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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zcym-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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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6
引用:
作者兩津 勘吉
唉 , 從以前開始 , 你就是只會未反對而反對
強詞奪理之行為 , 我們都領教過了

您要是覺得自己有道理, 不妨大方寫出來. 您要是講不出道理, 不妨想一想那些被殺害的受難者. 您只是理屈詞窮一時開不了口, 可是那些被害人即使有天大的道理, 這一輩子永遠都開不了口. 這樣講明之後, 您還覺得自己很委屈嗎?

所以有人講過一句名言: [法律只保護活人.] 如果人都快死了(被歹人用槍指著頭, 用刀架著脖子, ....) 那麼也就不必管法律了. 畢竟這是法律沒把惡犬拴住(歹徒控制住)的問題, 而不是快要被惡犬咬到的路人(歹徒傷到的受害者)出手太快太重的問題. 要是出手不快不重, 您認為路人就會沒事嗎?
     
      
舊 2008-05-24, 07:12 AM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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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zcym-0離線中  
shiangtop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3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32
對於一般小老百姓遇到這種事要花費這麼大的心力解決,
真是讓人不可思議,
原來日常生活是如此沒有保障,
任何一件事找上門都可能毀掉原來平靜的生活,
無奈的是根本跟自己沒關係....

加油,
任何人都有可能遇到這種狀況的。
 
舊 2008-05-24, 07:34 AM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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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angtop離線中  
1024BITS
Advance Member
 
1024BITS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Nov 2002
您的住址: 台東
文章: 319
引用:
作者chiayiman
有權有勢有錢或是自己親友是警察就可以相信
善良老百姓一個就只好認命


這我相信80%.但有20%的還是不錯
這讓我想起以前
我被對方以60公里的時速撞過來
60公里 VS 5公里
不過奇蹟的是身上一點傷都沒有.
只是頭有點暈
到警局作筆錄就因為對方認識那警察.
我還賠他2500修機車錢.
不過事後想想.幸好命還在.差一點被撞死
賠他2500就當給他吃藥錢
因為牠看起來比我還嚴重點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08-05-24, 08:42 AM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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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BITS離線中  
pgoodman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54
引用:
作者惡蟲
1.還是沒有講清楚,到底地址錯誤是怎樣情形。

當初送達時,究竟是對戶籍地送達還是住所地送達?

有沒有人簽收?還是寄存在派出所?

不是地址錯誤就一定是檢察官的錯,老實講,負責輸入資料的又不是檢察官,為何會是檢察官的錯?

2.在警局製作筆錄,並不一定就是要兩個人。

如果警方有表示因人力不足,所以以同一人詢問並製作筆錄,如果當時沒有提出異議,也簽名蓋章了,那麼這筆錄就合法了。

想在這方面找警方麻煩,只會徒勞無功。

3.即使光聽樓主這樣單方面的陳述,我都不認為有符合逕行搜索或緊急搜索的要件,也不具備現場逮捕的要件,那麼當時在場的警方,又怎麼可能進行這兩項動作呢?

惡蟲兄的見解是整篇回覆裡比較依據實務的...
樓主得很多敘述在實務裡看起來都...有些不可思議...

樓主不介意的話...請把案號和法院打出來...
實際看一下判決書...否則...光聽一面之詞...
舊 2008-05-24, 09:30 AM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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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goodman離線中  
museshuner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懸崖邊
文章: 1,462
引用:
作者兩津 勘吉
很多人的忿忿不平 , 其實都是因為對於法律的不懂 , 或者誤解 ,
才會認為不公 , 或者對方收買了誰誰誰 ..
然後就高喊司法不公 , 認為自己被犧牲掉了 ! 其實多數是肇因
自己的法律常識不足 ..
建議大家有空多多充實法律常識 , 以免遇到事情的時候 , 權益受到
損害 .

法律不是保障有錢人 , 而是保障懂法律的人 .


