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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6
文章: 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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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抱歉,我還是不瞭解你想表達什麼 意外死亡並不等於非人為因素,請勿搞錯 其次,我說的腦補現在只限於你說的「非人為因素」 72F我認為你也不過是「選擇性找真相」啊,這有什麼好奇怪的 問題是你在說清楚之前,我哪知道你是選擇性找真相呢? 是吧 77F的話,你希望這個案情有轉變除了等第三方 難道你想等軍檢自己良心發現嗎? 如果多打幾次軍檢的臉就會醒悟,現在早就醒悟了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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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於 2013-08-02 07:34 AM 被 applebread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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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y 2013
文章: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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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大大連什麼是淩虐都搞不清楚,還能辨的跟真的一樣,也真是不容易。 最好不知情(或不知道)而操死會構成淩虐致死的要件.... "凌虐致死,應論傷害罪?還是殺人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傷害致死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七十一條(殺人罪)「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傷害致死罪與殺人罪之差別,從刑度的「量」來看,傷害致死罪的最低刑度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殺人罪的最低刑度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從罪的「質」來比較,結果都是被害人死亡。所以,二者之差別,可以看出來是在行為人之「犯罪手段」。 "凌虐,是連續犯罪行為" 「凌虐」的定義是指「對被害人之身、心,不斷連續的施以難以忍受之傷害」,凌虐的傷害行為,與普通傷害之區別,在於凌虐是屬於「傷害行為的連續性」,雖尚不夠成刑法上之重傷害(註一),但凌虐行為的主觀犯意中「一而再、再而三使被害人痛苦不勘的認識」,而可論以連續犯。 原刑法第五十六條對於連續犯規定,係按同一罪名,論刑時加重二分之一(註二),若以連續傷害而致死論處,則處罰的刑度因加重二分之一,則處罰之刑重,則可能高於殺人罪之最低刑度。唯兩者仍有差別,傷害致死罪最高僅處無期徒刑,殺人罪最高可處死刑。 但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已經立法院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通過予以刪除,因此,未來已經沒有連續犯同一罪名二加重二分之一之處罰方式(因連續犯罪三次,與十次,都是加重二分之一,因此不合理現象,修法予以刪除),而連續犯同一罪名之行為,未來則是以「數罪併罰」論處。 然而,凌虐行為最終結果的認識,如果是殺人,則應論以殺人罪;以凌虐之數次犯罪行為,若凌虐之初或前幾次是傷害,最後是殺人,則應論傷害與殺人之數罪併罰。 因此,所謂的凌虐致死的判決,若是連續對被害人施以身心痛苦的不法行為,其結果不論如何,事實上均應論以「數罪併罰」始屬正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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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y 2013
文章: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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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意外死亡並不等於非人為因素,舉個例子來聽聽,要是人為因素造成就不是意外死亡了... 死亡大致分為4種 自然死亡 自殺 他殺 意外死亡 而意外死亡 是指非人為因為故意造成的死亡方式,如非人為故意之交通事故導致死亡,也可以是自然因素造成,如洪水、雷擊、地震等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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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6
文章: 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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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你自己看起訴書嘛,操他是故意殺他,拿氧氣鋼瓶是故意殺他,洪倒地也是故意 那你乾脆說戒護士對全禁閉生都是殺人未逐好了…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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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y 2013
文章: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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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全部的戒護士都被以凌虐致死起訴嗎? 沒有吧! 那大大是想表達啥! 軍檢的起訴內容跟常識有誤,所以之前小弟也表達過軍檢不可完全相信不是嗎? 小弟是不是也曾回覆說,軍檢的作為明眼人一看便知,跟本不是為了找真相而努力不是嗎? 相關凌虐致死的構成要件和法條都post出來給大大看了,還大大是想要爭辨什麼... 就如小弟65f的回覆,你我非事件關係人,頂多拿已知的相關報導來質疑其中有無不合理之處,而此案流程也未終結,何需急著下結論。 ps:就是因為38F大大自行腦補的看法太過奇異,小弟才點出來回覆,小弟不是想證明自已多了解或多正確,只是針對"真相是指什麼"來回覆,而大大38F的看法明顯與當前已知的事實出入太大~~~ 謎之聲:若想了解洪案的軍檢相關起訴書完整內容,以下連結的下方有提供doc檔。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3/8064464.shtml 此文章於 2013-08-02 08:24 AM 被 runsun1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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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01 您的住址: S.P.B.
文章: 3,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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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本來就不該在那個地方的人出現在那個地方,說啥都是多餘的 "不知道這樣會操死人"這可以當藉口嗎? 酒駕撞死人的也可以說:我不知道喝酒會撞死人,一切都是意外,平常有人沒喝酒也是會撞死人啊 酒駕不一定會死人,但是酒駕致人於死的話,你要倒大楣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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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6
文章: 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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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認為你還是寫一份你的版本的起訴書好了,因為我懷疑的地方你抓起訴書打我 我不懷疑的地方你說起訴書不可信,那我現在不知道要怎麼繼續跟你討論 而且你跟我都同意洪是被操死,而且我們也沒急著下結論吧 差別也僅在於戒護士罪則的認知不同吧 你有貼法條當然OK,這不是一個很好的討論嗎 引用:
所以他們被起訴啦,這有什麼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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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01 您的住址: S.P.B.
文章: 3,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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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13
文章: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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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腦袋破洞講那麼多幹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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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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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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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可沒作人身攻擊, 哪天我心情好想見見你長怎樣 隨便提個告訴, 先不管會不會成立, 至少我可以看到你的樣子 我剛搜一下你的發言, 再盡量多罵一點沒關係,我會存檔留證 ![]() 此文章於 2013-08-04 05:17 PM 被 SOED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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