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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Vancouver, Canada
文章: 1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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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OM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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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12
文章: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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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覺得此時下手蠻聰明的(事半功倍)
原因: 一、 小女孩從小失去父母 聽院方說親戚們從小就都對她不聞不問 想必其內心極渴望有親人與一個屬於自己的小家庭 二、 現在才剛高中畢業 而且又是唸女校 想必從小到目前接觸到的男生不算多 (搞不好也還沒其他男生追求過她) 三、 才剛18歲 所以男的經濟方面 只要能帶她回男方家住 偶爾帶她去吃個麥當勞、看部二輪電影 大概就會讓她覺得很有安全感 覺得是非常可以托付終身的對象 綜上 此時下手蠻聰明的(事半功倍) 如果再晚個幾年(上大學由她玩四年) 甚至等到她出社會工作 看到各種各式的男性多了之後 以她的天使外貌和魔鬼身材 這恐怕男的光是抽號碼牌等排隊都要從台灣頭排到台灣尾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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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13 您的住址: 天龍國
文章: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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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源氏計劃什麼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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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r 2012 您的住址: 地球
文章: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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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老實說我覺得你把人看得太膚淺了,外表好只是條件好的其中一項,並不代表一切條件 不然你說為什麼這個會落選??? http://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10426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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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12
文章: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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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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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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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然有這種女兒!
引用:
偏偏大部分的女人都很膚淺 麥當勞我也有時會去那邊念書 看課外讀物 好幾次都會看到 高中男生女生在那邊談戀愛 講的話 就是很膚淺 女生也能陪男生泡一下午 愛情就是使人盲目 你說呢? 每個人看的點不同 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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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回應你的文章 你也幫我回應我的文章 就很感謝你了 ![]() 此文章於 2014-04-06 04:38 PM 被 abo5738 編輯. 原因: 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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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05 您的住址: 台灣台北
文章: 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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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這...
我看我還是繼續當魯蛇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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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薪的GMail: ![]() 小薪的LINE: ![]() 小薪是公的不是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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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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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相同的情節發生在你身上的話,我想你會說這是真愛吧 我看你跟E杯以上無緣了,去找個A杯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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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13
文章: 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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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他還是開電腦放迷片打飛機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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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Vancouver, Canada
文章: 1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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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8632607.shtml
幼園小開資助8歲女 「長大後嫁我」 【聯合報╱記者張宏業/台北報導】 2014.04.24 08:22 am 台北市某幼兒園小開,十一年前愛上小他廿四歲的八歲女童,後來與女童母親陳姓婦人約定,只要女童長大後嫁給他,可代為支付學雜費與生活費;前年,小開發現女童已出嫁還生了小孩,控告對方母女詐欺。台北地檢署認為,小開自願借款或代付學雜費,非陷於錯誤而交付,母女不構成詐欺,處分不起訴。 檢方指出,男女婚姻關係是以感情為基礎,並非金錢買賣而成交,父母在法律上也無支配未成年子女婚約權,任何人均享有自由戀愛權力;幼兒園小開卅二歲時即與女方家長談論當時只有八歲女童的婚約,並以金錢資助母女「買婚」,形同變相買賣未成年子女,違反公序良俗,縱使締約也無效。 據調查,二○○三年間陳婦的兒子是這家幼兒園學生,小開退伍後在幼兒園任職,陳婦經常帶著當時八歲女兒去幼稚園接兒子,結識小開。小開對陳婦的女兒很有好感,二○○六年與陳婦立約,要陳婦保證小女生成年後會嫁給他當妻子。 小開自此不時資助陳婦女兒學雜費,甚至代購日常用品與衣服;二○一一至二○一二年間,陳婦還向他借款四次,每次數千至數萬元不等,迄今尚未返還。 二○一二年七月,小開透過臉書發現陳婦女兒已婚,還生了一個小孩,認為遭到詐騙而提告,但檢方處分不起訴。小開的家屬對於陳婦母女獲不起訴感到驚訝,聲稱對方迄今沒還款,人也不知去向,明顯是詐欺。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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