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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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個想法
一、我借車,對方酒駕,車沒入。 二、車主借車的同時,唯因酒駕而發生沒入事實時,等同對借車者產生債權,政府強制執行債權抵壓。 三、車主將借車者之債權抵壓國家。 四、國家歸還車給車主,但是不得再借給同一人,否則對車主執行沒入車輛。 五、酒駕人欠國家一輛車之債權。 六、若車主在國家強制執行債權抵押後進行擔保,則等同國家對車主產生債權,但車主仍不得再借給同一人,否則對車主強制執行沒入。 六、租任業者不適用本方法。 此文章於 2018-01-16 03:33 AM 被 沒問題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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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6, 03:23 AM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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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5
文章: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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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樣跟重罰個50萬、100萬有什麼差別? 所以重點不在沒入車子,而在讓行為人受重罰。 不過那種一直闖禍的人,常常也是負債滿滿的人,蝨子多 了不愁,我覺得成效有限,只有限制他的自由,不得易科 罰金直接抓去關比較有嚇阻力 此文章於 2018-01-16 03:35 AM 被 金聖怨嘆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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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6, 03:32 AM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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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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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乘客連坐都可以了
沒收車子有甚麼? 不過最好是一年內被抓到第二次借車給酒駕的再沒收 |
2018-01-16, 04:18 AM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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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5
文章: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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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長非萬能,議會決議通過但與中央法令違背也是空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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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觀而約取,厚積而薄發 |
2018-01-16, 04:53 AM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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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7
文章: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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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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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6, 04:54 AM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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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15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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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完全認同 酒駕唯一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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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6, 06:08 AM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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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3
文章: 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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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提出來也不會過的
那大眾運輸的公車,捷運,火車,高鐵,飛機,船舶等 駕駛酒測超標那不就好玩了 |
2018-01-16, 06:38 AM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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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5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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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比較傾向建立可以供民眾查詢的駕照與酒駕資料庫。
可提供個人或是租車產業簡易查詢此人是否有酒駕前科與是否持有有效駕照。 這個可以提供運輸業者隨時查詢使用者是否可以合法駕駛,並在保險公司同意下承擔相對應的風險。 個人也可以藉此查詢是否要借車給親友,然後承擔相對應的怎任。 |
2018-01-16, 06:44 AM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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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台中市
文章: 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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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可以瞭解一下舊法時代就有的 職權沒收、義務沒收(又分絕對義務沒收跟相對義務沒收) 之間的差別何在,是不是所有非被告所有之物均無從宣告沒收 而沒收新制後的沒收第三人之物 比如刑法第38條第3項及第38條之1第2項 另程序方面刑事訴訟法455條之12以下的規定 至於酒駕案件被告的車輛能不能沒收?如同上面有人提到的 現行法就可以沒收了 不去沒收車輛,那主要是實質面的考量,不是單純法律上的 一旦開始宣告沒收,就算不引起民怨 比如有人騎機車酒駕0.52但家境不佳給了緩起訴,無沒收問題, 隔壁有錢老王0.42認罪簡判後的賓士車卻被沒收了 光後續執行,地檢署執行科就不知道增加多少工作量了 一個地方法院關於酒駕的判決一年可以上千件 嗯...我真的不敢想每一件都沒收這個國家會變成怎樣... 外加一堆跑來主張說車子是他的而增加的第三人沒收訴訟... |
2018-01-16, 06:57 AM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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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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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很會講大道理跟分析法條, 只知道有權力去處理的人留下了這個爛攤子.
麻煩一下, 如果不希望別人介入你們的專業, 請把工作做好. 此文章於 2018-01-16 07:17 AM 被 Earstorm-5 編輯. |
2018-01-16, 07:16 AM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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