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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ebre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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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ebread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06
文章: 240
引用:
作者runsun13
請大大回頭參照69f

另外
戒護士若知道洪員身體不適而操死就是人為因素造成洪員死亡,若戒護士如大大自行腦補的是不知情,那就是非人為因素而是正常操課的意外死亡事件。
(大大強調自已腦補的看法是~~~戒護士不知道~~~ = 強調此洪員死亡事件是非人為因素造成,難不成有其它解釋...)

其次,小弟回覆的內容哪裡大大覺得是小弟腦補,或哪些大大認為不是事實(新聞報導),那麼小弟就不放關鍵字要大大自已找,直接貼相關連結如何。

小弟對軍檢的看法72f不就有說明了,大大不看內容就引用喔!

ps:大大77f貼的連結,只是證明連修法這個動作都未完成,桃檢能做啥!聯合偵辦還是整碗拿去辦。


抱歉,我還是不瞭解你想表達什麼
意外死亡並不等於非人為因素,請勿搞錯

其次,我說的腦補現在只限於你說的「非人為因素」

72F我認為你也不過是「選擇性找真相」啊,這有什麼好奇怪的
問題是你在說清楚之前,我哪知道你是選擇性找真相呢? 是吧

77F的話,你希望這個案情有轉變除了等第三方
難道你想等軍檢自己良心發現嗎?
如果多打幾次軍檢的臉就會醒悟,現在早就醒悟了好嗎
     
      
__________________

此文章於 2013-08-02 07:34 AM 被 applebread 編輯.
舊 2013-08-02, 07:33 AM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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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ebread離線中  
runsun13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13
文章: 33
引用:
作者applebread
是啊,他的確是體檢不合被送進去,這是正確的
但是大家想知道的是「為什麼大家明顯違法也要送他進去,一定有隱情」

而戒護士被判淩虐致死的這個判決
是軍檢查出他是不知情的操死? 還是他刻去操死他的? 為什麼不用殺人罪的原因是?
其實我並不清楚,看有沒有人能做答了

以下恕刪



大大連什麼是淩虐都搞不清楚,還能辨的跟真的一樣,也真是不容易。
最好不知情(或不知道)而操死會構成淩虐致死的要件....

"凌虐致死,應論傷害罪?還是殺人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傷害致死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七十一條(殺人罪)「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傷害致死罪與殺人罪之差別,從刑度的「量」來看,傷害致死罪的最低刑度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殺人罪的最低刑度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從罪的「質」來比較,結果都是被害人死亡。所以,二者之差別,可以看出來是在行為人之「犯罪手段」。



"凌虐,是連續犯罪行為"

「凌虐」的定義是指「對被害人之身、心,不斷連續的施以難以忍受之傷害」,凌虐的傷害行為,與普通傷害之區別,在於凌虐是屬於「傷害行為的連續性」,雖尚不夠成刑法上之重傷害(註一),但凌虐行為的主觀犯意中「一而再、再而三使被害人痛苦不勘的認識」,而可論以連續犯。

原刑法第五十六條對於連續犯規定,係按同一罪名,論刑時加重二分之一(註二),若以連續傷害而致死論處,則處罰的刑度因加重二分之一,則處罰之刑重,則可能高於殺人罪之最低刑度。唯兩者仍有差別,傷害致死罪最高僅處無期徒刑,殺人罪最高可處死刑。

但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已經立法院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通過予以刪除,因此,未來已經沒有連續犯同一罪名二加重二分之一之處罰方式(因連續犯罪三次,與十次,都是加重二分之一,因此不合理現象,修法予以刪除),而連續犯同一罪名之行為,未來則是以「數罪併罰」論處。

然而,凌虐行為最終結果的認識,如果是殺人,則應論以殺人罪;以凌虐之數次犯罪行為,若凌虐之初或前幾次是傷害,最後是殺人,則應論傷害與殺人之數罪併罰。

因此,所謂的凌虐致死的判決,若是連續對被害人施以身心痛苦的不法行為,其結果不論如何,事實上均應論以「數罪併罰」始屬正確。
 
舊 2013-08-02, 07:36 AM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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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nsun13離線中  
runsun13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13
文章: 33
引用:
作者applebread
抱歉,我還是不瞭解你想表達什麼
意外死亡並不等於非人為因素,請勿搞錯

其次,我說的腦補現在只限於你說的「非人為因素」

72F我認為你也不過是「選擇性找真相」啊,這有什麼好奇怪的
問題是你在說清楚之前,我哪知道你是選擇性找真相呢? 是吧

77F的話,你希望這個案情有轉變除了等第三方
難道你想等軍檢自己良心發現嗎?
如果多打幾次軍檢的臉就會醒悟,現在早就醒悟了好嗎


意外死亡並不等於非人為因素,舉個例子來聽聽,要是人為因素造成就不是意外死亡了...

