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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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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憲法第80條:「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若是要以社會觀感為重,那也不需設置法庭,由記者、名嘴和社會賢達們組成私刑庭就可直接斷案開鍘,豈不痛快? 且法官在理由書中自有完整說明,「10秒」是記者下的標題,稍微深入思考就能知道罪魁禍首是那一方,不宜驟下判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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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08
文章: 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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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意思就是依照台灣的法律, 老阿伯強吻位成年小女孩, (而且還是類似父女關係) 跟男生強吻女朋友是完全一樣的情況就對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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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小漁村╭☆
文章: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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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噗,因為我一直覺得不管是檢察官還是法官都忽略了,這個案子的被害人是一個十三歲的女孩,在整個妨害性自主罪章體系來看,除了要保護性自主決定權以外,還有另一個保護青少年的身心發展利益,也就是刑法第227條第2項的和平猥褻罪(準猥褻),實務上大部分的見解是認為這個是經過被害人同意才會構成要件該當,問題是被害人同意都要受處罰了更何況是被害人不同意。這樣的解釋也沒有違反類推禁止原則。 所以我認為這個案例即使法院不認為是強制,在客觀上舌吻或是碰觸等等行為都至少可以定義成猥褻,最後要判斷的就剩下主觀要件到底是意圖性騷擾還是猥褻故意了。法院或檢察官一直在有沒有強制力打轉感覺就很不像是在這案例的脈絡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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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Oct 2006 您的住址: side 7
文章: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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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當然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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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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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噗,非常有趣的看法。 其實這是一件在法律修正後,因為法規競合的關係,所以在究竟應適用何條法律規定上產生了歧見所致。 原本猥褻的定義是「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之有傷風化的色慾行為」,若然照此定義,則可以說除了性交外,一切有關色慾之行為,都可以納入猥褻的範圍之中。然而在後來****的定義被擴大後,猥褻的範圍已經大幅度的縮小,其後又制定了性騷擾防治法,其中的強制性騷擾罪名,其構成要件形式上又與刑法上的強制猥褻重疊,所以到底何種行為算是強制性騷擾,何種性為才是強制猥褻,成了許多法學者討論的問題。 在目前實務上,有一種區分法,也就是本件法官所採用的,即是以強制程度區分。亦即是因刑法上強制猥褻有列舉強制的行為態樣,故認為強制的程度要達到與列舉的方式程度相當者,即成立強制猥褻,否則成立強制性騷擾。 先撇開個人的主見不看,因為猥褻的範圍,一直是刑法學界的一大問題,不同的學者對其有不同的定義,一直並未統一,而在性騷擾防治法通過後,如何去區分何者是強制猥褻,何者是強制性騷擾,又是一大問題。所以在一個確定的判例函釋出現前,類似的案件還會層出不窮,而到底是猥褻還是性騷擾的爭議也還會持續下去。如果任何一罪成立都可得到有罪判決,也許還不會造成大眾的困惑,但若是像這類因告訴權的問題導致無法就性騷擾部份作有罪判決的,將來還會再一次成為社會的新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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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8
文章: 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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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說了一些男女間曖昧的狀況.
