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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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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2,931
引用:
作者cmwang
不一定吧,還有一種狀況是條伯伯覺得報案者很"盧",不按其要求辦事怕自己被"盧",所以就順著她的意了,不過條伯伯既然怕人"盧",那其他人也可以更"盧",不用跟他吵啥,直接打110給勤務指揮中心說有人觸犯刑法強制罪,要求派其他員警來處理,在場的這位條伯伯可能當場臉就綠了 ....


這也是一種可能性...如果是這樣的,警察也很難為啊...
     
      
舊 2012-04-26, 12:58 AM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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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age離線中  
josetsun
*停權中*
 
josetsun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關內
文章: 1,072
引用:
作者oiqmlf
如果是忠孝那一棟那連捷運一起封,一堆人在等捷運,結果突然紅燈亮起警報聲響起 (就像福音戰士卡通那樣),馬上從不知何處竄出一堆警察開始搜身,不搜出不了捷運站。
超帥~~


又想到一個


總統府開放參觀日,我參觀到到一半發現皮夾不見了

警察不曉得會不會連馬先生一起搜
 
舊 2012-04-26, 01:09 AM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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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etsun離線中  
風無定雲無常
New Member
 
風無定雲無常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09
您的住址: 劍池
文章: 2
引用:
作者cmwang
麻煩參閱一下警察職權行使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PCode=D0080145),警察人員只有在存在合理的懷疑的前提下才能要求人民提出身份證明(第6條),更別說是被拒絕時可以任意採取強制作為(第20條),第7條並不是空白授權,可以愛怎麼玩就怎麼玩的 ....


鵝兄正確,此法條並沒有辦法無限上綱,因為當下並非所有人都是嫌疑犯(點出重點了∼)

該員警確實有不當不合比例原則之狀況....其實也實屬無奈

警察職權行使法中明文規定,

第六條(身分查證)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全車是嫌疑犯?)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全車是嫌疑犯?)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不符合)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這次員警被轟是因為這所為職權行使完全不符合比例原則,也造成民眾的不便...
舊 2012-04-26, 02:22 AM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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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無定雲無常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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