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註冊 常見問題 標記討論區為已讀

回到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 其他群組 > 七嘴八舌異言堂
帳戶
密碼
 

  回應
 
主題工具
blueck
Major Member
 
blueck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10
文章: 266
引用:
作者Earstorm-2
未成年又如何? 都離家住了還以未成年來看待? 不在身邊要怎麼管? 想一想吧.

純粹講我的觀念, 所有人都要為自己負責, 不論年齡性別身分.

有人要幫忙負擔無所謂, 沒人要一起承擔也好幫一些人早點認清這個世界.

譬如路上騎車的學生, 譬如在販賣店裡吵鬧的婦人, 譬如不看路的老人.

犯了錯的人, 死也不能洗清, 只是不能處罰而以, 這才是正確的.

如果是這樣的話

那法律可以直接廢除未成年這種東西了
     
      
舊 2013-05-25, 11:23 PM #81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blueck離線中  
傲世笑紅塵
Regular Member
 
傲世笑紅塵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Alantic Ocean
文章: 81
引用:
作者Earstorm-2
負責是一定要的, 只是負責人已經死了, 如果未來都可以連帶關係的去要求的話...

這世界會很有意思.


什麼樣的人可以得到完全的公平正義
有錢人損失了他財產中區區的幾百萬元,
他可以花個數萬或幾十萬請律師動用關係,
一毛不少、千里奪魂似的要回來,
要錢,拍賣你的房子、田地...
普通人如你我,一步都跑不了...

所以為什麼會有窮者窮、富者越富,
當有人身在一定的高度時,
他認為他只是拿回他原本的東西,
但是有人是被奪去全部的一切...

又是抒發一下...
 
舊 2013-05-26, 01:12 AM #8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傲世笑紅塵離線中  
mmx1688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134
法院調查,林姓學生受高等教育,不可能不了解燒炭自殺會讓房子變成凶宅並造成房價跌落
----------------------------------------------------------------------
這個假設也未免太............, 搞不好林姓學生還真的不知道勒, 真是公堂之上, 假設一下.......
舊 2013-05-26, 01:21 AM #8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mmx1688離線中  
LALALOVE
Regular Member
 
LALALOVE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54
引用:
作者sclee
很有意思應該是台灣的司法,版上各位其實沒有必要爭論到底要不要賠
結論是房東和被告看誰的運氣好,遇到那位法官,法官大人的心證說要賠就要賠,不用就不用,如此而已
下面不同媒體同一則報導,內容多了另一很類似的案例,法官判不用賠,其實主題的案子,一審是不用賠的,是二審逆轉判賠,不過有說還可以上訴,可見不同法官的見解差異很大

PS:下面報導有提到自殺原因是疑似跟家人發生糾紛




難賣!套房變凶宅 房客家屬判賠372萬


3年前一名台大學生在租屋處輕生,事後房東認為,房子成了凶宅,不僅影響房價而還租不出去,向家屬提告求償;法院審理後,認為在發生男大生輕生事件後,房價跌了1成5、將近400多萬,身為監護人的祖父和代租房子的阿姨,必須共賠償房東372萬,全案還可以上訴。

5樓住宅、社區警衛管理、門前還有小花園,新北市中和20多年的中古屋,3年前發生自殺案,房子成了凶宅,死者父母...

剛上高院的網站找了本案和其他類似案件的判決書,不同法官之間的確有不同的見解
因為不知道轉貼判決書或判決字號會不會出問題,所以未將貼判決書全文貼出

這個案子的外公已經拋棄繼承,但因自殺的學生未滿20歲,所以身為監護人的外公和租屋的阿姨各需賠償186萬多元

另外一個要為凶宅賠償屋主的案子更特別
萊X富向屋主租房子交予加盟商經營,沒想到加盟店的大夜班店員上班時在倉庫輕生
結果屋主告上法庭,店員的家屬都拋棄繼承了,萊X富和加盟店各被判陪250萬給屋主

在不用賠償的案子,法官雖然承認自殺使房價下跌,但.....

========================================
侵權行為保護之客體,主要為被害人之固有利益(又稱
持有利益或完整利益),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所保護
之法益,原則上限於權利(固有利益),而不及於權利以
外之利益,特別是學說上所稱之純粹經濟上損失或純粹財
產上損害,以維護民事責任體系上應有之分際,並達成立
法上合理分配及限制損害賠償責任,適當填補被害人所受
損害之目的,故該條項前段所定過失侵權行為之成立,須
有加害行為及權利受侵害為成立要件(最高法院101 年度
臺上字第496 號判決、100 年度臺上字第2092號判決、98
年度臺上字第1961號判決意旨參照)。

略......