其實我覺得這二句要改成

法律是保障有錢人 , 更是保障懂法律的人
舊 2008-05-24, 11:28 AM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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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seshuner離線中  
兩津 勘吉
Major Member
 
兩津 勘吉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102
引用:
作者巧斧


病名 : 1.頭部撕裂傷、2.臉部撕裂傷、3.腳裸挫傷。

醫師囑言 : 頭皮撕裂傷經手術縫合,宜保持乾躁於回診後再觀察。

對方

病名 : 右手腕受有 1 X 0.3 公分撕裂傷。

常理而言,對方應該是練有大力金剛指,或是鷹爪功等獨門絕招才可徒手致人於傷到此等程度。

否則在沒有任何尖銳、強硬之物體如何造成撕裂傷 ? 竟需用手術縫合傷口。

請注意 ~ 上述這一段話,我是送給法官看的。



你有撕裂傷 , 對方也有撕裂傷
而你一直強調 , 如果沒有任何尖銳 , 強硬之物體 , 是不可能
造成撕裂傷的 ..
那也就是說 , 對方的撕裂傷 , 你有拿尖銳,強硬之物體來傷他囉 ?
__________________
大原所長 , 你就饒了我吧
舊 2008-05-24, 11:50 AM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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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津 勘吉離線中  
天都水月
Advance Member
 
天都水月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2
您的住址: 三界之門
文章: 413
引用:
作者nzcym-0
您知道砂石車肇事之後為何一定要倒車把傷者輾斃嗎? 把小偷的腳給打斷的老王八成應該去加入砂石車工會學一些道理.



看到砂石車~讓我想起一件事情~
有一次在逛無名時~發現有位名人先生的留言板裡面~有一篇有趣的留言~
內容大致是~

砂石車司機撞傷人~由砂石車司機負責賠償~
砂石車司機撞死人~由砂石車公會負責賠償~

所以有人提出意見~希望趕快修改~
舊 2008-05-24, 11:59 AM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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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都水月離線中  
巧斧
*停權中*
 
巧斧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101
Question 撕裂傷 ? 擦傷 ?

引用:
作者兩津 勘吉
你有撕裂傷 , 對方也有撕裂傷
而你一直強調 , 如果沒有任何尖銳 , 強硬之物體 , 是不可能
造成撕裂傷的 ..
那也就是說 , 對方的撕裂傷 , 你有拿尖銳,強硬之物體來傷他囉 ?


喔 ! 對了 ~ 非常抱歉我把撕裂傷打上癮了,起訴書上面的原文是這樣的,他寫著這一段。

遂各基於傷害對方身體之犯意,徒手互相毆打,致 XXX 有右手腕擦傷 1 X 0.3 公分之傷害。

000則受有頭皮撕裂傷、臉部撕裂傷、左踝擦傷等傷害。

不知道這我把錯字修正之後,是不是比較清楚一點了呢 ?

撕裂傷這個字眼其實是用在我身上的啦,抱歉唷 。

此文章於 2008-05-24 12:20 PM 被 巧斧 編輯.
舊 2008-05-24, 12:18 PM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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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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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斧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101
Lightbulb

引用:
作者惡蟲
1.還是沒有講清楚,到底地址錯誤是怎樣情形。

當初送達時,究竟是對戶籍地送達還是住所地送達?

有沒有人簽收?還是寄存在派出所?

不是地址錯誤就一定是檢察官的錯,老實講,負責輸入資料的又不是檢察官,為何會是檢察官的錯?

2.在警局製作筆錄,並不一定就是要兩個人。

如果警方有表示因人力不足,所以以同一人詢問並製作筆錄,如果當時沒有提出異議,也簽名蓋章了,那麼這筆錄就合法了。

想在這方面找警方麻煩,只會徒勞無功。

3.即使光聽樓主這樣單方面的陳述,我都不認為有符合逕行搜索或緊急搜索的要件,也不具備現場逮捕的要件,那麼當時在場的警方,又怎麼可能進行這兩項動作呢?


