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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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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可以用你騎車的方法來高雄騎看看..... 上次我照你的說法,騎在"沒有寫進行機車的快車道"上, 結果背後放的汽車駕駛狂叭......... ![]() 不信,找個假日的時間來高雄租機車試試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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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03 您的住址: 二手市場
文章: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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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到高雄,在台中就會了。
那又表示怎樣,這不是快車道,還是這是快車道, 我是覺得是駕駛人沒有水準吧。機車就是不要騎在我前面,去騎旁邊,不然就叭死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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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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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說機車黨愛玩文字遊戲,那麼請自己看看官方的文字遊戲到底是怎麼寫的吧!
公路路線設計規範 第二章第2.2節 車道如供汽車、機車及慢車共同使用,一般稱混合車道,其車道寬宜3.5公尺至5.0公尺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2 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左: 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器腳踏車)。 第 6 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二、三輪以上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第 95 條 四輪以上汽車在劃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道路行駛,除起駛、準備轉彎、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不得行駛慢車道。但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之道路不在此限。 第 99 條 機器腳踏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規定行駛: 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 、右側車道行駛。 二、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第 124 條 慢車行駛,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 慢車應在劃設之慢車道上靠右順序行駛,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側路邊行駛。但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行駛地區、路線或時間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 慢車不得侵入快車道或人行道行駛,並不得在禁止穿越地段穿越道路。 第 125 條 慢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或轉彎,應依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標線或號誌者,應依下列規定行駛: 四、右轉彎時,應靠右側路邊右轉。但行駛於二車道以上之單行道左側車道或左側慢車道者,應採兩段方式右轉。 五、左轉彎時,應繞越道路中心處左轉進入規定行駛車道內行進。但行駛於同向二車道以上之單行道右側車道或右側慢車道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 -------------------------- 有沒有人發現,官方文字一路下來,某人在爭的『混合車道』,其實就是 ? 最外線的那一線車道,或是慢車道 此文章於 2012-09-23 11:28 PM 被 semmy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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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5,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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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真好笑~不敢問混合車道就對了~ ![]() 喧騰一時的蕭淑妃酒醉駕車衝撞值勤警員,造成一死二傷案, 當時案發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九日凌晨二時十分許, 台北市警察局保安大隊第三中隊三名員警,沿承德路南向北執行巡邏勤務, 途中發現陳文裕駕駛RLW-二九六號輕機車未戴安全帽,行跡可疑, 即趨前攔檢,並將閃著警示燈之警用巡邏車停放在慢車道上, 當三名員警下車立在警用巡邏車之後,正欲對陳文裕過濾清查身份之際, 突遭蕭淑妃駕駛之CV-一三0二號自用小客車自後以時速七、八十公里以上之疾速追撞, 三名值勤員警不及躲閃,被撞個正著,而造成一死二重傷之慘劇, 本案嗣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其具有不確定故意之殺人罪、公共危險等罪嫌起訴, 具體求刑有期徒刑十二年,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庭判決僅判處蕭淑妃酒後駕車致生危險、肇事逃逸、過失致人於死等罪,累犯, 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被害人家屬不服地院判決, 而委請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徐鈴茱律師請求檢察官提起上訴, 並附帶請求民事賠償新台幣陸仟柒佰餘萬元。 台灣高等法院十月二日上午宣判,維持地院之判決刑度, 但改變警員執行巡邏任務過程中過失的認定, 推翻地院認為值勤員警在快慢混合車道攔檢有過失的看法, 改依交通局鑑定報告認定三名員警無過失,這項改變對三名員警之民事求償極為有利。 承辦本案之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徐鈴茱律師認為,台灣高等法院未改依殺人罪判刑, 且量刑太過輕微,將讓外界誤認酒後駕車可獲輕判,將再受當事人委託請求檢察官上訴。 退步言之,即使台灣高等法院認定蕭淑妃並無不確定殺人故意,然亦屬「重大過失」, 且案發至今從未口頭表示歉意或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其惡性極其重大, 相較之下高院之判決顯屬過輕,特別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罪部份, 法定刑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累犯,竟僅僅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顯違「罪刑相當性」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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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5,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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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貼個監察院 的
「混合車道」 (係指汽、機車與腳踏車皆可使用之車 道)寬 4 公尺,內側為快車道寬 3 公尺,均為 AC (瀝青)路面,具有止滑功能,該混合車道並未再 增加止滑設施云云。惟查,依據「台北市市區道路 工程設計規範」第十五章「路基、基層、底層、透 層與黏層」 ,其後加註:「市區道路中危險路段、公 園、學校附近或遊憩巷道等路面,經交通主管機關 同意,得設置減速設施。」原快車道改為混合車道 後,原鋪面並未增加止滑(減速)設施,顯未考慮 動力及剎車功能均遠遜之 2 輪機車安全性問題。 此文章於 2012-09-23 11:43 PM 被 weirock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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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12
文章: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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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懂中文沒關係
請交通部補上看得懂的文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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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0 您的住址: 猩燭
文章: 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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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個人看法:慢車道就是給所謂的慢車行駛,快車道當然就是給快車行駛,機車車速夠快,當然就行 駛在快車道,當車速太慢時就到慢車道,在快車道的機車當然車速得夠快,不然被叭只是活該 相同的在慢車道的4輪被叭也是活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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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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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要考慮自己架個路權研究論壇,自己當版主
怕沒人氣沒關係,把文章轉過來就好 就不用怕討論串被搞臭之後 重新再發一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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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9 您的住址: 集中市場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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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交通規則裡面說的很清楚 .. 就是快車道 , 慢車道 , 未畫分快慢車道 . 交通規則中沒有找到混合車道這四個字 . 只有從蓋房子的規範中有看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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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5,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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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憐
強迫症重症患者 進入 鴕鳥心態 的模式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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