死亡大致分為4種
自然死亡
自殺
他殺
意外死亡
而意外死亡 是指非人為因為故意造成的死亡方式,如非人為故意之交通事故導致死亡,也可以是自然因素造成,如洪水、雷擊、地震等等。
舊 2013-08-02, 07:46 AM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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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nsun13離線中  
applebread
Major Member
 
applebread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06
文章: 240
引用:
作者runsun13
而意外死亡 是指非人為因為故意造成的死亡方式,如非人為故意之交通事故導致死亡,也可以是自然因素造成,如洪水、雷擊、地震等等。


所以你自己看起訴書嘛,操他是故意殺他,拿氧氣鋼瓶是故意殺他,洪倒地也是故意
那你乾脆說戒護士對全禁閉生都是殺人未逐好了…

引用:
作者起訴書
李念祖先去找簡易急救箱尋找氣喘藥劑未果,便要洪仲丘先調整呼吸,並走到禁閉(悔過)室鐵門,請黃冠鈞幫忙找陳嘉祥前來處理後回到禁閉(悔過)室,看到洪仲丘在禁閉(悔過)室安官桌旁,李念祖問洪員有沒有舒緩一點,但洪員未回應,且自己一邊答數「一、二、三、四」,一邊向外走到餐桌旁,並且大聲喘氣,陳嘉祥來到現場,要洪仲丘自己調整呼吸,並去找其他急救設備,嗣後從禁閉(悔過)室外持氧氣鋼瓶進來,李侑政也跟著進來,陳嘉祥供氧給洪仲丘,問其是否有好一點,並詢問洪員有無氣喘,其答稱有,陳嘉祥又去找氣喘噴劑,並經其同意後供其使用,在氧氣鋼瓶與氣喘噴劑交互使用下,洪員情況稍有改善,即坐在長板凳上休息,黃冠鈞及李侑政就去處理禁閉生晚餐、李念祖帶禁閉(悔過)生唱歌答數、陳嘉祥將氧氣鋼瓶放回待命班。
嗣黃冠鈞拿餐盤進入禁閉(悔過)室時,見洪員倒地不起,即前去處理,陳嘉祥見此情形,即至待命班安官桌使用軍線聯絡衛生連,並以手勢指揮李侑政前去協助處理,且請待命班楊○○排長聯繫衛生連連長及待命班人員聯繫救護車,待其看到救護車後即返回禁閉(悔過)室,期間黃冠鈞和李侑政協助洪員躺平在地上,並拿枕頭置於洪員頭下,嗣黃冠鈞前往帶領轉診之禁閉生張○○返回禁閉室內,因洪員有躁怒表現、持續罵三字經、抽蓄及胡言亂語的狀況,陳嘉祥、李侑政及禁閉(悔過)生游○○及宋○○分別壓制洪員的手腳等候醫官,醫官呂孟穎少尉於18時1分趕抵現場,因見洪員手腳不停地揮舞且口中咒罵三字經等語,已呈意識混亂狀態,隨即聯繫衛生連連長夏上尉,獲指示就近送天成醫院急救,將其送上救護車,俟18時19分抵天成醫院急救時,該院診斷洪員意識不清且體溫達44度等情,嗣於20時10分轉送三軍總醫院治療,延至翌(4)日5時45分家屬放棄急救,以救護車送返臺中家中,同日7時12分不治死亡。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13-08-02, 08:00 AM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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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ebread離線中  
runsun13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13
文章: 33
引用:
作者applebread
所以你自己看起訴書嘛,操他是故意殺他,拿氧氣鋼瓶是故意殺他,洪倒地也是故意
那你乾脆說戒護士對全禁閉生都是殺人未逐好了…


所以全部的戒護士都被以凌虐致死起訴嗎?
沒有吧!
那大大是想表達啥!

軍檢的起訴內容跟常識有誤,所以之前小弟也表達過軍檢不可完全相信不是嗎?
小弟是不是也曾回覆說,軍檢的作為明眼人一看便知,跟本不是為了找真相而努力不是嗎?

相關凌虐致死的構成要件和法條都post出來給大大看了,還大大是想要爭辨什麼...

