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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berchen
Major Member
 
alberchen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1
您的住址: 台南籃球場
文章: 266
能賠錢就賠一賠吧..
不然故意傷害...
有刑責的.....
     
      
__________________
每天都在跟學生打交道!!
舊 2010-08-15, 11:37 PM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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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berchen離線中  
qazxcvb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5
引用:
作者classspeed
有人是不吹牛會死人的阿
鬼話連篇就是為了把洨射在你臉上
大概被貓大叔拒絕後
就整個自信被摧毀
自暴自棄了



請問您說的是哪位大大呢?
 
舊 2010-08-15, 11:38 PM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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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zxcvb離線中  
FD3STYPER
Master Member
 
FD3STYPER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無苦庵
文章: 1,943
互毆就罷了.

先出手就是先賠, 前科跟和解自己選一樣.
__________________


10年
舊 2010-08-16, 12:26 AM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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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3STYPER離線中  
lora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278
剛剛看到某一則新聞,再回來看這一串
某個在圖書館猥褻6歲女童的畜生,被路過婦人抓到現行犯
幸好沒親眼目睹
不然,我現在可能已經在牢裡了
肯定當場先給這畜生兩個熊貓眼外加肘擊
最後再賞"它"下腹踢,確保這傢伙沒法再持"凶器"傷人
才會報警吧∼

此文章於 2010-08-16 12:41 AM 被 lora 編輯.
舊 2010-08-16, 12:37 AM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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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ra離線中  
st202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693
籃球場上垃圾話似乎成了另類文化 喬丹大神除了美技外 垃圾話更是出名

總之 先動手就輸啦
舊 2010-08-16, 01:02 AM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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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202離線中  
qazxcvb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5
引用:
作者lora
剛剛看到某一則新聞,再回來看這一串
某個在圖書館猥褻6歲女童的畜生,被路過婦人抓到現行犯
幸好沒親眼目睹
不然,我現在可能已經在牢裡了
肯定當場先給這畜生兩個熊貓眼外加肘擊
最後再賞"它"下腹踢,確保這傢伙沒法再持"凶器"傷人
才會報警吧∼



這位大大
您這樣可能不太好哦
您確定對方沒有特殊背景(例如兄弟類的)?
私下要動手也要衡量一下會啥後果
萬一動手打到有兄弟背景的
那可能您後續還沒打電話報警之前
就先沒命了

遇到這種事
當面阻止或大聲宣導一下
當四周圍的人都聽到您的宣導聲時
對方就會因為大家都在看牠而停止鹹豬手
接下來就報警由警察來處置牠吧
舊 2010-08-16, 01:23 AM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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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zxcvb離線中  
FLY-SKY
*停權中*
 
FLY-SKY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05
您的住址: NJ
文章: 982
引用:
作者qazxcvb
請問您說的是哪位大大呢?


原來某位D先生在這變成C先生...呵呵..真是言行不一啊..不是同一帳號嗎.很容易找嗎?怎麼與
事實不符咧!!難怪我寫完最後一篇後.D先生也同步消失了....呵呵...

我在01也只有一個帳號PCDVD也是都一樣
甚至用我的ID幾乎很容易就找到我是誰了
我根本不需要開分身 這個ID就能證明是我
舊 2010-08-16, 09:14 PM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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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Y-SKY離線中  
museshuner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懸崖邊
文章: 1,462
引用:
作者lora
剛剛看到某一則新聞,再回來看這一串
某個在圖書館猥褻6歲女童的畜生,被路過婦人抓到現行犯
幸好沒親眼目睹
不然,我現在可能已經在牢裡了
肯定當場先給這畜生兩個熊貓眼外加肘擊
最後再賞"它"下腹踢,確保這傢伙沒法再持"凶器"傷人
才會報警吧∼


