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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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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您要是覺得自己有道理, 不妨大方寫出來. 您要是講不出道理, 不妨想一想那些被殺害的受難者. 您只是理屈詞窮一時開不了口, 可是那些被害人即使有天大的道理, 這一輩子永遠都開不了口. 這樣講明之後, 您還覺得自己很委屈嗎? 所以有人講過一句名言: [法律只保護活人.] 如果人都快死了(被歹人用槍指著頭, 用刀架著脖子, ....) 那麼也就不必管法律了. 畢竟這是法律沒把惡犬拴住(歹徒控制住)的問題, 而不是快要被惡犬咬到的路人(歹徒傷到的受害者)出手太快太重的問題. 要是出手不快不重, 您認為路人就會沒事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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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3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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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一般小老百姓遇到這種事要花費這麼大的心力解決,
真是讓人不可思議, 原來日常生活是如此沒有保障, 任何一件事找上門都可能毀掉原來平靜的生活, 無奈的是根本跟自己沒關係.... 加油, 任何人都有可能遇到這種狀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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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2 您的住址: 台東
文章: 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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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我相信80%.但有20%的還是不錯 這讓我想起以前 我被對方以60公里的時速撞過來 60公里 VS 5公里 不過奇蹟的是身上一點傷都沒有. 只是頭有點暈 到警局作筆錄就因為對方認識那警察. 我還賠他2500修機車錢. 不過事後想想.幸好命還在.差一點被撞死 賠他2500就當給他吃藥錢 因為牠看起來比我還嚴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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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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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惡蟲兄的見解是整篇回覆裡比較依據實務的... 樓主得很多敘述在實務裡看起來都...有些不可思議... 樓主不介意的話...請把案號和法院打出來... 實際看一下判決書...否則...光聽一面之詞...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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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懸崖邊
文章: 1,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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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其實我覺得這二句要改成 法律是保障有錢人 , 更是保障懂法律的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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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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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有撕裂傷 , 對方也有撕裂傷 而你一直強調 , 如果沒有任何尖銳 , 強硬之物體 , 是不可能 造成撕裂傷的 .. 那也就是說 , 對方的撕裂傷 , 你有拿尖銳,強硬之物體來傷他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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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原所長 , 你就饒了我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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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2 您的住址: 三界之門
文章: 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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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看到砂石車~讓我想起一件事情~ 有一次在逛無名時~發現有位名人先生的留言板裡面~有一篇有趣的留言~ 內容大致是~ 砂石車司機撞傷人~由砂石車司機負責賠償~ 砂石車司機撞死人~由砂石車公會負責賠償~ 所以有人提出意見~希望趕快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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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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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喔 ! 對了 ~ 非常抱歉我把撕裂傷打上癮了,起訴書上面的原文是這樣的,他寫著這一段。 遂各基於傷害對方身體之犯意,徒手互相毆打,致 XXX 有右手腕擦傷 1 X 0.3 公分之傷害。 000則受有頭皮撕裂傷、臉部撕裂傷、左踝擦傷等傷害。 不知道這我把錯字修正之後,是不是比較清楚一點了呢 ? 撕裂傷這個字眼其實是用在我身上的啦,抱歉唷 。 此文章於 2008-05-24 12:20 PM 被 巧斧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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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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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回答 1.他們是對戶籍地送達,無奈地址在地檢署寄出來就已經寄送錯誤,一直到地檢署移送法院一樣是錯誤的。 我說了後來我在地板撿到的是"法院送達通知書"地址一樣是錯誤的,當我打給法院查詢、法院說 : 地檢署移送過來的不會有錯。 我只好跟他說地址的確是錯的法院才做出更正,然後我又打到地檢署確認地址,無奈還是錯誤的,書記官自己坦承他弄錯了。 的確負責輸入不是檢察官而是書記官,檢察官沒有責任 ? 檢察官不用閱卷 ? 不用去看案情不用核對告訴人與被告的地址 ? 所以即便說不是檢察官輸入的檢察官就沒有錯是嗎 ? 意思應該是說找書記官就好了和檢察官一點關係都沒有對嗎 ? 回答2.製作筆錄不一定要兩個人沒錯,那是在警力嚴重不足、調度有困難的時候而為之,當天備勤 3 人 值班 1 人巡邏 3 人,不知道怎樣叫做警力不足。 筆錄的合法與不合法或許不是我能做出決斷,我認為不合法那是因為當時他是連哄帶騙,說著 : 簽名捺印之後才算報案,當時警力又何來不足 ? 製作筆錄如果都可以由一個警察製作那還要刑事訴訟法幹麻 ? 法律明文規定如此他硬要推翻為之,那以後大家報案做筆錄就採用一對一好了,是嗎 ? 有沒有構成所謂緊急搜索、逕行搜索,警察有他自己的判斷能力,應有作為而不作為,試想你能接受嗎? 我也說過當時警察到場、對方已經承認"只有打我、沒有殺我" ,所以 ? 就不用搜索 ? 即便說我血流的再多也是用打的 ? 警察可以說他不是現行犯,那請問他是不是""準現行犯"" ?? 所以自己認罪說有打人、而不是用刀子殺就沒事了?可以不用逮捕 ~ XD ~ 這是警察的權利和能力,我無話可說 ~ XD ~ 人家用問的 : 刀子呢 ? 對方當然說 : 沒有唷 ~ 反正我沒死 ~ 我沒有躺在地板 ~ 我只是頭頂縫合了幾針 ~ 所以不管我說啥都沒用 ~ 此文章於 2008-05-24 12:48 PM 被 巧斧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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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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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漢高祖劉邦入關中, 約法三章. http://zh.wikipedia.org/wiki/约法三章 約法三章原指劉邦攻入秦朝都城咸陽後制定的簡化秦朝苛法的做法,後來演變成為根本性的法律規定,曾成為「憲法」的名稱。 約法三章一詞,最早出現於《史記》「高祖本紀」。公元前206年,秦朝末期農民戰爭中,漢高祖劉邦佔領秦都咸陽後,廢除了秦的苛法嚴刑,只保留「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三條。 砂石車司機為了避免巨額醫療補償而蓄意倒車殺人的案子, 真的該用[殺人者死] 來處置. 范仲淹曾言 : [與其一路哭, 不如一家哭.] 與其年年有人家在哀悼類似之砂石車司機蓄意倒車殺人的案例, 不如法律強制殺人的砂石車司機一定要賠錢, 賠錢之後還要拖到肇事現場, 以死謝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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