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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者都有錯,但支持警察 202 43.07%
兩者都有錯,但支持檳榔西施 88 18.76%
其他 22 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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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17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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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5
文章: 31
SOD 又有新題材了











當我路過的.....
     
      
舊 2010-04-12, 12:46 PM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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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y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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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0
文章: 2,260
引用:
作者drasil
第一百三十五條(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演變成妨礙公務罪嗎?

法律有千萬條,可以整人的不是只有一條....

---

刑法
第 140 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三 章 妨害公務
第 85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者,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侮辱之程度者。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者,聚眾喧嘩,聚礙公務進行者。
三、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

刑法除了有135條較重三年以下徒刑之外,還第140條較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兩條都是要送交法院審判(移送法辦)。
但我看電視上檳榔妹的五字經都被消音,也不知道她是罵什麼??不過,應該也算是40~60%符合了!

在鐵捲門沒有關下來之前,警察頂大多只用社會秩序維護法裡的妨害公務,可罰款,可拘留,但不需移送法辦,也不算有罪。
但社會秩序維護法也可以"拘留"1~3天,把檳榔妹拖去警察局的拘留室關!
(不是到看守所關,是否要關在看守所是法官在判的)

但因有些人罵三字經只是氣憤之語或口頭禪,並不一定對條子或公署侮辱!!
則必須由法官判斷檳榔妹的五字經,是「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還是「侮辱」?
如果被判定是「公然侮辱」,那檳榔妹以後就會有"前科"記錄了!
若只是判定為「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則罰款就好,還不會有前科!

檳榔妹雖然有罵警察五字經,但因為旁邊沒人聽到,所以較難符合「公然侮辱」,我想應該只會罰款而已!並不會有前科記錄。

但不管是刑法的妨害公務,或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妨害公務,都是可以把檳榔妹給拖去警察局。
 

此文章於 2010-04-12 01:48 PM 被 FlyNews 編輯.
舊 2010-04-12, 01:38 PM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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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dt35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3
您的住址: tw-->i-lan
文章: 309
引用:
作者drasil
第一百三十五條(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演變成妨礙公務罪嗎?


台中發生的那件事,"婦人兒子打警察"應該就符合這條法律。
舊 2010-04-12, 01:40 PM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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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sil
Regula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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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引用:
作者FlyNews
法律有千萬條,可以整人的不是只有一條....

---

刑法
第 140 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三 章 妨害公務
第 85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者,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者,聚眾喧嘩,聚礙公務進行者。
三、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

刑法除了有135條較重三年以下徒刑之外,還第140條較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兩條都是要送交法院審判(移送法辦)。
但我看電視上檳榔妹的五字經都被消音,也不知道她是罵什麼??不過,應該也算是40~60%符合了!

在鐵捲門沒有關下來之前,警察頂大多只用社會...


本來以為你是指刑法135條,我覺得就輕重程度而言也只有這一條能動手。

其他如侮辱公務員等罪所侵害的法益真有如此重大,或是有立即性的危害,以致於非即時逮捕西施不可嗎?

蒐證之後函送也就行了吧...
舊 2010-04-12, 05:53 PM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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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y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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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0
文章: 2,260
引用:
作者drasil
本來以為你是指刑法135條,我覺得就輕重程度而言也只有這一條能動手。
其他如侮辱公務員等罪所侵害的法益真有如此重大,或是有立即性的危害,以致於非即時逮捕西施不可嗎?
蒐證之後函送也就行了吧...

啊....怎麼又有人提出這個沒概念的問題了!?
不知道身份,要怎麼函送? 函送給無名氏? 地址/戶籍寫哪裡? 還是函送給你?

像交通警察開"行人"罰單,或警察開攤販罰單時,
若沒有帶身分證或其他可證明身份的證件,同樣要帶到警察局查身份,
若沒人幫他把證件拿過來,又死硬就是不去警察局,或又跟警察嗆聲,
警察也必須死拖活拖的把人拖去警察局,必要時恐怕也會上手銬。

開罰單時,刻意不拿出身份證明文件,除了可能是不想拿罰單之外....
誰知道那個講沒帶身分證的人是不是大陸兄?大陸妹?通緝犯?

此文章於 2010-04-12 08:55 PM 被 FlyNews 編輯.
舊 2010-04-12, 08:49 PM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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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etyl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236
引用:
作者FlyNews
法律有千萬條,可以整人的不是只有一條....