兄台說的是這篇吧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ssueID/20100815

【郭芷余、邱俊吉╱連線報導】這種判決真讓人吐血!高雄縣男子林義芳今年2月在甲仙鄉立圖書館的樓梯將一名6歲女童抱上大腿,用手指性侵得逞,一名婦人見狀憤怒報警逮人。林嫌被檢方依加重強制****罪起訴求處7年10月重刑,但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竟認為這名變態色狼「未違反女童意願」而與之****,改以罪責較輕的對未滿14歲男女性交罪輕判3年2月。

林義芳(31歲)目前遭羈押,檢方在地院宣判後不服,立即上訴二審。檢方認為,以女童6歲心智,對性和身體自主能力都還沒成熟,甚至連意思表達都不清楚,根本不可能同意性交。
童驚嚇全身顫抖
供民眾吸收知識的高雄縣甲仙鄉立圖書館,竟成惡狼逞獸慾的犯罪場所。<BR>翻攝網路

供民眾吸收知識的高雄縣甲仙鄉立圖書館,竟成惡狼逞獸慾的犯罪場所。
翻攝網路

婦女團體和醫學專家聽到法官如此判決,也都覺得匪夷所思。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大罵:「法院這麼認定,不就等於宣告小女孩同意和陌生大人發生性行為,怎麼可能?」兒童心智專家、台安醫院精神科主任許正典則指,6歲孩童對性行為還沒有判斷能力,也不知反抗,「法官未免把兒童想得太成熟了。」《蘋果》昨民調結果顯示,在399名受訪民眾中,高達65%認為「荒唐,判決不合理」。
檢方調查,林義芳今年2月6日上午7時40分在甲仙鄉立圖書館附近閒晃,看見圖書館側面樓梯有一名6歲女童獨自玩耍,竟靠近誘騙把她抱在左大腿上,右手從女童腰部伸入運動褲內,用手指性侵。
當時一名住在圖書館隔壁的婦人看到林嫌行徑,非常生氣,見義勇為大喊制止並報警,林嫌當天即被移送地檢署。檢警在詢問時,林嫌矢口否認性侵,而被害女童雖有父親和社工人員陪同,因驚嚇過度呆若木雞,低頭全身顫抖,無法說出被性侵過程。
檢求刑7年10月

檢方後來依據報案婦人指證,依最輕本刑7年的加重強制****罪聲押林嫌獲准,1個月後起訴求刑7年10月。
今年6月,高雄地院法官楊國玉審理此案時,女童到庭時仍害怕得幾乎無法言語。而法官因為報案婦人證稱沒看到女童當時有抗拒或哭喊,且女童坐在林嫌左大腿上,姿勢重心並非十分穩固,認為若女童有意掙脫,林嫌應難以在沒脫去女童運動褲情況下就性侵得逞,因此無法證明林嫌用暴力、恐嚇等方式性侵,認定林嫌是「未違反女童意願而與之****」,改依刑責較輕,刑度為3年以上、10年以下的對未滿14歲男女性交罪判刑。
《蘋果》昨聯繫不上承審法官楊國玉,不知其回應。高雄地院行政庭長李淑惠則表示,承審法官也覺得被告行徑很可惡,但由於檢方起訴加重強制****罪的構成要件是「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若無證據證明女童曾表示不願意,法官依法僅能改用「對未滿14歲男女性交罪」判刑。
6歲對性無認知

對於法院說法,兒童心智專家、台安醫院精神科主任許正典指出,依照一般性心理發展,6歲對性行為還沒有道德、認知上的判斷能力,「既不會有羞恥感,也不太容易因為不舒服而反抗」,這些能力都需教育灌輸,通常要上了小學、9歲後才有保護自己身體、器官的觀念,「法官未免把兒童想得太成熟了。國軍台中總醫院精神科主任王家駿也指,6歲女童對性了解有限,對於不懂的事,「即使沒拒絕,法官也不該認定她同意。」如此判刑「是離譜了」。
一般民眾聽到判決,反應多是瞠目結舌,認為法官沒常識、亂搞。民眾張惠娟說:「這種專挑小孩下手的壞蛋可惡至極,司法怎麼可以幫他解套?」民眾江小姐說:「女童年紀那麼小,嚇都嚇呆了,怎麼反抗!」民眾楊小姐說:「發生在大人身上都會不知所措,何況是女童,怎可要求要反抗!」
保護孩童預防性侵須知

