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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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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11
引用:
作者Hermit Crab
國臺辦是豬隊友啦,看紅藍不分9.2不敢聲張就知道。
也就是少數藍的敢說中共是在見縫插針玩分化統戰啦...
如果有人看你不爽砍你一刀,不管是基於什麽動機都可以直接告傷害啦,
如果警察看到還有義務抓現行犯,以前還有一個懲治盜匪條例超有用的,
噢,莫非有些人口口聲聲說懷念戒嚴年代的也覺得這是好東西?


喔,不管是基於什麼動機都可以直接告傷害啦。
那你這不就說明了,你的狗屁實力跟勢力,就是一屁股屁話。

你的原則去那裡啦?統戰分化不是比實力跟勢力嗎?
     
      
舊 2018-05-06, 10:49 PM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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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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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11
引用:
作者Hermit Crab
不對噢,看你自己的例子:

[但我想,你總不會晚上叫了小姐,說好一次六千。
幹完人家再說我只說叫你來,沒說要付錢吧?]

不用再扯別的,這就是意圖【性】【交】【易】.


你在看看這個例子,原來你跟人性交不管是有錢沒錢,都是心電感應,兩情相悅的。

我走在路上,心電感應兩情相稅這麼多年,怎麼都沒遇過。

誰來上柴犬的圖啊?

你是不是想幹我?
 

此文章於 2018-05-06 10:54 PM 被 沒問題 編輯.
舊 2018-05-06, 10:52 PM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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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mit Cr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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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17
您的住址: 象山公園
文章: 2,801
引用:
作者沒問題
喔,不管是基於什麼動機都可以直接告傷害啦。
那你這不就說明了,你的狗屁實力跟勢力,就是一屁股屁話。

你的原則去那裡啦?統戰分化不是比實力跟勢力嗎?


我在講法律,你們要講原則還是政治勢力並不是我的主題.
啥實力還是勢力是另一位網友a09036之言論,若有混淆,
我覺得還是建議您儘快去眼科或精神科就診, 關心您的健康.
舊 2018-05-06, 10:53 PM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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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mit Crab離線中  
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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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11
引用:
作者Hermit Crab
我在講法律,你們要講原則還是政治勢力並不是我的主題.
啥實力還是勢力是另一位網友a09036之言論,若有混淆,
我覺得還是建議您儘快去眼科或精神科就診, 關心您的健康.


沒這回事。

人家統戰分化是天經地義,你第一天活在台灣嗎?
不然你去跟老共說啊。你當大家都跟你一樣傻嗎?
舊 2018-05-06, 10:56 PM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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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mit Cr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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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17
您的住址: 象山公園
文章: 2,801
引用:
作者沒問題
你在看看這個例子,原來你跟人性交不管是有錢沒錢,都是心電感應,兩情相悅的。

我走在路上,心電感應兩情相稅這麼多年,怎麼都沒遇過。

誰來上柴犬的圖啊?

你是不是想幹我?


唉,看來閣下受傷很深啊,對愛情這麽悲觀。
這看來偏向精神科的專業,我就不多説了.
舊 2018-05-06, 10:56 PM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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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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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11
引用:
作者Hermit Crab
唉,看來閣下受傷很深啊,對愛情這麽悲觀。
這看來偏向精神科的專業,我就不多説了.


原來閣下真能心電感應啊?怎麼沒有被告性侵啊?
看來偏向詐騙科的專業,我也沒法說了。
舊 2018-05-06, 10:59 PM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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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mit Cr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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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17
您的住址: 象山公園
文章: 2,801
引用:
作者a09036
當然
還要不要被抓到跟判刑
有錢可以叫小弟去砍
同理
拔管讓底下的人去做就可以
這個事件從頭到尾我都覺得是政治事件
從來我都不認為單純只是選個校長而已
選個校長關國台辦屁事
連這個國台辦都可以說話
學術嗎?還是政治?


看來有人把我當成你了,
若要去政治對決時別忘了臺灣還有法制啊.
舊 2018-05-06, 11:01 PM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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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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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11
引用:
作者Hermit Crab
看來有人把我當成你了,
若要去政治對決時別忘了臺灣還有法制啊.


看來你們這些人,一人一個調,個唱個的調。
這好像豬隊友一樣。左手打右臉,右手打左臉。
跟人講法制,講到只剩下詐騙科的份。
你怎麼這麼不小心啊,有這樣的豬隊友。

回到正題。

口頭契約是不是契約啊?
下聘是當兒戲嗎?
你是先有一夜情,還是先給人性侵啊?

此文章於 2018-05-06 11:13 PM 被 沒問題 編輯.
舊 2018-05-06, 11:06 PM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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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mit Cr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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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17
您的住址: 象山公園
文章: 2,801
引用:
作者沒問題
看來你們這些人,一人一個調,個唱個的調。
這好像豬隊友一樣。左手打右臉,右手打左臉。
跟人講法制,講到只剩下詐騙科的份。
你怎麼這麼不小心啊,有這樣的豬隊友。

回到正題。

口頭契約是不是契約啊?
下聘是當兒戲嗎?
你是先有一夜情,還是先給人性侵啊?


回到教育法盲的正題.
莫非閣下對現行法律的理解為口頭約定之【性】【交】【易】是合法的?
下聘并非兒戲,但莫非閣下認爲下聘為婚姻成立之必然要件?
這個問題牽涉到【合意】之時間點爭論,
不過對於【性】【交】【易】合法性認知不清的,我想也沒必要教了.
舊 2018-05-06, 11:28 PM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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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mit Crab離線中  
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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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11
引用:
作者Hermit Crab
回到教育法盲的正題.
莫非閣下對現行法律的理解為口頭約定之【性】【交】【易】是合法的?
下聘并非兒戲,但莫非閣下認爲下聘為婚姻成立之必然要件?
這個問題牽涉到【合意】之時間點爭論,
不過對於【性】【交】【易】合法性認知不清的,我想也沒必要教了.


莫非閣下對現行法律的理解為口頭約定之【性】【交】是不合法的?果然是心電感應,能不能通靈呢?有沒有感知到外星人在那個星球呢?
下聘并非兒戲,但莫非閣認為男方下聘之後女方不覆行婚約不是違約的必然要件?那你認為收了聘金要不要還?不是侵佔?那你是跟男方談什麼約?一輩子性交易合約嗎?

不過你對於,先是一夜情,再提告性侵認知不清的,我想也沒必要教了。

此文章於 2018-05-06 11:40 PM 被 沒問題 編輯.
舊 2018-05-06, 11:35 PM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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