可是. 那些CASE是這類的狀況嗎? 根本就不是嘛. 然後就都判無罪(強制猥褻不成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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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您的住址: 嗯..喔..耶..舒服
文章: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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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01/2/12azn.html
短褲包俏臀 辣到他…咬又舔 更新日期:2008/07/01 07:40 記者何祥裕台北縣報導 台北縣新店市民張昭明五月間在中和一家書店,見一名穿短褲的妙齡女子獨自看書,涉嫌撫摸她的大腿,對方躲避不敢張揚,他變本加厲竟咬了她屁股兩口,路旁駕駛人看不下去錄影存證並抓人,板橋地檢署將張依強制猥褻罪嫌起訴。 檢方偵訊時,張昭明向檢方說,他看到那個女的穿短褲又在看英文書,以為她很開放,才會摸她一把,由於被害人沒有反抗,他才會繼續吃豆腐。令人訝異的是,被害人在發生時,任張猥褻多次都不敢聲張,僅不斷閃躲,甚至在偵查中還表明「不願意追究」。 全案發生在今年五月廿六日晚間八時,廿歲且長相清秀的美眉在中和市興南路一家書店看書,張昭明(四十六歲)見她身穿短褲看書,涉嫌佯裝找書伸手撫摸大腿,她趕緊換個地方繼續看書。 張昭明食髓知味,這次他看到被害人站著看書,又佯裝找書蹲了下去,竟然朝被害人臀部靠近下體內側咬了一口,她趕緊閃開,張昭明繼續跟著又咬了一口,這次咬的時候還伸舌頭舔了幾下,並撫摸她大腿數次。 就在兩人一摸一閃之際,一輛車子剛好在書店外馬路等綠燈,駕駛人往店內一看,剛好看到這一幕,立即拿起手機將張昭明涉嫌猥褻的畫面錄了下來,隨後下車進入書店將張昭明抓了起來,並通知店家報警。 警方原本將全案依性騷擾防治法移送法辦,但檢方認為,張昭明的行為已經超乎性騷擾的範圍,而構成強制猥褻罪嫌,依強制猥褻罪嫌起訴。 ~~~~~~~~~~~~~~~~~~~~~~~~~~~~~~~~~~~~~~~~~~~~ 又來了..... 不知到這次的法官會怎麼判 不過受害女生似乎不願意追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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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您的住址: 嗯..喔..耶..舒服
文章: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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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這個案例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01/2/12azm.html 和尚六根不淨 2度當眾DIY 更新日期:2008/07/01 07:40 記者江良誠南投報導 法號「真銘」的和尚陳博銘,今年2月在埔里鎮廣興「紙文化館」,對著女解說員****被捕,沒想到他交保後,竟在公車上再度對著女乘客****;南投地方法院昨天依妨害風化,判處陳博銘拘役80天,得易科8萬元罰金。 在桃園出家的陳博銘(42歲),今年2月在埔里鎮掛單。2月16日下午,他到埔里鎮知名的廣興紙文化館參觀,竟將生殖器掏出袈裟,對著黃姓女解說員套弄****。 黃女花容失色,跑到櫃臺報案,警方隨後趕到,依妨害風化罪嫌,將陳博銘移送南投地檢署。 不料,當晚他交保後從南投市搭公車準備返回埔里鎮,經過雙冬路段時,他對著車內兩名女乘客,掏出生殖器****並****,還拿衛生紙擦拭****;公車司機便將車開到埔里警分局,陳博銘再度落網,一天被埔里警分局移送二次。 陳博銘辯稱,他有精門無力毛病,生殖器常會不由自主流出體液,當時他發現又流出體液,才拿衛生紙擦拭,並非自慰。 法官認為陳博銘犯罪事實明確,「精門無力」只是推卸責任,他身為僧侶,卻為了一時快感,兩度在公共場所****猥褻,違反善良風俗。 ~~~~~~~~~~~~~~~~~~~~~~~~~~~~~~~~~~~~~~~~~~~~~~ 唉....... 真的鎖不住,可以找間公共廁所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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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8
文章: 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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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個如果是送到彰化地院..... 依照判例. 當然是無罪啊.......................... ![]() 依台灣的法律. 提告傷害罪比較有指望........................ ![]() 此文章於 2008-07-01 10:37 PM 被 since200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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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Nutopia
文章: 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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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提的這件事, 起訴法條如果是刑法277條第2項,那麼罪一定該成立吧, 因為這項罪名不問有無違反被害人之意思.
或者有證據的話, 甚至可認為有成立同法條第1項及第5項的強X未遂罪才對. 刑法277 1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5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不過不論如何判決, 地方政府的社會局要介入了吧, 應考慮移轉父母監護權, 為被害人安排照護家庭, 才能真正避免也許有一天被繼父得逞吧? 此文章於 2008-07-01 11:05 PM 被 Netsurfer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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