然陳XX於系爭
房屋內自殺身亡,雖影響系爭房屋之交易價格,惟並未致
系爭房屋有何毀損、滅失之情事,上訴人就系爭房屋之所
有權權能之行使,並未因此受到限制,仍得於法令限制之
範圍內,自由使用、收益、處分系爭房屋,自難認上訴人
就系爭房屋之所有權因此受有損害。而系爭房屋因陳XX
之自殺,致於不動產交易市場上,因心理因素影響而生之
交易價格減損,則屬「純粹經濟上損失」或純粹財產上之
之損害,並非固有利益之損害。揆諸上開說明,自非屬民
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所稱之「權利」。
========================================

而在須賠償的本案裡,法官的見解則是.....

========================================
(一)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
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第1項前段);故意以背於善良
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第1項後段)。依上開
規定可知,民法第184條就一般侵權行為之規定,已明白採
取類型理論之觀點,將之區分為「權利侵害類型」(第184
條第1項前段)、「利益侵害類型」(第184條第1項後段),
各自均為獨立之請求權依據,是關於第184條第1項前段「權
利」,與後段「利益」之意涵應作區別。詳言之,關於保護
之法益,前段為「權利」,後段為「一般法益」;關於主觀
責任,前者以故意、過失為已足,後者則限須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之為要件。

(二)查林oo為林x之阿姨,林##為林x之外祖父,為戶籍登
記上之法定代理人,林oo於99年8月19日以承租人名義與
上訴人訂立租賃契約承租上訴人所有「台北市○○○路○段
000號2樓E房1間」後,將系爭房間交林x居住使用。林x於
99年12月20日,在前述系爭房間內燒炭自殺身亡並陳屍系爭
房屋,為兩造所不爭,並有建物所有權狀、房屋租賃契約書
、戶籍謄本影本可考(見原審卷一第9至15頁、第50頁)。
林x於上訴人所有之系爭房屋內燒炭自殺,雖無造成系爭房
屋之毀損、滅失或功能損壞,上訴人就系爭房屋法律上所有
權權能之行使,即於法令限制範圍內自由使用、收益、處分
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之權能,並未受到限制,是本
件尚難認上訴人就系爭房屋之所有權受有損害。至上訴人雖
主張其住處因上情而變為凶宅造成房屋貶值損失等情,核屬
系爭房屋在不動產交易市場上,交易人心理因素受影響所可
能產生之交易價格降低、減少,係屬「純經濟損失」。按學
理上所稱「純經濟損失」,是一種非因有形財產或具體人身
受損害所引起的經濟利益損失,為加諸於被害人整體財產上
的不利益,非針對被害人某個特定有形財產或人身本體,故
該損失乃抽象性,僅能根據被害人在加害原因發生前後之財
產變動差額予以計算,其體現係被害人總體財產價值之變動
,與具體的物或人身之損害無關。是本件上訴人所主張之損
失,乃抽象地存在於系爭房屋之財產上不利益(價值變動差
額),該不利益應屬純經濟損失範疇,此種純經濟損失非屬
權利,係權利以外之利益,不得納入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保護範圍。準此,上訴人於本件主張之損害既屬純粹經濟損
失,與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保護客體即有未合,是上訴人
主張系爭房屋貶值之損失,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
7條,由林x之法定代理人林##負損害賠償責任,即無所
據。

(三)又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
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與同條項前段以行為人所
為係不法行為限,並不相同。而所謂背於善良風俗並不限於
一般風情民俗,只要是社會道德通念上不能接受之行為均包
括在內。查自殺屬於極端終結生命之方式,經社會各界多方
宣導勸阻,故自殺行為為社會所不贊同,更被視為不孝行為
,顯然有背於善良風俗。林x燒炭自殺時雖主觀上係出於殘
害自己生命之意思而為,但究竟對因此造成系爭房屋成為凶
宅,日後難以出售,侵害系爭房屋財產利益不能謂無認識,
其仍執意為之,自不得排除間接故意存在,其燒炭在死亡之
前既有意識,因其死亡造成房屋價值跌落,不能謂無因果關
係,上訴人依此主張即屬有據。
========================================

簡言之,在不用賠償的案子裡,法官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認定自殺身亡者的侵權行為不成立
而在需要賠償的案子裡,法官則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來認定侵權行為,故自殺身亡者須負損害賠償之責

在下不是法律專業,上述文字又僅是節錄,錯誤之處還請精通法律的網友指正
__________________
想念.....
舊 2013-05-26, 02:30 AM #8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LALALOVE離線中  
LALALOVE
Regular Member
 
LALALOVE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54
引用:
作者mmx1688
法院調查,林姓學生受高等教育,不可能不了解燒炭自殺會讓房子變成凶宅並造成房價跌落
----------------------------------------------------------------------
這個假設也未免太............, 搞不好林姓學生還真的不知道勒, 真是公堂之上, 假設一下.......

法官在判決書裡的說法是.....

