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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您的住址: 不曉得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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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障礙空間的普及化 是顏家要告學校 而不是告陳同學 顏家在告陳同學的時候 給人的感覺 就是只是要錢罷了 真正目的根本不是在讓學校因為沒有作好無障礙空間要負起責任 就算無障礙空間的普及化 殘障人士就不需要一般人的幫忙了嗎?? 你想的太簡單了 視障生光靠狗是不夠的 且 導盲犬要多少錢 可以幫多久?? 你也開始在轉移焦點了 一般人什摩情況下要幫忙?? 事實上限在情況已經是一般人要幫忙時常沒沒有人要幫了 有多少被搶的婦女在叫喊的時候沒人幫??? 有人躺在路邊有多少人會打119報案??因為怕被誣告!! 現實情況是 殘障人士需要幫助的情況遠比一般人大的多... 殘障人士要接受幫忙 要自己知道有可能有什麼後果!也要告知幫忙者要注意什麼... 要幫忙殘障人士的人 要知道要負起什責任和後果... 這才是最重要的不是嗎??? 在顏家一案你看到了什摩? 我只看到了 責任都在幫忙者的身上和330萬 在黃金大你的言論中 我也只看到了 責任都在幫忙者的身上 他活該 黃金大 你如果要說 請把雙方該負的責任和330講請楚 你如果說陳同學活該 那也請講清楚 還是你怕背上冷血的罪名?? 其實 你也不過是和受這一案影響而變冷血的人一樣冷血不是嗎?? 你如果真的什麼都量力的話 那沒多少事情是你可以幫的 因為有太多事情都有風險在 你幫人家拿一隻筆 不會跌倒把筆刺進同學的身體裡嗎?? 是有這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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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l 2002 您的住址: 光碟托盤
文章: 1,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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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色巨塔 裡面一審判的會是對的嗎??? 然後二審能不能提出新證據可是法律實務上的大問題之一 台灣法官有調查權 一二審不一 的確是二審法官打一審的嘴巴 一審法官跳出來講話 就是打回去 所以怎麼不是自打嘴巴呢?? 引用:
嗯 這一點要看判決書 還有他回答的Context 到時就知道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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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1
文章: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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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請您看清楚我的發言 我說 對"學校及陳同學求償700多萬" 真是不為錢 要的是校方的有聞有問 要的是將來學校的無障礙空間 那顏家幹嘛連陳同學一起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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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l 2002 您的住址: 光碟托盤
文章: 1,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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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由此可見您不是要來有建設性的討論的 只是高興來找人練習辯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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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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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是怎樣的人,跟討論無關,請勿離題 三百萬未必是合理的,這個很有討論的空間,但法官已經回答過了 這個判決是校方跟陳同學一起合判,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5/2866589.shtml 依照判決結果,玻璃娃娃的家屬可以選擇向景文高中請求全部的賠償款項,不一定要陳姓同學賠錢;學校是否再向陳姓學生求償,那要看學校的決定 所以陳同學未必會賠到一毛錢,所以現在說這個還太早了 人當然絕對不可能保證不跌倒,但不是所有人都會害死人 今天害死一個人是事實,並不能因為是好心,不是故意 就代表犯的錯不是錯了,否則這世上就不會有過失致死的罪名了 今天你可以大喇喇的說,他犯的錯不是錯 那我請問,難道死掉的人就不是死人嗎? 至於你說的,以後要請人幫忙 就要帶同意書在身上 云云 那跟本是對討論沒有幫助的氣話 那我是不是也可以說,你以後親友受人好心幫助 不小心被他害死了,你都完全會原諒他這樣? 誰跟你說醫生收錢就代表沒有好心了? 你這句話你不覺得太 傷人了嗎? 好吧醫生的例子你不喜歡。 那我另外還有三個例子咧 你好心開車送朋友回家,不小心出車禍 你沒事你朋友死掉了 難道道義上你都不用負責? 如果朋友家屬要告你,民事上跟你求償 法官會判你敗訴的機率是很大的 那你是不是要罵他,死要錢 熱心助人還被人告,這有天理嗎? 你會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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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文章: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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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的判決書我已經大致看過了,但綜觀判決書全文,不僅沒有什麼異於新聞報導的"新事實",反之還更令我們確定了高院民十三庭的三位法官:審判長張宗權(若沒錯,主要就是這傢伙下最後決定要這樣判的! ![]() ![]() 以下即為判決書上合議庭的幾個昏庸意見。 1.合議庭認為,陳同學應與景文高中、體育老師白秀蓮等,皆早已知悉顏同學為玻璃娃娃患者。 -- 訴外人顏旭男係在88學年度,依照台北市88學年度國民中學肢體障礙、身體病弱學生升高中、高職鑑定及安置簡章之程序,申請進入被上訴人景文高中就讀(見原審法院91年度易字第11630號過失致死案刑事卷第12、20至21、96至122頁),從而顏旭男進入景文高中就讀之際,依據該卷附台北市88學年度國民中學肢體障礙、身體病弱學生升高中、高職鑑定及安置簡章(見同上揭卷,第156至159頁)之規定,顏旭男就個人肢體障礙、身體病弱狀況,已經繳交教師觀察意見表及學生綜合資料記錄表A、B卡影本、重大傷病卡與公立醫院診斷證明書等詳細記載肢體障礙、身體病弱情況之文件予景文高中,是景文高中已有上開顏旭男之肢體障礙資料。另被上訴人景文高中於本院自行提出之顏旭男88年9月入學之學校學生健康檢查紀錄卡影本中個人疾病史欄內之「以紅筆摘記須特別注意個人特殊疾病或傷殘問題」處記載成骨不全「輪椅」等字(見本院卷第92頁),且依上訴人提出顏旭男生前之生活照片4張所示(見本院卷第99至101頁),身體畸型瘦弱矮小,無法行走,均以輪椅代步,一般人一望即知係患有成骨不全即俗稱玻璃娃娃之症者,被上訴人等人豈有異於常人而不知之理?又被上訴人甲**既與顏旭男長期同班上課,並於本件將其抱負下樓至地下室因天雨樓梯地板濕滑不慎跌倒致其死亡,亦無不知顏旭男患有玻璃娃娃之症之理。 -- 換言之,綜上所述,難道不是僅能確定在景文高中校方單方面肯定知悉顏同學為玻璃娃娃患者而已嗎?(是景文高中已有上開顏旭男之肢體障礙資料。)試問如何能確定陳同學一定也知道? 什麼叫做"一般人一望即知"?我想請各位捫心自問一下,在這起事件之前,玻璃娃娃還沒有如此頻頻出現在電視上前,有多少人可以很清楚的分別小兒麻痺患者與玻璃娃娃患者的區別?至少我自己以前就不會去注意這樣的事情。如果連成年人都不見得就能"一望即知"的話,那請問一下法官竟然要求一位當時年僅16歲的孩子要一望即知,這個說法會不會太過牽強?如果陳生當年無法"一望即知",而班導師或白體育老師亦無告知其此一事實(事實上也根本沒有任何證據足資證明老師們有告知其此事實,況且陳生還不是平常被學校安排照顧顏同學的人),那請問陳生又如何"肯定會"知道? 而如果陳同學根本就不知道顏同學為玻璃娃娃,那他以"一般的方法"背負顏同學下樓梯,又有何錯誤呢? 2.合議庭認為: -- 被上訴人甲**雖係熱心好意抱負顏旭男從樓梯下地下室,惟當日天雨,一般常人均會注意樓梯溼滑,應小心行走,抱負他人時更應小心謹慎,尤其甲**知悉顏旭男係成骨不全之玻璃娃娃(已見上述),其身體遭受激烈碰撞可能導致死亡之結果,自應更為謹慎,以免滑落使顏旭男受創,甲**當時已滿16歲(73年7月21日生),應有此認知及判斷能力,當時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其抱負顏旭男從樓梯下地下室時,應注意且能注意,而不注意樓梯地板溼滑,不慎跌倒,致顏旭男跌落頭部鈍創、顱骨破裂及四肢多處骨折,送醫不治死亡,自欠缺一般人之注意義務,而應負過失責任。 -- 以上的問題即在於,根本完全就是白目法官們自己的自由心證而已。 ![]() 1.前已有述,根本就沒有任何證據足以直接證明陳同學"肯定知道"顏同學為玻璃娃娃,而不是一般的肢體障礙患者。 2.老問題,何謂"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白目法官們到底是以哪一點斷定陳同學一定"不夠注意"?完全只是其個人主觀的自由心證而已不是嗎?如果今天其認為陳同學"已經非常小心了",會跌倒真的單純就是一起意外事件而已,那試問整個二審判決不就又完全不一樣了嗎? 總之,二審判決書全文也出來了,也沒有任何之前持相反意見者所一直期待的"新事實"出現。換言之這次媒體並沒有又搞出什麼飛機(所以請"有心人"不要再一直牽拖媒體怎樣),目前整個社會漁論的看法乃是100%毫無疑問的正義之言,這就是我最後的結論。 此文章於 2005-08-29 03:08 AM 被 c_g_h112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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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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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也是一樣呀,我是怎樣的人,跟討論無關 請物離題,這是最後一次回覆離題話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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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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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有收錢與否跟有責任有什麼關係? 跟有過失才有關係吧? 沒錯,"業務"過失至死,所以要判『刑』 陳同學是免費幫忙,所以刑事上無罪 但是不可能完全免責,所以民事訴頌上 還是要負責,難道你要跟我說 好心幫忙害死人不用負責嗎? 會有壞的影響,那是被煤體操作的結果 可不是法官的錯,更不是法官的責任。 我只是說明,有壞的影響,也同樣有好的影響 至於要不要用這個方式,那不是我能決定的 但事實已經發生,不是你現在說該不該就會改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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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縣
文章: 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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閣下邏輯能力不太好。 好心害死人,法官判斷有過失才需要負責。 二審民事庭法官認為陳同學有過失(過失點見 c_g_h1121上文),所以判賠償 330 萬。 但是,一審刑事帶民事的法官認為陳同學無過失;二審刑事法官也認為陳同學無過失(不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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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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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障礙空間普及化,跟需不需要正常人幫忙無關 說實在就算沒這個案件 公眾場合又有多少人會願意幫殘障人士? 你說感覺只是要錢,說穿了也只是你的感覺 又不代表事實。當然你有這樣認為的自由 只不過沒有什麼參考價值 更何況就算只是要錢,那也是他的權利 難道你要跟我說,他沒有這個權利嗎? 我沒有在轉移焦點,我沒有否認這個案例會對社會有壞影響 但很多事是一體兩面的,法官不可能因為輿論而眛於法律 如果能這樣的話,那還要法官幹嘛? 以後有判決,就全民公投不就行了嗎? 如果陳同學無罪的事能成為判決先例就太爽了, 以後大夥兒都去開醫院好了,日進斗金不怕被告? 告什麼業務過失致死? 我就去交待媒體報導: 醫生好心收容危急病人 沒救活還被告 相對於 好心推玻璃娃娃同學下樓 摔死要賠三百萬 一點兒都不再諷刺了,因為都不會有罪. 你認為對社會的影響如何呢? 口口聲聲說殘障人士怎樣幫忙 才算量力而為,任何事都會有風險 笑話!你幫正常人難道就不會有風險嗎? 跟殘障人士有什麼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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