回答 1.他們是對戶籍地送達,無奈地址在地檢署寄出來就已經寄送錯誤,一直到地檢署移送法院一樣是錯誤的。

我說了後來我在地板撿到的是"法院送達通知書"地址一樣是錯誤的,當我打給法院查詢、法院說 : 地檢署移送過來的不會有錯。

我只好跟他說地址的確是錯的法院才做出更正,然後我又打到地檢署確認地址,無奈還是錯誤的,書記官自己坦承他弄錯了。

的確負責輸入不是檢察官而是書記官,檢察官沒有責任 ? 檢察官不用閱卷 ? 不用去看案情不用核對告訴人與被告的地址 ?

所以即便說不是檢察官輸入的檢察官就沒有錯是嗎 ? 意思應該是說找書記官就好了和檢察官一點關係都沒有對嗎 ?

回答2.製作筆錄不一定要兩個人沒錯,那是在警力嚴重不足、調度有困難的時候而為之,當天備勤 3 人 值班 1 人巡邏 3 人,不知道怎樣叫做警力不足。

筆錄的合法與不合法或許不是我能做出決斷,我認為不合法那是因為當時他是連哄帶騙,說著 : 簽名捺印之後才算報案,當時警力又何來不足 ?

製作筆錄如果都可以由一個警察製作那還要刑事訴訟法幹麻 ? 法律明文規定如此他硬要推翻為之,那以後大家報案做筆錄就採用一對一好了,是嗎 ?

有沒有構成所謂緊急搜索、逕行搜索,警察有他自己的判斷能力,應有作為而不作為,試想你能接受嗎?

我也說過當時警察到場、對方已經承認"只有打我、沒有殺我" ,所以 ? 就不用搜索 ? 即便說我血流的再多也是用打的 ?

警察可以說他不是現行犯,那請問他是不是""準現行犯"" ?? 所以自己認罪說有打人、而不是用刀子殺就沒事了?可以不用逮捕 ~ XD ~

這是警察的權利和能力,我無話可說 ~ XD ~ 人家用問的 : 刀子呢 ? 對方當然說 : 沒有唷 ~

反正我沒死 ~ 我沒有躺在地板 ~ 我只是頭頂縫合了幾針 ~ 所以不管我說啥都沒用 ~

此文章於 2008-05-24 12:48 PM 被 巧斧 編輯.
舊 2008-05-24, 12:44 PM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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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斧離線中  
nzcym-0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6
引用:
作者天都水月
看到砂石車~讓我想起一件事情~
有一次在逛無名時~發現有位名人先生的留言板裡面~有一篇有趣的留言~
內容大致是~

砂石車司機撞傷人~由砂石車司機負責賠償~
砂石車司機撞死人~由砂石車公會負責賠償~

所以有人提出意見~希望趕快修改~

漢高祖劉邦入關中, 約法三章.
http://zh.wikipedia.org/wiki/约法三章
約法三章原指劉邦攻入秦朝都城咸陽後制定的簡化秦朝苛法的做法,後來演變成為根本性的法律規定,曾成為「憲法」的名稱。

約法三章一詞,最早出現於《史記》「高祖本紀」。公元前206年,秦朝末期農民戰爭中,漢高祖劉邦佔領秦都咸陽後,廢除了秦的苛法嚴刑,只保留「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三條。

砂石車司機為了避免巨額醫療補償而蓄意倒車殺人的案子, 真的該用[殺人者死] 來處置. 范仲淹曾言 : [與其一路哭, 不如一家哭.] 與其年年有人家在哀悼類似之砂石車司機蓄意倒車殺人的案例, 不如法律強制殺人的砂石車司機一定要賠錢, 賠錢之後還要拖到肇事現場, 以死謝罪!
舊 2008-05-24, 12:53 PM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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