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深深的海底
文章: 32
|
我相當贊同樓主所說~~
不吸煙~~就不要往開放吸煙的場所移動~~ 消費者自然會將這樣的商家區隔開來~~ 有吸煙以及不吸煙的酒吧~~也有吸煙以及不吸煙的網咖~~ 而不是像強迫所有人接受煙盒上嘔心的照片那樣~~ 去強迫所有吸煙人去接受不能在特定區域的吸煙的麻煩~~~ |
|||||||
|
|
|
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0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61
|
為啥會需要用到立法來嚴格禁止
說穿了不就是少部分的癮君子不知自重,不曉得尊重他人嗎 中國人向來是出名的利益放中間,規則擺一邊, 之前即使是不該吸煙的地方,仍舊看到煙霧瀰漫,但中國人嘛,就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今天你自己100%的方便造成其他人0.00001%的不方便,你覺得沒什麼 但是這0.00001%的不方便乘以總人口數其實是大於那100%的方便 而多出來的部份總有一天會回饋回自己身上... 而抽菸為啥會被人批評不就是二手菸的問題嗎, 白白吸二手菸的人,我實在是想不出理由為啥要尊重癮君子啊 你今天喝酒除非是灌酒文化,不然再怎麼害也只有害到自己的肝 有很多人士說那機汽車也有煙害啊, 這種說法不就跟我只有貪幾百萬,人家都貪七億勒,幹嘛要辦我的意思沒啥兩樣吧
__________________
當別人向我伸出手時, 我總是低著頭猶豫該不該從口袋伸出手來, 終於下定決心,準備輕握對方的手時, 才發現對方早已轉過身去, 於是只能用無意義的笑容來唾棄自己的尷尬. ~~ http://blog.yam.com/PatlaborGao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2,765
|
也許以後會有私人吸菸室。。。
![]() |
|
|
|
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Red Planet
文章: 4,277
|
引用:
是"已"經吧,之前定的法律夠寬鬆了,一樣有人在這裡哇哇叫,一樣有人躲在公司廁所抽煙,公司又不是沒有吸煙室,卻跟小鬼一樣一定要躲在廁所吸煙兼吸大便味,只要有這種人在,法律只會越嚴不會越鬆,跟烏托邦無關∼∼
__________________
The war is crates by fear and gap.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8 您的住址: 台客的隔壁
文章: 9
|
其實看看台北市地上的垃圾, 並分析其成份
抽煙的, 實在是很不自愛 下一步不是將吸煙當成吸毒, 而是取締亂丟煙頭者 |
|
|
|
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357
|
要怪就怪,台灣的社會風氣
見面,請煙,請檳榔 長久下來,變成習慣 不請,沒交情. 不請對方,工作不好做 也造成,沒好處(利益),就不相往來 人變的自私 |
|
|
|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8
文章: 18
|
引用:
如果真是這樣,那就好玩了, 台灣菸酒公賣局局長馬上就被依販賣一級毒品遭到逮捕 ![]() |
|
|
|
|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8
文章: 18
|
我到是有一個兩全其美的建議,
反正現在抽菸的說不抽的不尊重,不抽的也說抽菸的不尊, 但一切還在平衡點,政府介入立了新法讓這議題失衡了, 說穿了其實是都是為了國庫,禁菸場所吸菸-->罰款 增加健康捐 ---> 稅收 都是拿吸菸者開刀,抽菸的當然不爽了,所以要再立一個 法來平衡也可以增加稅收,路上行人如果嘴上沒刁菸一律帶 口罩,違者罰.......,正好可以配合室內禁菸,因為室內禁菸 所以可以不用帶口罩,口罩的價格也可以調漲,抽健康稅, 因為國家的德政為你帶來健康的人生,所以要抽稅,這個時 候就會出現一個單位"國家口罩公賣局" 要掛牌的才能賣口罩, 騎機車要帶口罩,不然就刁根菸,不然---->罰, 國庫就會日漸飽滿,那些狗官也就跟著腦滿腸肥A得爽歪歪 ![]() |
|
|
|
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6
文章: 95
|
應該改成
離建築物(大樓或房屋外牆起算)20公尺~30公尺內不準吸煙 比較容易讓人懂何處可吸或不可吸...而且離的又夠遠 |
|
|
|
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
引用:
那麼請問民法與行政法是否禁止類推適用呢?據我所知,「禁止類推適用」是罪刑法定主義的專利,您這說法似乎近於以偏概全。 網友作個比喻,我想無傷大雅。真要講,菸害防治法沒有刑罰的規定,跟罪刑法定主義無關,而且現在又不是在開庭,類推一下也不要緊。 何況,尚有「舉重明輕」之法理,既然兩者同為法益之侵害,開罰可也。只要沒有逾越應有的比例就好了。 有癮君子認為罰則定的太重,那是是否違反比例原則的問題,我覺得在上述的討論中應該不需要把「禁止類推適用」搬出來吧... 我不喜歡煙,所以對這次的修法持贊成意見,這種事情跟立場很有關係,就不多說了。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