---

刑法
第 140 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三 章 妨害公務
第 85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者,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者,聚眾喧嘩,聚礙公務進行者。
三、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

刑法除了有135條較重三年以下徒刑之外,還第140條較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兩條都是要送交法院審判(移送法辦)。
但我看電視上檳榔妹的五字經都被消音,也不知道她是罵什麼??不過,應該也算是40~60%符合了!

在鐵捲門沒有關下來之前,警察頂大多只用社會...



這....罵罵三字經就可以馬上抓起來?
...........台灣又不是非人權國家警察說要拘人就可以拘人的,除現行犯外要拘要抓都要依照法定程序

google到的節錄一小段你看一下罵罵髒話能不能拘.............

國家對人民的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均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故憲法第八條規定:「人民身體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所謂法定程序,按刑事訴訟法,如傳呼犯人,應用傳票;拘提被告,應用拘票;通緝被告,應用通緝書;羈押被告,應用押票等。所謂現行犯,刑事訴訟法第八八條規定「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1)被追呼為犯罪人者。(2)因持有凶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再貼個大法官釋憲給你看

沒帶身分證也不能隨意帶回警局得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1.asp?expno=535

此文章於 2010-04-12 09:01 PM 被 acetyl 編輯.
舊 2010-04-12, 08:58 PM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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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g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0
文章: 5,720
引用:
作者FlyNews

甚至於當街跳舞、姿勢不雅放蕩,都可以開社會秩序維護法 (http://tw.search.yahoo.com/search?p...tab-web-t&rd=r1)的罰單!

.

最好是當街跳舞、姿勢不雅放蕩都可以開單....
請你找出判例來在來說


今天如果達到可以開單的標準....

警察何必私下去所謂的"勸導"
舊 2010-04-12, 09:19 PM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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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s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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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引用:
作者FlyNews
啊....怎麼又有人提出這個沒概念的問題了!?
不知道身份,要怎麼函送? 函送給無名氏? 地址/戶籍寫哪裡? 還是函送給你?

像交通警察開"行人"罰單,或警察開攤販罰單時,
若沒有帶身分證或其他可證明身份的證件,同樣要帶到警察局查身份,
若沒人幫他把證件拿過來,又死硬就是不去警察局,或又跟警察嗆聲,
警察也必須死拖活拖的把人拖去警察局,必要時恐怕也會上手銬。

開罰單時,刻意不拿出身份證明文件,除了可能是不想拿罰單之外....
誰知道那個講沒帶身分證的人是不是大陸兄?大陸妹?通緝犯?


平時沒事可以看看新聞...

東石毆媳風波 鬧事民眾7人移送地檢署 4人交保3釋回(2008/04/08 13:12)

不姑「媳」!警施鐵腕,發1張拘票8傳票。 記者吳瑞興/嘉義報導

東石鄉民不只包圍分駐所甚至還毆打所長,這種脫序的行為,警方今天(8日)公佈蒐證帶以及相關名單,將當天包圍分駐所的8名鬧事民眾傳喚約談,其中涉嫌較重大的鄉民吳益發因為人在台北,還未到案,其他7人則移送地檢署之後,3人釋回,另外4人分別以1到3萬元交保。

不甘東石媳婦被婆婆毆打,鄉民集結包圍分駐所,警方公佈蒐證帶,發出1張拘票8張傳票,法辦鼓譟鬧事民眾。


咦!警察是怎麼找到人的?還知道吳益發在台北!

是因為鄉民行不改名,坐不改姓,打架前都會自報名號嗎?不是吧!

我認為一定是天∼眼∼通∼
舊 2010-04-12, 10:48 PM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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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sil離線中  
吉祥物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6
文章: 1
警察~

無倫是否暴力.世人都不應該因為受執法對象是個女性 就有所差別待遇
如果對象是名男性~那些支持檳榔妹的會一百八十度大轉彎
公然挑撥公權力,跟犯罪者沒有差別,就算把他當現行犯對待也只是剛好而已
舊 2010-04-13, 01:08 AM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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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祥物離線中  
Fly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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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yNews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Oct 2000
文章: 2,260
引用:
作者acetyl
這....罵罵三字經就可以馬上抓起來?
再貼個大法官釋憲給你看

沒帶身分證也不能隨意帶回警局得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1.asp?expno=535

大法官解釋的是人沒事走在路上被臨檢,並不是違規開單,

警察給你開罰單時,你就試著不要把身份證明拿出來,再罵三字經看看好不好?
舊 2010-04-13, 02:20 AM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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