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03
文章: 72
|
東西給了別人
那就是別人的了 假設房子是給兒子敗掉的 那二位老人家難道還能要回來嗎 早在過戶的時候 就沒有任何保障可言了 這根本不是什麼難題 只是兩位老人家 無法接受現實而已 大大 關心就好 別摻合這種事 把房子給媳婦 都能如此不甘願了 你這個所謂兒子的朋友 又有何地位去處理這種"家務事" |
|||||||
![]() |
![]() |
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664
|
引用:
是一定. 不是說不定. 不想出錢把房子拿回來, 除非是媳婦自願, 否則不可能. 可以有房子 (還是沒貸款的) 給子女的父母, 說是會因為這樣會完全無法生活, 在我看來可能性真的很小. 應該只是和媳婦處不好, 不甘願而已. 不甘願又怎麼樣? 照法律走就是一定要分至少 1/3 出去. 真要預防.... 房子留著自己的名字不就好了. (不過又怕到時先走要給遺產稅... 反正有一好沒兩好...)
__________________
![]() Tommy 碎碎念... |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0 您的住址: TAICHUNG
文章: 243
|
引用:
嗯,讚同 兩老真的不需要那房子 他們說 「我根本也不要房子,我要我兒子回來」 照這邏輯 那配偶一定要擁有別人買的房子才能完全生活? 我看來可能性是零 所以我說這法訂得很爛.......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台灣苗
文章: 983
|
房子在兒子名下
兒子死了就是妻子繼承 除非妻子拋棄繼承,父母想都不要想。 在法律上,妻子比父母更親近兒子。 至於父母贈與兒子房子的事 如果兒子沒死,父母想要回房子都需要由法院判決才行。兒子都死了你要去告誰? 另外贈與稅的問題。如果兒子還沒死,這個案子的贈與稅是要由父母支付的。贈與稅不是收東西的人繳交的,是給東西的人要繳的。 |
![]() |
![]() |
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2003 您的住址: Earth
文章: 916
|
引用:
引用:
從一次付清這點看起來確實可能經濟能力不錯... 但難保不會是先把養老的錢挪出來用,到時候還不是各自出示財產再來說。 儘管如此,所有權的認定卻不一定會被法官認可,但不去爭取就篤定拿不回來。 就算判勝訴...也要支付遺孀等價金額。 換個立場來說,若今天是夫妻孝順父母買給老人家,結果先生過世... 媳婦恐怕連主張所有權的機會都沒有吧?如果不是買先生名下...將心比心。 法律只求公平公正,要鑽漏洞都是人的問題... 說到底當初不要買兒子名下不就得了? |
||
![]() |
![]() |
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2003 您的住址: Earth
文章: 916
|
引用:
愈來愈複雜了... ![]() 引用:
|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0 您的住址: TAICHUNG
文章: 243
|
引用:
對 但這些「立場」、「如果」都好沉重 立法的時候可不可以再多兼顧一些「立場」、「如果」 我在兩老面前不會表示意見 但腦袋一直在這個圈圈裡轉不出來 |
|
![]() |
![]() |
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2003 您的住址: Earth
文章: 916
|
引用:
但我個人認為現今許多次法令修訂,每每都偏離制定時的初衷... 很多修定案造成更多誤用與不公,難道說這是修法諸公們可以預見的? 當然啦...搞不好他們壓根就沒想這麼多。 但法條畢竟是法條,還要經過法官主觀判定與審視... 無奈的是...我們連法官都靠不住... ![]() |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0 您的住址: TAICHUNG
文章: 243
|
引用:
因為你說 「可以有房子 (還是沒貸款的) 給子女的父母, 說是會因為這樣(房子拿不回來) 會完全無法生活, 在我看來可能性真的很小.」 那 有手有腳又有高學歷的媳婦,說是會因為這樣(房子歸還兩老)會完全無法生活 ,在我看來可能性是零。 |
|
![]() |
![]() |
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2003 您的住址: Earth
文章: 916
|
引用:
其二,所以到時候還是會要求雙方各自提出證明。 但那不是重點,重點是法官採不採納出錢購買的父母可以取代其所有權。 如果不行,就進入遺產繼承...剩下就沒得商量。 此文章於 2011-12-03 10:07 PM 被 n_akemi 編輯.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