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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板橋
文章: 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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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鵝不是法律專業,不過標錯價應該可以用民法第74條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解釋吧 ![]() ![]() ![]() 民法第148條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民法第153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民法第246條 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但其不能情形可以除去,而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者,其契約仍為有效。 附停止條件或始期之契約,於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前,不能之情形已除去者,其契約為有效。 民法第247條 契約因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而無效者,當事人於訂約時知其不能或可得而知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為有效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給付一部不能,而契約就其他部分仍為有效者,或依選擇而定之數宗給付中有一宗給付不能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法第247-1條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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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您的住址: 台灣
文章: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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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篇文章可以參考:
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之消費爭議-以dell為例(連結) 網購標價錯誤問題直接關係到「契約」成立與否的判斷,所以民法88條當然適用。 網購網頁到底屬於「要約」或者只是「要約引誘」,是這一類網購爭議中公堂爭辯的重點。DELL案某些判決廠商敗訴,是因為受理 法院認定網購訂單屬於「要約」。 至於消費者的部分,分作兩個層面,一是付款時效,二是是否「惡意下標」。 前一陣子國際廠商網購標錯價格鬧得沸沸揚揚,權責單位開會弄出了「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這個東西,大家可以瞧瞧其中的第五點: 五、 確認機制 消費者依據企業經營者提供之確認商品數量及價格機制進行下單。 企業經營者對下單內容,除於下單後二工作日内附正當理由為拒絕外,為接受下單。但消費者已付款者,視為契約成立。 也就是說,廠商如果在兩個工作天內找到理由退單,就有機會全身而退。不過消費者要是趕在兩天內匯款成功,就視為成交。廠商要負責出貨。 比較合理的判斷是信用卡扣款成功,應該也算成交。 另外,消費者如果不是「立意良善」(如只買一台自用這類),而是大量下單想要轉售圖利,真的上了法院,反而不利消費者。dell的案例, 有的原告消費者就被判敗訴。 回到這個案例,新的規定讓廠商有脫逃空間。消費者要是不爽,也可以上法院要求個公道。不過廠商連最基本的網購防呆措施都沒 做好,也是該罵。審核網頁的主管就算眼睛脫窗,真的出錯,至少也有幾點小技巧可以自保: 1. 設定購買量:設定每人單次下單量與總下單量。以機車來說,每人限購一台算是合理吧! 2. 警報系統:高單價商品短時間內湧入大量訂單,必定有鬼。網購系統應該要有所警示讓業者儘快處理。 3. 損害控管:另外找保險管道(如果有保險業者願意受理的話),降低網購出包的風險。因為有理賠,業者就可保護品牌形象爽快出貨。消費者也能爽到一次。 此文章於 2012-09-17 10:10 AM 被 菊草葉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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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2002
文章: 1,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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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還有 4. 雙重輸入機制, 只要不一樣, 就代表有鬼 5. 系統端限制折價幅度, 超過限制就需要簽核, 不需要簽核的就保證不會賠錢. 防範方法多得是, 幫廠商說嘴的實在傻到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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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討論也要找能溝通的, 跟狂吠的狗溝通只是浪費時間. 每日一句 : 很多不等於多數,也不等於少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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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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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完全不對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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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板橋
文章: 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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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麻煩開示一下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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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12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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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是啊 , 別人出錯, 有機可乘, 這時候不去趁火打劫, 反而在想這樣做是不是損人利己的不道德行為, 這本來就是傻瓜才會做的事啊! 不過我也從來不想當這樣子的聰明人就是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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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您的住址: 台灣
文章: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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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台北地院判dell標錯價格案時,就有引用到民法148條,怎麼説完全不對? 能説個道理給大家聽聽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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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12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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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 大家都等著聽您內行人的看法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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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板橋
文章: 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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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民事訴訟講的是優勢證據,標錯價的商家只要拿出進銷貨憑證應該不難證明此交易確實對其造成重大的不利益(民法第274-1條第四款 ![]() ![]() ![]() 此文章於 2012-09-17 12:18 PM 被 cmwang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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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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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ll 及本次機車事件
. 我剛好上網, 一開始就看到了 . . 不過, . 不去購買 . . 不要去貪這種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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