.勿將孩童單獨留於家中、車內或公共場所,勿讓孩童離開視線太久
.觀察鄰居、親友與孩童接觸時,若有詭異神情或接近猥褻行為,勿讓孩童與其接近
.教導孩童認清身體自主權,拒絕他人碰觸隱私部位,不收受外人金錢、禮物,以免受害
.教導孩童勇於求助,萬一遭性侵,大人不要責備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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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起色狼,我更想打這個法官……
舊 2010-08-16, 09:22 PM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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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seshuner離線中  
drasil
Regular Member
 
drasil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引用:
作者museshuner
兄台說的是這篇吧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ssueID/20100815

【郭芷余、邱俊吉╱連線報導】這種判決真讓人吐血!高雄縣男子林義芳今年2月在甲仙鄉立圖書館的樓梯將一名6歲女童抱上大腿,用手指性侵得逞,一名婦人見狀憤怒報警逮人。林嫌被檢方依加重強制****罪起訴求處7年10月重刑,但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竟認為這名變態色狼「未違反女童意願」而與之****,改以罪責較輕的對未滿14歲男女性交罪輕判3年2月。

林義芳(31歲)目前遭羈押,檢方在地院宣判後不服,立即上訴二審。檢方認為,以女童6歲心智,對性和身體自主能力都還沒成熟,甚至連意思表達都不清楚,根本不可能同意性交。
童驚嚇全身顫抖
供民眾吸收知識的高雄縣甲仙鄉立圖書館,竟成惡狼逞獸慾的犯罪場所。<BR>翻攝網路

供民眾吸收知識的高雄縣甲仙鄉立圖書館,竟成惡狼逞獸慾的犯罪場所...


關鍵字:罪疑唯輕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7631

罪疑唯輕

  法院要認定被告有罪,需憑藉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證明其犯行,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依據「罪疑唯輕」原則,法院應為無罪判決。惟當事人取得證物時,最好能先完成保存證據之步驟。

  案件發生後,若未將證物送驗取得檢驗報告,導致事後想告時才提出,證據早已保存不當而失效,當然無從為證。故取得犯罪證據後,一定要先完成證物保存,再考慮是否告訴,以免權益受損。

「罪疑唯輕原則」
  或稱「罪疑唯利被告原則」,它常和「無罪推定原則」一併使用,指被告就犯罪事實實體法上之認定,如已用盡各種法定證據方法,仍無法證明其犯罪事實時,應為有利於被告之無罪推定。

「無罪推定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一項即「無罪推定原則」,其係意指所有辦案的人員,不可以對嫌疑犯先入為主地預存成見,因為嫌疑犯係被推定為無罪的,法律既然推定嫌犯他是無辜的,你如果要推翻法律這個推定,你就必須拿出證據來。

例如:

A開槍射向C,同時B也拿另一把手槍射向C,C同時中兩槍死亡。
此案件可否認定是A造成C死亡,或為B造成C死亡?
其刑法原理中,其依「罪疑唯輕」,其A、B同時拿槍射向C,無證據證明是A或是B造成C的死亡。以罪疑唯輕原則,僅可得知A、B皆有傷害C之行為,無法斷定哪位行為造成死亡的結果,應對被告為有利之判定,故其A、B為殺人未遂。
舊 2010-08-16, 10:06 PM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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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sil離線中  
marks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4,272
結論就是先看自己後台夠不夠硬
沒後台可以靠就還是鼻子摸摸把錢掏出來息事寧人
沒辦法誰叫爸爸不是當法官的呢
舊 2010-08-17, 01:06 AM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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