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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您的住址: 花蓮市
文章: 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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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兒子很乖~~為何強姦別人之前,沒有聽你的話先大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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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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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跟***有關,真正在犯罪的也是加害者本人阿
有點腦筋的都知道日本***都是"演"出來的,怎麼可能會是玩真的 說穿了根本是心智不成熟 ![]() 還想問那位老母親是伊斯籣教嗎?? ![]() 以為引起男人性慾的女人就是錯的是吧?? 反過來說那兒子被鞭刑鞭到皮開肉綻可別怪別人家女孩子為何會吸引男人 ![]() 台灣真的要搞到男性強X犯的都得割GG還是臉上要刺[我是強X犯] ![]() 才會懂得收斂嗎?不然新聞總是看到誰被放出來又再犯 養女兒多辛苦,養過的父母都有深刻感受(雖然那不是我 ![]() 光是基本生活開銷比男生多是常有的事(例如女性的服裝通常會比較貴) 何況女生還有......<-提到這,我曾看過有人被他的女友叫去幫她買有翅膀的 ![]() p.s:畢竟現在是少女化的時代,有一些做父母的還覺得生了女兒 就像上帝給的大禮,真的是寶貝中的寶貝(台灣應該還不明顯) ![]() 當然也不是說生了男還就把男孩就丟一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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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10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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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來只有用手指而已,那還好吧,又不會懷孕或得性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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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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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是啊 用竹竿也還好啊 又不會懷孕或得性病 只不過把小女孩弄死了而已 性侵造成的影響有很大部分是心理因素 跟你用啥工具無關好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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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10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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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你們早點被這種新聞氣死,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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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10 您的住址: 台南or台北
文章: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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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00000000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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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10
文章: 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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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是不是法律上認定變成是猥褻行為而不是性侵? 竹竿是比較極端的例子...因為是"重傷害"...指交頂多破皮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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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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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違反他人意願下,任何東西進入他人性器,再法律上都算性侵。 會比單純性侵判的還要重....但以目前來說,感覺還不夠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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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6 您的住址: 佛山
文章: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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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
那是後來太頻繁,也有人說那些都是做戲一切安排好的,才有人恍然大悟 要不然初期時一些類似影片,很多人也認為是真的,例如像這個案子相同的電車內 到現在不也還有人認為在日本當AV是一種大家會很平常心看待的行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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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3
文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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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0000001&FLNO=10 先看看****的定義 稱****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用手指進入符合(二)規定,如果是小弟弟則符合(一),可得知(二)不包含口交 再來看看有關強制****(侵害他人性自主)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000001&FLNO=221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車上情形不太清楚,但是應該有強暴行為(有形力)之使用。沒意外會成立本罪,最少關三年 再看看有沒有加重要件成立的可能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000001&FLNO=222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X)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好像是高中生 -> X)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X) 四、以藥劑犯之者。(X)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要有身體上外傷)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X 司機,此為身分犯)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X)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依無罪推定原則-> X) 僅成立強制****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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