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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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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 被告提出異議 ? 要求傳喚證人 與 物證 ? 簡易庭開庭審理後 法官裁示 或是 某一方律師提起過失傷害訴訟 ? 個人推斷是這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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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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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樓主想救人可以理解,不想惹上麻煩也是 不過跳過被其他人質疑的部分 認為選擇性回答/沈默是ok的個人就有點不太認同 ![]() 尤其是引言這句,雖然有可能是一時的氣話,不過看到的瞬間還是覺得這就像是廢死們的說法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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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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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不想說
那就不用理會他們了 連去法院都可以省起來 管他們怎麼攪下去 既然去了又不想說 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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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問為什麼抵制統一.而不抵制路邊攤或小吃 答案其實很簡單..就是"規模" 路邊攤客源只有幾百最多上千 但統一的客源人數是上百萬 統一隨便一個問題商品.受影響的可是好幾十萬人 你能否想像這影響的層面有多嚴重 吃的健康.是做食品的基本要求 統一至少應該為消費者的健康.負起把關的責任 才不枉費台灣人幾十年來 對統一這個老品牌的信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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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13
文章: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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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
如果不是瞎掰或有什麼誤解...個人推論如下 重新提告可以理解為兩次的告訴且原告均為同一人 後案案由為過失傷害 可以推論原告為機車騎士 如果原告是機車騎士 前案如為刑事案 可以推論為毀損等告訴乃論案件(資訊無法想到其他案由 如肇逃) 因與後案具有單一性 則後案會因為一事不再理無法成立 因此前案並非刑事案 綜上所述 前案應為同一事由之民事案 因原告求償不遂憤而提告 其實一兩句話就可以講清楚的事 小約翰故意捏住關鍵資訊 心態也很微妙... ![]() 另外就是有一種證人會全程跟到尾的...就是被害人 所以本案也有可能是機車騎士邊騎車邊吃霜淇淋 結果出車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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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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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證人
不想回答 怕得罪雙方 就想一下 說忘記了
我遇到過 這招對原告來說 真的拿證人 沒皮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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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回應你的文章 你也幫我回應我的文章 就很感謝你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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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5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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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其實呢 你稿錯重點了 車禍產生的經過那都不是重點 多看一些過往的發文就能抓到重點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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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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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證人
當證人
說真的很多行業不給你請公假的 要是請半天扣薪超過500 領了證人費用 還是倒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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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回應你的文章 你也幫我回應我的文章 就很感謝你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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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2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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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好壞 加入壞人名單 ![]() 引用:
樓主不會在意這一點小錢 ![]() 不過不知樓主證人費共領了多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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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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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不會沒有紅綠燈或者閃光燈號
雙方車道數相同無法區分主支 變成轉彎車禮讓直行車或者左方車禮讓右方車 所以一直換 或者想要獅子大開口 求償超過十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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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12 您的住址: 台南
文章: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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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都是事後的討論,
我損失的是一個霜淇淋和一兩次上庭的時間, 但當時我把人拉出車底時並沒想過其他的狀況。 選擇忘記一些關鍵事情,是我的決定, 因為已經到訴訟過程,我跟法官說:我當下只想救人! ---------------------------------------------------------- 但是我還是要跟各位網友說: 機車騎士一瞬間從我眼前用惻掛姿勢過彎的速度真的太快了! 以致於他『並沒有』注意到轉角有一台小黃在等停''紅燈''(這是關鍵證詞) 第一次到警局,跟警佐說步出超商店門我要趁紅燈快過路口, 一輛機車從我旁邊轉彎通過,接著就撞上計程車, 不到兩秒鐘,我跑過去把人從車子前輪輕輕拉出來, 這是破壞事故現場嗎?也許是的! 但是萬一傷者少那一分鐘而有重傷??? 我還是相信我當時的決定並沒有錯! 我跟警佐說過的話並沒有載於法官的書面資料, 現在還在訴訟程序也不需要我的說明了, 總之法院的裁定跟我無關,我還是想說:小心路上安全,不要做超出自己能力的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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