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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5
文章: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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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D 又有新題材了
![]() ![]() ![]() ![]() ![]() 當我路過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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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0
文章: 2,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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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法律有千萬條,可以整人的不是只有一條.... ![]() --- 刑法 第 140 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三 章 妨害公務 第 85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者,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者,聚眾喧嘩,聚礙公務進行者。 三、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 刑法除了有135條較重三年以下徒刑之外,還第140條較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兩條都是要送交法院審判(移送法辦)。 但我看電視上檳榔妹的五字經都被消音,也不知道她是罵什麼??不過,應該也算是40~60%符合了! 在鐵捲門沒有關下來之前,警察頂大多只用社會秩序維護法裡的妨害公務,可罰款,可拘留,但不需移送法辦,也不算有罪。 但社會秩序維護法也可以"拘留"1~3天,把檳榔妹拖去警察局的拘留室關! (不是到看守所關,是否要關在看守所是法官在判的) 但因有些人罵三字經只是氣憤之語或口頭禪,並不一定對條子或公署侮辱!! 則必須由法官判斷檳榔妹的五字經,是「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還是「侮辱」? 如果被判定是「公然侮辱」,那檳榔妹以後就會有"前科"記錄了! 若只是判定為「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則罰款就好,還不會有前科! 檳榔妹雖然有罵警察五字經,但因為旁邊沒人聽到,所以較難符合「公然侮辱」,我想應該只會罰款而已!並不會有前科記錄。 但不管是刑法的妨害公務,或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妨害公務,都是可以把檳榔妹給拖去警察局。 此文章於 2010-04-12 01:48 PM 被 FlyNews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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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3 您的住址: tw-->i-lan
文章: 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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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台中發生的那件事,"婦人兒子打警察"應該就符合這條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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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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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本來以為你是指刑法135條,我覺得就輕重程度而言也只有這一條能動手。 其他如侮辱公務員等罪所侵害的法益真有如此重大,或是有立即性的危害,以致於非即時逮捕西施不可嗎? 蒐證之後函送也就行了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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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0
文章: 2,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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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啊....怎麼又有人提出這個沒概念的問題了!? 不知道身份,要怎麼函送? 函送給無名氏? 地址/戶籍寫哪裡? 還是函送給你? 像交通警察開"行人"罰單,或警察開攤販罰單時, 若沒有帶身分證或其他可證明身份的證件,同樣要帶到警察局查身份, 若沒人幫他把證件拿過來,又死硬就是不去警察局,或又跟警察嗆聲, 警察也必須死拖活拖的把人拖去警察局,必要時恐怕也會上手銬。 開罰單時,刻意不拿出身份證明文件,除了可能是不想拿罰單之外.... 誰知道那個講沒帶身分證的人是不是大陸兄?大陸妹?通緝犯? 此文章於 2010-04-12 08:55 PM 被 FlyNews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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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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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罵罵三字經就可以馬上抓起來? ...........台灣又不是非人權國家警察說要拘人就可以拘人的,除現行犯外要拘要抓都要依照法定程序 google到的節錄一小段你看一下罵罵髒話能不能拘............. 國家對人民的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均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故憲法第八條規定:「人民身體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所謂法定程序,按刑事訴訟法,如傳呼犯人,應用傳票;拘提被告,應用拘票;通緝被告,應用通緝書;羈押被告,應用押票等。所謂現行犯,刑事訴訟法第八八條規定「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1)被追呼為犯罪人者。(2)因持有凶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再貼個大法官釋憲給你看 沒帶身分證也不能隨意帶回警局得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1.asp?expno=535 此文章於 2010-04-12 09:01 PM 被 acetyl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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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Feb 2000
文章: 5,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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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最好是當街跳舞、姿勢不雅放蕩都可以開單.... 請你找出判例來在來說 ![]() ![]() ![]() 今天如果達到可以開單的標準.... 警察何必私下去所謂的"勸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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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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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平時沒事可以看看新聞... 東石毆媳風波 鬧事民眾7人移送地檢署 4人交保3釋回(2008/04/08 13:12) 不姑「媳」!警施鐵腕,發1張拘票8傳票。 記者吳瑞興/嘉義報導 東石鄉民不只包圍分駐所甚至還毆打所長,這種脫序的行為,警方今天(8日)公佈蒐證帶以及相關名單,將當天包圍分駐所的8名鬧事民眾傳喚約談,其中涉嫌較重大的鄉民吳益發因為人在台北,還未到案,其他7人則移送地檢署之後,3人釋回,另外4人分別以1到3萬元交保。 不甘東石媳婦被婆婆毆打,鄉民集結包圍分駐所,警方公佈蒐證帶,發出1張拘票8張傳票,法辦鼓譟鬧事民眾。 咦!警察是怎麼找到人的?還知道吳益發在台北! ![]() 是因為鄉民行不改名,坐不改姓,打架前都會自報名號嗎?不是吧! 我認為一定是天∼眼∼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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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6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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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
無倫是否暴力.世人都不應該因為受執法對象是個女性 就有所差別待遇 如果對象是名男性~那些支持檳榔妹的會一百八十度大轉彎 公然挑撥公權力,跟犯罪者沒有差別,就算把他當現行犯對待也只是剛好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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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0
文章: 2,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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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大法官解釋的是人沒事走在路上被臨檢,並不是違規開單, 警察給你開罰單時,你就試著不要把身份證明拿出來,再罵三字經看看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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