢竟這個文一點意義也沒有,如果物主要繼續賣,我想另開個主題也比較好吧。 討論買賣以外的一切已經偏離本文,而且這個討論方向也不盡理想,如果跟我一向希望不要再看到這個文章的人請不要再回應本文了,我個人也不想再看這個討論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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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02
文章: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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挺幼稚的....
口水多可以當飯吃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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