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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15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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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確實不是都黑道,但上面管事的背景都不單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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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14 您的住址: 某個不大不小的島
文章: 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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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沒有按鈕可以按讚阿 ![]() 開車載兇嫌逃逸的竟判17年, 這法官根本是黑道在養的吧? 放他回去把那個堂口全掛掉再判刑好不好? 黑道火姘,拼死一個少一個,小百姓應該會放鞭炮慶祝才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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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r 2004
文章: 4,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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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把風的罪也是很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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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你曾偷偷的尻 偷偷的在尻 寧願自己尻 寧願自己擼 是否你曾偷偷的尻 偷偷的在尻 什麼都不信 不要我告訴別人 AV也不停 讓它響不停 我不敢多問 也不敢走得太近 我想告訴你 你洶湧的精水 已經將我的心都搗碎 我悄悄的走 你該尻個夠 這是唯一可以放肆的時候 這是唯一可以放肆的時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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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y 2013 您的住址: 全台林道
文章: 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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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幫收一堆毛都還沒長齊的無知屁孩,不定時給便當給遊戲點數給拉K,有事一叫就幾百人,這裡面很多根本連入幫的儀式都還沒資格,這算不算黑幫?
這種的不用說平常都在地方打架鬧事,如果中間有利益可圖,老大就會出來喬, 如果沒有利益可圖,堂口理都不會理你,你又不是正式入幫的人,平常又沒繳錢上貢,難道老大是吃素開善堂的嗎? 在幫中要有職位就是平常靠拳頭去收保護費、暴力討債、恐嚇取財等來上繳,出了事才叫得動老大出來, 繳多一點,連白道都能叫出來,身分地位你聽了還會嚇一跳想說:幹!原來這傢伙也在喬事情 這種屁孩廣義來說可以算地痞流氓矮騾子,但不算正式加入犯罪組織也就是俗稱黑幫,真的稱為黑幫應該是指有組織有架構有商業運轉模式的 那種靠義氣靠熱血走跳的,不是無知學生就是亡命之徒,這種都被黑幫當作底層免洗筷利用完拋棄居多 此文章於 2016-03-22 05:17 PM 被 d61s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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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無苦庵
文章: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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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跟這個輟學生一樣大的時候夜店也混很大, 怎麼都是阿伯請我喝酒找我一起把咩, 而不是我被人打. 這第一點, 第二點是這保證是律師教的講法, 多接觸些你就會知道犯案的理由就是怎麼蠢怎麼講, 蠢講法基本上都是律師教的, 通常法官還都吃這套. 然後自動手槍這麼好拿到? 又是不知名友人寄放, 沒發現出這種事講法都一樣? 有多少社會案件當我看到媒體報的時候都會想笑, 因為實情根本不長這樣. 你有認識會出現在社會版的人嗎? 我認識一堆上報的, 你說呢?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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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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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台灣苗栗
文章: 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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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輕拿矛戳人若立功,也有機會晉升旗本並賜鐵砲去轟敵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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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3
文章: 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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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對ㄚ 先被打好幾次 也算是情有可原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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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5
文章: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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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多謝回覆. 前略 簡述修正草案要點如下: 一、 第185條之3部分 (三)提高加重結果犯法定刑 修法前酒駕致死、酒駕致重傷之處罰刑度分別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以後分別提高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刑法第185條4部分 將現行肇事逃逸致人死傷逃逸之處罰刑度由「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哇~~~最重10年而已,立刻打4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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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8
文章: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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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認識很多上社會版的,比如說陳x興,詹xx之類的,都是在看報紙看新聞時認識的,我認識他們到好像他們犯案過程我都在場一樣的詳細,只不過…
他們都不認識我,請問這有什麼好說嘴的嗎? 這樣你就是他們的同夥了嗎?還是說這樣你就跟他們的狠勁是同一個檔次的了?我不懂咧… 我不知道在網路上公然的說跟這些罪犯曾經稱兄道弟或者曾經照過面讓人知道的心態是什麼?炫耀?嗆聲?還是… 是要讓網友覺得你也很大尾?必須敬你三分?或者會讓網友覺得你很溫馨? 不懂?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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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世間的變化,我該收起快樂的心,是時候把慈悲的心拿出來用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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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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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讓某些人知道你沒見過的世界可多了
要跟人打嘴砲打的有料 歷練還是要有的 看看表面的新聞腦補一些不經世事的想像 又有什麼好說嘴? 一案歸一案也搞不清楚 這樣還自以為懂什麼法治 你想要的是蝙蝠俠 不是法治 此文章於 2016-03-22 07:14 PM 被 mobius79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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