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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15
文章: 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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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多民生法案不去推, 盡推這種搞分化的, 很明顯的, 就是要讓它亂 !!
大概亂中才有利吧, 唉 X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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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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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們這些人根本不了解前因後果 你們會說同性婚姻大法官釋憲是蔡英文搞的鬼 實際上748案的提案者是臺北市政府戶籍登記業務主管機關跟祁家威 而且如果拖過今年5月24號,同性戀婚姻就直接適用民法,連專法都不用立了 你要專法還是同性戀婚姻直接適用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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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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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GOOD! 但我對大法官解釋的內容我非常不滿意 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本條明文揭示之5種禁止歧視事由,僅係例示,而非窮盡列舉。是如以其他事由,如身心障礙、性傾向等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待遇,亦屬本條平等權規範之範圍。 如果這是成立的 那投票選是否應該不分年齡 過去服兵役之義務是否應不分性別 憲法所述本就是最高原則 若有例外, 則另立保障 而非適用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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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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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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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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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投票權仍是平等的 因為假如沒死掉的話每個人都會有20歲的時候 而兵役就當作是女生有月經的不舒服的一種平等表現 況且現在快要沒有兵役了 例不例外 要透過釋憲 不是誰可以決定什麼樣的情況是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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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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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憲案490號就有提到男女兵役,沒什麼問題
更不要說女性早就可以加入志願役...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為憲法第二十條所明定。惟人民如何履行兵役義務,憲法本身並無明文規定,有關人民服兵役之重要事項,應由立法者斟酌國家安全、社會發展之需要,以法律定之。憲法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係指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立法者鑒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於兵役法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係為實踐國家目的及憲法上人民之基本義務而為之規定,原屬立法政策之考量,非為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而設,且無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之效果。 復次,服兵役之義務,並無違反人性尊嚴亦未動搖憲法價值體系之基礎,且為大多數國家之法律所明定,更為保護人民,防衛國家之安全所必需,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及第十三條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並無牴觸。又兵役法施行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同條第一項判處徒刑人員,經依法赦免、減刑、緩刑、假釋後,其禁役者,如實際執行徒刑時間不滿四年時,免除禁役。故免除禁役者,倘仍在適役年齡,其服兵役之義務,並不因此而免除,兵役法施行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因而規定,由各該管轄司法機關通知其所屬縣(市)政府處理。若另有違反兵役法之規定而符合處罰之要件者,仍應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之規定處斷,並不構成一行為重複處罰問題,亦與憲法第十三條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不相牴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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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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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是不是例外 不一定要透過釋憲 當法律有違憲或模糊時, 才有釋憲的需要 引用:
當兵這件事情, 就是社會功能需要, 而且不是普遍適用, 就是令立法律, 而不是放在民法之中 這是對的 而同性戀愛甚至結婚並不是社會普遍現像, 當然不可直接適用民法 所以我對大法官對於同婚的釋憲包含兩年未修法就適用民法這件事情 非常不以為然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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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17 您的住址: 陣亡者的靈堂
文章: 3,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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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請問以色列女性是沒有月經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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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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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說的是 就當作是 是我個人的心理考量 如果我們的國情跟他們一樣嚴峻 隨時要拿起槍來抗敵 那女生當兵當然沒什麼問題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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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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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都說了有模糊空間時就釋憲 然後釋憲你又不滿意 那就沒辦法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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