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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rychu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3
文章: 79
請留msn,不然怎麼跟你買?
     
      
舊 2004-01-27, 09:10 PM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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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rychu離線中  
菜瓜布
Advance Member
 
菜瓜布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382
哈!這篇已經變成論壇界的大笑話了

這個OLDMOUSE兄,很有繼承n180大師的實力喔!(銅牆鐵壁)

加油!!!
 
舊 2004-01-27, 09:13 PM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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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瓜布離線中  
joeywu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01
您的住址: 台中
文章: 320
給原發文者:
這樣對您沒有啥好處,
承認錯誤沒有什麼可恥的,

誰沒有犯過錯呢?
重要的是能不能不要讓它再次出現,

另外,
賺錢真得很不容易,
為家人多想想吧.
(除非您的家境真的很寬裕.)
舊 2004-01-27, 09:45 PM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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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eywu離線中  
dt6160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25

此文章於 2004-01-28 06:37 PM 被 dt6160 編輯.
舊 2004-01-28, 05:51 PM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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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t6160離線中  
cyc123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4
看各位大爺在網路上罵的挺有徑的
吃官司可不是好玩的



中華民國刑法

第 二七 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三百零九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十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第三百十一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 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第三百十二條
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十三條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十四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提醒你們
網路毀謗罪
法院判決以經有很多案例
別程一時口舌之快
舊 2004-01-29, 01:57 PM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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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c123離線中  
jwchen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1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舊 2004-01-29, 04:16 PM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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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wchen離線中  
cyc123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4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jwchen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上法院在說囉
何必說那麼多

到網路110報案了
舊 2004-01-29, 04:24 PM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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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c123離線中  
basejalin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3
文章: 42
一看就知道是原作者跑去申請新帳號來po的

都幾歲了何必還玩這一套?
舊 2004-01-29, 05:11 PM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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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ejalin離線中  
Wasp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0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724
本人雖不敢自稱"正義",但對於自己的言論是一定負責的,雖然不知道為何這位cyc123兄在註冊不久後隨即對本文回應者提出這種法律警告,或許不是針對我,但是隨意地以法律條文警告也並非一個相當有風度的作為,希望自己善加思考,不要隨意地引用法律條文來達到限制言論自由的目的為佳,如果想要上法庭尋求法律途徑時,同時也請記得本身所應該負擔的誣告風險,以及負擔起民事訴訟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的可能。



我個人是樂意看到本文逐漸地沈下去,讓人遺忘,畢竟這個文一點意義也沒有,如果物主要繼續賣,我想另開個主題也比較好吧。

討論買賣以外的一切已經偏離本文,而且這個討論方向也不盡理想,如果跟我一向希望不要再看到這個文章的人請不要再回應本文了,我個人也不想再看這個討論串。
舊 2004-01-29, 05:23 PM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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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sp離線中  
以月為影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2
文章: 1,414
挺幼稚的....
口水多可以當飯吃嗎...
舊 2004-01-29, 06:11 PM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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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月為影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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