========================================
林X燒炭自殺時雖主觀上係出於殘
害自己生命之意思而為,但究竟對因此造成系爭房屋成為凶
宅,日後難以出售,侵害系爭房屋財產利益不能謂無認識,
其仍執意為之,自不得排除間接故意存在,其燒炭在死亡之
前既有意識,因其死亡造成房屋價值跌落,不能謂無因果關
係,上訴人依此主張即屬有據。
========================================

在另一個萊x富的案子裡,法官說得更果斷.....

========================================
又衡之陳XX係00年00月00日生,受僱於OOO商
行多年,為一智識正常之成年人(見本院卷第1宗第156、
171至177頁),明知系爭房屋非其所有,倘其於該屋內自
殺死亡,將使該屋成為俗稱之凶宅,日後難以出租或出售
,乃陳XX仍選擇在該屋之倉庫辦公室內自殺,結束其個
人生命,自應就其行為造成他人之損害,負過失責任。
========================================

我對這些案例的感覺是.....

這應該算是「自殺者家屬懲罰判決」吧,不知道還有沒有其他這種「侵權行為者完全不可能負責」的判決?
__________________
想念.....
舊 2013-05-26, 03:02 AM #85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LALALOVE離線中  
referee_c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屋子因為死者自殺,造成損失這是事實,這點應該沒爭議.
所以屋主應獲得賠償,這也是應該沒多大爭議.
但問題就是誰該負責賠償?

我個人認為,司法應加強調查,是否死者有財產,以及死者原本是否有可以依法繼承自父母親或監護人的財產,以作為賠償之用.

若超過以上所述的部分,我覺得屋主才自行承擔,這樣比較合理.
舊 2013-05-26, 03:22 AM #86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referee_c離線中  
鐵甲無敵金鐘罩
Junior Member
 
鐵甲無敵金鐘罩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12
您的住址: 蟹堡王餐廳
文章: 778
引用:
作者傳說
那有無上限?那來的牽連?
阿姨:租賃合約的一方
外公:未成年行為者的監護人
法律上這二位本來就應該要負責....

我認為是牽連
http://www.pcdvd.com.tw/showpost.ph...53&postcount=50
引用:
作者鐵甲無敵金鐘罩
我是認為各人造業各人擔
沒理由要他人負擔
如果今天那位自殺的學生是孤兒
那監護人為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時
法官判監護人賠償時
不就等於該生自殺
而房東可索取國賠
不太對吧


相似的案件給不同的法官裁決時
判決可能南轅北轍
司法體系的彈性相當大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13-05-26, 03:27 AM #87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鐵甲無敵金鐘罩離線中  
LALALOVE
Regular Member
 
LALALOVE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54
引用:
作者referee_c
屋子因為死者自殺,造成損失這是事實,這點應該沒爭議.
所以屋主應獲得賠償,這也是應該沒多大爭議.
但問題就是誰該負責賠償?

我個人認為,司法應加強調查,是否死者有財產,以及死者原本是否有可以依法繼承自父母親或監護人的財產,以作為賠償之用.

若超過以上所述的部分,我覺得屋主才自行承擔,這樣比較合理.

自殺的人都死了,不管有錢沒錢都是由繼承的家屬來負責賠償,除非他們拋棄繼承

所以我才說,這是「侵權行為者完全不可能負責」的「自殺者家屬懲罰判決」
__________________
想念.....
舊 2013-05-26, 03:39 AM #88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LALALOVE離線中  
Earstorm-2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944
我說的東西, 看得懂, 想得清楚的人自然就能融會貫通.
法律不一定都是對的, 效果好壞一比就知道, 就看要不要想而已.

隨便說一個吧, 小孩拿十字弓射到人, 這有什麼難以理解的?
要其監護人負責不就是因為小孩子自己賠不出來而已?
那這樣發那一支十字弓的人要不要順便負責? 誰給小孩十字弓的?

那你問要怎麼處理? 很簡單啊, 犯罪者是小孩, 先記上去.
然後問其監護人, 你要不要賠償, 不願意, 我小孩就抓去關, 勞動.
為什麼關起來勞動? 因為那筆錢國家先墊付, 勞動用來還錢.

不是法律上強制親屬幫忙負擔, 而是看親屬意願.
順便也給所有相關者上一課, 親情值多少價, 你犯錯了, 誰會幫你.
舊 2013-05-26, 09:21 AM #89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Earstorm-2離線中  
whlee75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01
文章: 1,173
1.法官依市價損失金額判賠,但是屋主是否依市價繳房屋稅?
2.說自殺的人不負責任,在我看來就跟說找不到工作的人不爭氣一樣
舊 2013-05-26, 10:42 AM #90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whlee75離線中  


    回應


POPIN
主題工具

發表文章規則
不可以發起新主題
不可以回應主題
不可以上傳附加檔案
不可以編輯您的文章

vB 代碼打開
[IMG]代碼打開
HTML代碼關閉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2:33 AM.


vBulletin Version 3.0.1
powered_by_vbulletin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