就如小弟65f的回覆,你我非事件關係人,頂多拿已知的相關報導來質疑其中有無不合理之處,而此案流程也未終結,何需急著下結論。

ps:就是因為38F大大自行腦補的看法太過奇異,小弟才點出來回覆,小弟不是想證明自已多了解或多正確,只是針對"真相是指什麼"來回覆,而大大38F的看法明顯與當前已知的事實出入太大~~~

謎之聲:若想了解洪案的軍檢相關起訴書完整內容,以下連結的下方有提供doc檔。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3/8064464.shtml

此文章於 2013-08-02 08:24 AM 被 runsun13 編輯.
舊 2013-08-02, 08:17 AM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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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nsun13離線中  
Fabio
*停權中*
 
Fabio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n 2001
您的住址: S.P.B.
文章: 3,641
引用:
作者applebread
所以你自己看起訴書嘛,操他是故意殺他,拿氧氣鋼瓶是故意殺他,洪倒地也是故意
那你乾脆說戒護士對全禁閉生都是殺人未逐好了…


本來就不該在那個地方的人出現在那個地方,說啥都是多餘的

"不知道這樣會操死人"這可以當藉口嗎?

酒駕撞死人的也可以說:我不知道喝酒會撞死人,一切都是意外,平常有人沒喝酒也是會撞死人啊
酒駕不一定會死人,但是酒駕致人於死的話,你要倒大楣了
舊 2013-08-02, 08:22 AM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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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bio離線中  
applebread
Major Member
 
applebread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06
文章: 240
引用:
作者runsun13
所以全部的戒護士都被以凌虐致死起訴嗎?
沒有吧!
那大大是想表達啥!

軍檢的起訴內容跟常識有誤,所以之前小弟也表達過軍檢不可完全相信不是嗎?
小弟是不是也曾回覆說,軍檢的作為明眼人一看便知,跟本不是為了找真相而努力不是嗎?

相關凌虐致死的構成要件和法條都post出來給大大看了,還大大是想要爭辨什麼...

就如小弟65f的回覆,你我非事件關係人,頂多拿已知的相關報導來質疑其中有無不合理之處,而此案流程也未終結,何需急著下結論。

ps:就是因為38F大大自行腦補的看法太過奇異,小弟才點出來回覆,小弟不是想證明自已多了解或多正確,只是針對"真相是指什麼"來回覆,而大大38F的看法明顯與當前已知的事實出入太大~~~

謎之聲:若想了解洪案的軍檢相關起訴書完整內容,以下連結的下方有提供doc檔。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3/8064464.shtml

我認為你還是寫一份你的版本的起訴書好了,因為我懷疑的地方你抓起訴書打我
我不懷疑的地方你說起訴書不可信,那我現在不知道要怎麼繼續跟你討論

而且你跟我都同意洪是被操死,而且我們也沒急著下結論吧
差別也僅在於戒護士罪則的認知不同吧
你有貼法條當然OK,這不是一個很好的討論嗎

引用:
作者Fabio
本來就不該在那個地方的人出現在那個地方,說啥都是多餘的
"不知道這樣會操死人"這可以當藉口嗎?

所以他們被起訴啦,這有什麼不對?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13-08-02, 08:36 AM #87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applebread離線中  
Fabio
*停權中*
 
Fabio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n 2001
您的住址: S.P.B.
文章: 3,641
引用:
作者applebread

所以他們被起訴啦,這有什麼不對?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1.asp?expno=436

現在根本是玩家家酒
舊 2013-08-02, 08:43 AM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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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bio離線中  
WACOM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3
文章: 59
引用:
作者SOED
當過兵都知道軍中很黑暗, 自古至今被操死的,自殺的一堆

如果這些真的是意外,那這些意外也變成常態了吧, 軍人是該為國捐軀

是要上戰場,不是在訓練過程就先死一堆, 這算什麼? 虐殺才差不多

如果很多人都真的認為這是意外, 那麼當然是替國防部脫罪,

以他們強大的系統來看, 就算像我這樣的人再多一千個, 也沒辦法讓它們

吐出真相(如果真相並非意外),

所以你們不要擔心它們會被我們這些沒用的人逼出一個不合理的真相

要逼出真正的真相就很困難了, 怎可能會逼出家屬要的真相?

我們應該是沒這個本事 再過二十年看看軍中文化有改善再說吧


你腦袋破洞講那麼多幹嘛?
舊 2013-08-04, 05:00 PM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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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COM離線中  
SOED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68
引用:
作者WACOM
你腦袋破洞講那麼多幹嘛?


我可沒作人身攻擊, 哪天我心情好想見見你長怎樣

隨便提個告訴, 先不管會不會成立, 至少我可以看到你的樣子

我剛搜一下你的發言, 再盡量多罵一點沒關係,我會存檔留證

此文章於 2013-08-04 05:17 PM 被 SOED 編輯.
舊 2013-08-04, 05:08 PM #90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OED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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