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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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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看這逶講法 想必兄台必定每次考試工作都是滿級分,從無一題一事犯錯的神人 對於這種神人我當然不好意思講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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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15
文章: 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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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對阿 神人就算犯錯了被糾正了被勾稽出來以後也是不用修正的 因為我們越來越向對岸政府啦 只能偉光正高大上永不腐蝕 所以絕對不會錯的 錯了也不用修正的 罰款也是可以不用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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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15
文章: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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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犯錯被指責的時候要說對不起不是從小就被教育的嗎? 現在被指責你說人難免犯錯 這是叫大家不要太嚴苛,大巨蛋這種合約難免發生的意思嗎? 上一次有人這樣做,是國防部發言人在電視上理直氣壯的說"完全沒有畫面" 雖然說美河市,太極雙星,浮州合宜宅,大巨蛋,真的蠻常發生得 不過阿,公務員你知道你這樣講,會讓自己日子越來越難過嗎? 原本罵的人只會說這是不是有官商勾結的嫌疑... 你這樣說,接著就是罵公務員素質待加強要趕快整頓... 標準會從國外搬,像是減薪/淘汰/裁員/加薪制度等等... 因為比台灣先進的國家這種問題就比較少 所以是可以改善的,不是嚴苛的要求 不怕神一般的對手,就怕豬一般的隊友... 提油上火場還覺得自己在滅火 ![]() 此文章於 2016-05-01 05:37 PM 被 邪神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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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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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這是哪來的觀念,政府一個決定可能都是億來億去,搞不好有人會家破人亡 所以常常是一堆人檢討執行問題和適法性,處理不可能會快 如我遇過一個案例是工安死亡事故到警察上門送雇主法辦共花了二年 事主還說:不是沒事了嗎 ? 主辦檢查員曰:誰跟你講沒事的 ! 人不可能不犯錯,政府制度早就體認到這個合理性 所以才會有一堆的審查制度降低問題,並年年檢核督促改善缺失 只要不是故意搞出重大違失,糾正注意不要再犯即可 這玩意在民間企業就真的看運氣了 倒是看到台灣年年在罵慣老闆,結果自己把自己當老闆時,倒是一個比一個還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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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15
文章: 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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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罰單開出了收到罰金了嗎? 家破人亡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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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Sep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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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 這也是這些年來我深刻的體認,平常自己當員工時會抱怨慣老闆壓榨、斤斤計較,面對公務人員自以為自己是老闆時, 卻馬上換上另一副嘴臉,事事拿放大鏡檢視,絞盡腦汁要玩死下屬、玩死供應商。 有些一天到晚把納稅人的錢掛在嘴上的人搞不好根本沒交過多少稅 ,但卻比交很多稅的人講話還大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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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從來不把錢當錢看 我都是把錢當命看! ![]() ================= 所謂理論,就是大家知道為什麼,但實際上行不通 所謂實務,就是沒有人知道為什麼,但實際上行得通 本公司已經完美結合了理論與實務: 什麼都行不通,而且沒有人知道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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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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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是不會看遠雄下面精美包商自救會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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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15
文章: 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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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來大包商這麼好幹? 通通說是上面的問題就好? 怎麼有種對岸拆遷的即視感? 我還以為義務是一對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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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可魯的故鄉
文章: 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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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現在的狀況確實是這樣 平時罵老闆是慣老闆最兇的那群人 卻反而是成為老闆後或主管後玩下屬剝削最兇的那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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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15
文章: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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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看看監察院到底是糾正哪39條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5841.A.9F5.html 挑基本的就好了 1. 刪除第4款公告契約原納入其他行政機關行政約束(對本計畫之解 釋或決);將第6款「經甲乙雙方書面同意確認列入本契約文件」 效力調整至第2款,優於申請須知及本計畫相關公告文件,弱化甲 方監督權。 6. 原約定乙方於任何情形均不得索賠;修改為乙方得以1.不知可能 影響契約履行狀況或2.不可預料情事發生,向甲方索賠或主張, 理由為何? 17.營運績效評估內容,原屬甲方監督權限,改由雙方協商訂定,似 損害甲方監督權。 18.刪除營運績效評估項目百分比,似影響營運績效評估之公正性, 弱化甲方監督權。 19.許可年限屆滿優先訂約權條件由「營運績效評估平均得分在80分 以上者」改為模糊「營運績效良好者」;另刪除「連續二年評估 為70分以下時,視為經營不善」規定,損害甲方監督權 20.甲方進入基地監督營運,增列「不影響乙方營運、由乙方陪同」 限制條件(按臨時性抽查才能確實監督乙方是否依約行事),似 弱化甲方監督。 21.刪除乙方應擬訂停車管制及環境管理計畫,似增加乙方有利因素。 25.刪除「應以附屬事業之盈餘填補體育場館營運虧損」,切割附屬 事業對體育場館之財務支援;惟按政府容許民間機構經營不具公 益性之「附屬事業」,主要為支撐公共建設本業之營運,上開議 約條文不僅增加公共建設本業營運風險,且違反政府促進民間參 與公共建設之意旨。 29.刪除雙方共同領取保險金規定,惟按保險金應用於重建本計畫資 產或彌補因保險事故發生所致之損害,如損害過鉅致無重建實益 時,保險金應優先用於清理及移除毀損之資產,刪除用意為何? 31.乙方屆滿營運期間移轉之標的,先將「因興建營運本計畫而取得 之現存所有全部營運資產」,區分為「體育館」、「附屬事業」 二部分,「體育館」僅移轉現存所有全部營運資產,而「附屬事 業」則僅移轉現存建物及其設備,以切割附屬事業資產移轉,導 致使甲方權益受損並增加後續接管之完整性。又,屆滿移轉標的 ,16.2.1.規定僅移轉「體育館」營運資產不及「附屬事業」,惟 查 2.2.1 規定移轉「所有之營運資產」,條文產生衝突。 32.刪除移轉標的具體內容,用意為何? 34.刪除甲方或指派第三人進駐瞭解乙方營運之權,限縮甲方監督權。 35.刪除乙方無償提供甲方操作、運轉及維修技術,限縮甲方權益。 38.營運期間發生因可歸責予乙方事由而終止契約,甲方原有選擇「 收買」或「不為收買」權利,改為甲方「應為收買」,除非不堪 使用或不符甲方使用需求,無法達成營運目的始得「不為收買」 ,致使甲方須舉證不堪使用或不符使用需求等情事,否則仍須依 約「收買」,增加甲方後續接管負擔並造成權益受損。 39.因不可抗力而終止契約,乙方將剩餘資產移轉甲方繼續興建或營 運時,由「無償移轉」改為「鑑價移轉」,且鑑價費用由雙方負 擔,增加乙方有利因素。 有一個公務員跳出來把合約問題抹成公務員日常正常的產出 為了心中得高大上,把事情往公務體系纜 哪後再說罵慣老闆的自己是慣老闆 林老師不知道怎麼教的,照這種邏輯 大巨蛋這種合約,政客不能罵(小公務員的正常產出),簽約的也不能罵(罵了變慣老闆) 到底誰是老闆阿 難怪XXX上台會有人覺得一片和諧 此文章於 2016-05-02 02:00 PM 被 邪神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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