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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台中
文章: 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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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賺錢的自由如果不規範 AA行使用其勞力賺錢地自由當然可以 問題是 AA 用其勞力去搶劫 限制活動空間,「避免罪犯在自由場所再度犯案」,除非你是永久限制,不然真能避免罪犯在自由場所再度犯案?限制活動空間難道不帶有報復色彩?強制勞動沒有報復色彩?蔡區長掃街就是標準的強制勞動報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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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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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人權團體的理念與主張都是對的 但是缺乏一體兩面的思考 只光看事情的一面 這也是才會有贊成跟相反的聲音 只是當然人權團體過度的擴張,本身變的太極端 在眾多案例中 一面倒的傾向幫加害者做辨護跟關懷 缺極少看到他們對於受害者與其家庭的關注 也是引發反人權團體的表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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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6
文章: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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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討論人本那.....
被害人 的支援團體在那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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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6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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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什麼意思啊...誰(AA?)用勞力去搶劫我不太懂。 限制活動空間的出發點是什麼?是為了保障其他人不收傷害﹐如何能算報復?做一些勞動來讓環境比較乾淨之類的﹐要說是報復也太牽強了。 偷竊﹐性侵﹐謀殺﹐其代價是被限制自由跟服務社會﹐這算哪門子的報復? 重刑犯本來就該關一輩子﹐或是到老弱時放出來。 另外我相信人權團體並不是不考慮受害者家屬的感想﹐你有看過人權團體反對被性侵過的女性介由各種管道療傷嗎?或是反對加害人以性命以外的東西賠償被害人?被害人家屬如果自己執行"正義"去殺害加害人而被判死刑﹐還不是同樣的團體會跳出來反對處死? 只是反對死刑不代表沒顧慮到被害人的權力。你們說被害人的權力在哪的時候﹐說明白一點就是被害人(或家屬)殺死加害人的權力在哪?這種權力不應屬於任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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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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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但間題是出在人權團體只有在爭議性案件的主張才會被報導出來 而在這些爭議性案件中, 人權團體的主張有時只是程序上的問題而不是對於判決本身有爭議 但在媒體過度簡化的報導下, 卻往往呈現一種 "人權團體只會為加害者爭權利" 的表象 用這些被報導出來的片段資訊, 就用以推論人權團體所為是否是一種社會亂象是不恰當的 當然你質疑的 "人權團體過度的擴張,本身變的太極端", 這種情形不是沒有, 但未必是全部的事實 我的看法很簡單, 凡涉及程序、基本權問題, 基本上要求對嫌疑犯或罪犯有基本的人權保障是必須的 因為這些程序或基本權問題保障的是每一個人, 而不是因為是嫌疑犯就應該被忽視 甚至對於確定犯罪者而言, 不合乎比例原則與不必要的基本權侵害也應該被禁止 如果人權團體爭議的是這些, 我認為都還算是在合理的範圍, 不應該被斷章取義解釋 至於人權團體是不是所有的主張或作為都是合理的就見仁見智了, 有時的確有過度介入司法運作的感覺 另外在人權團體是不是所有的主張或作為是否合理, 以及所引起的社會觀感為何 這除了要靠人權團體本身緊守分際, 用恰當的方式推動其主張外 也有賴於國民的人權概念與法學素養的提升, 有時在不同角度或社會背景看問題會有很大的不同 而至於像這種未經仔細探究即大加撻伐尋求支持, 或是像一人一信xxxx之類的群眾行為也不是很妥當 要解決所謂的亂象不是靠群眾壓力就有效的, 有時反而會製造出更多的問題 教育、尊重、仔細的思考、理性的看待問題與意見交流才是台灣目前最需要的, 而不是用極端來壓制另一種極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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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基隆河裡
文章: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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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重點是................
其實教育真正的問題,
只是出現在家長、老師……等的周遭問題, 孩子本身是無辜的!! 家長的問題、老師的問題、校園的問題、社會的亂象、 家長與老師對管教看法的不同、媒體的素養與亂象, 孩子只是單純的吸收得到的訊息, 孩子只是被動的被外在環境所塑造! 不是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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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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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為什麼強姦殺人犯有權力可以決定別人死活? 而其他人無法決定強姦殺人犯的死活? 為什麼被性侵的人,要去藉由各種管道療傷? 而為什麼不能在某些人被小頭控制前,做出更嚴重的傷害前 嚇阻他去犯案? 那被砍死的人,能送到教會復活嗎 ![]() 殺人犯可以重生,死人能重生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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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基隆河裡
文章: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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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說,什麼是真正的自由? 真正的自由是不妨害他人自由的。 真正的自由是不使他人受到絲毫損失痛苦的。 真正的自由是有軌道的,越出這條軌道便不再是自由,乃是任性放縱。 所以盧梭曾說:「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 羅蘭夫人也說過:「自由!自由!多少罪惡假汝的名義而行!」 但是,身處自由民主社會的我們, 又有多少人能瞭解? 又有多少人能做到? 大家共勉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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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6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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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他們並非有權力﹐所以犯案後才會接受制裁。 你要給予被害人報復的機會﹐那也打算同時制裁他們嗎?如果是的話倒無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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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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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關於人權跟刑罰的概念應該不是這樣的陳述 "為什麼強姦殺人犯有權力可以決定別人死活?" 或是 "加害人又有給被害人的人權嗎?" 這兩種都屬於對人權及刑罰的誤解 在現在的人權觀念中, 人權並不是 "誰給誰人權" 這樣的概念 而是就目前的思想來說, 先肯定人人都有相同的人權, 而不是條件式人權 所以不是 "要求給加害者人權", 也不是 "加害者不給被害者人權" 而是 加害者侵害到被害者人權, 所以必須加以處罰, 限制或剝奪加害者人權 而對於限制或剝奪加者人權到什麼地步, 就是另一個議題了 但有兩點是肯定的, 就是必須符合程序正義, 以及必須符合比例原則 第一點比較沒有爭議, 基本上來說就是不能用非法手段取得證據或加以處罰 第二個問題就比較複雜了, 到底什麼程度的限制及剝奪加害者人權合乎比例原則一向沒有定論 但從極刑從凌遲、腰斬、車裂等, 到只保留斬首, 乃至於改變成槍斃甚至注射致死, 就大概可以看出一個趨勢 問題的重點在於兩點, 其一為刑罰的目的是什麼, 其二為這樣的刑罰有沒有其必要性 實際上這兩點也是持續在變動的, 目前大致是認為刑罰的目的不在於報復, 並避免不必要的殘酷手段 也就是說我們要去思考, 當犯罪者用殘酷手段去侵害他人人權時, 是不是也要用同樣殘酷手段回報? 如果用這樣的殘酷手段回報, 那麼目的是什麼? 為了達到這個目的是否有必要這樣做? 以及刑罰存在的理由為何? 另外, 並不是"為什麼強姦殺人犯有權力可以決定別人死活?", 任何人都沒有這樣的權力 沒有人有決定他人生死的權力, 而是這些犯罪者去侵害到他人權利, 所以才必須接受刑罰 但問題是出在, 當一個人犯罪後, 如上面所述, 其他人是否有決定他的生死的權力 如果因此有決定犯罪者生死的權利, 那理由是什麼? 符不符合刑罰目的, 有沒有其必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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