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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譽謬
Regular Member
 
江譽謬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52
引用:
作者referee_c
你在借題發揮嗎?

我說的是本例中,外側車道並非機車專用,所以[佔用]之說並不正確.
同時,本例中內側車道也並沒有禁行機車,你太偏激了吧.

偏激這兩個字,只不過是沒有任何理由可以辯解的藉口罷了
請找其他合理的理由吧
     
      
__________________
今雖..破功
舊 2011-08-02, 07:00 AM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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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譽謬離線中  
小建
*停權中*
 
小建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0
文章: 7,451
引用:
作者江譽謬
汽車沒有一次禮讓機車
所以應該改成"汽車搶先道"

有影片有真相:http://youtu.be/8-f7j7UkctQ

難怪小黃會被人看不起,就是因為有這種老鼠屎!!
 
舊 2011-08-02, 07:55 AM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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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建離線中  
yiyikikikoko
Regular Member
 
yiyikikikoko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03
文章: 53
引用:
作者小建
有影片有真相:http://youtu.be/8-f7j7UkctQ

難怪小黃會被人看不起,就是因為有這種老鼠屎!!


沒錯,而且還欺善怕惡。

淡水路小條,常會遇到這種的,上次和朋友共乘機車,就遇過一次,結果把安全帽脫下來想和他理論,可能以為我們要拿帽子砸車,馬上瞬間急轉彎跑走。
__________________
青樓如此多嬌,引無數英雄閃到腰。

PCDVD繪圖串
舊 2011-08-02, 07:03 PM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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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yikikikoko離線中  
fantasyxxx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10
文章: 520
這有什麼好奇怪的?
我就不信有人騎機車從來沒有這樣騎過?
舊 2011-08-02, 11:53 PM #7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fantasyxxx離線中  
BLUE KEY
Major Member
 
BLUE KEY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240
引用:
作者fantasyxxx
這有什麼好奇怪的?
我就不信有人騎機車從來沒有這樣騎過?

我還真的沒這樣騎過
老實說這種騎法想死也不要拖人下水
不過我每天在山路上都會遇到這種汽車和機車
舊 2011-08-03, 02:12 AM #75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BLUE KEY離線中  
sd640801
*停權中*
 
sd640801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336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94



這個要有行車紀錄器
證明對方瞬間逆向
自己真的無法注意


有人死了,又是一件浪費社會資源的事情
舊 2011-08-03, 07:02 AM #76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d640801離線中  
only_me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10
這裡應該是近工業區 ...這種路段兩線道天天擠成3-4線
不管路邊工廠卸貨或是前一紅綠燈進來擠的都有...
這種影片搞的好像第一次在台北走工業區或塞車路段....
舊 2011-08-03, 09:35 AM #77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only_me離線中  
only_me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10
另外再補充一下 該影片1:06秒時有台路邊停車的貨車
搞到雙線道擠成三線 造成機車外側直行車道整個受阻
一旦等紅綠燈時停車的車流拉長 後面機車全就不用動了?

-----------------------------------------
樓主影片從頭播放較能完整呈現路況 再來批判 !!!

此文章於 2011-08-03 09:50 AM 被 only_me 編輯.
舊 2011-08-03, 09:48 AM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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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_me離線中  
小建
*停權中*
 
小建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0
文章: 7,451
蓄意追撞致使騎士失明,汽車駕駛判刑3年2個月定讞

(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3日電)

黃姓男子開車時,不滿險遭機車擦撞,竟掉頭追撞機車,並在騎士減速道歉後,蓄意擦撞,造成騎士撞上電線桿,左眼失明。最高法院今天以傷害致重傷罪,判處黃3年2月徒刑定讞。

法院判決指出,現年30歲的黃姓男子於民國97年9月15日上午,開車載著弟弟行經屏東崁頂鄉園寮村1條彎道時,年僅19歲的鄭姓男子從對向車道騎乘重型機車而來,並因車速過快,差點撞上黃男駕駛的汽車;黃男憤而搖下車窗斥責,並迴轉追趕鄭男騎乘的機車。

判決指出,鄭姓男子經後座友人告知遭黃男追車,為擺脫黃男,因而加速騎車,後來眼見無法擺脫,因而讓道減速,騎到黃男車旁示意道歉;但黃男因盛怒,故意偏轉方向盤,向右擦撞機車,導致機車失控滑行,掉進路旁水溝。

鄭男因頭部撞上電線桿,腦部出血、顱骨骨折,送醫急救後,直到現在仍口齒不清、右側肢體無力,且左眼失明;後座的李姓男子也因摔車,右腿受傷。

法院一審時,法官採信黃男說詞,認為黃只是因未保持車輛間距,不慎擦撞被害人機車,以過失傷害致重傷罪,判處黃男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檢方不服,提起上訴。

高雄高分院審理,根據目擊證人說詞及黃男車頭明顯擦撞車痕,認定黃男蓄意擦撞被害人,導致被害人左眼失明;合議庭另審酌黃男犯後未能與被害人和解,但事後曾開車折返現場,參與救助被害人,以傷害致重傷罪,改判他有期徒刑3年2月。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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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之行為,別以為真的可以躲過刑責!
舊 2011-08-04, 12:38 AM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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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建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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