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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0 您的住址: 台灣
文章: 6,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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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只有論壇帳號的積分和等級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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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6 您的住址: 警視廳
文章: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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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有什麼好看…可以讓你賠上人生
聽名字就知道很無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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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3
文章: 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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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萬還要討價還價? 對方公司要被你吃多死?
八萬學個教訓, 很便宜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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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1,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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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先搞清楚 檢察官負責起訴 法官負責判刑(判定有沒有罪) 照你的論點只要起訴就有前科.那只要車禍對方告你過失傷害 如果檢察官起訴.法官判無罪.也有所謂的前科紀錄.不是可笑嗎... 更何況是告訴乃論的 當和解了.原告不告了...那要怎麼入罪.... 又不是公訴罪... 除非被法官"判刑確定"如有期徒刑.拘役.易科罰金.緩刑之類.等確定有罪 才會有所謂的"前科" 起訴不代表你有罪.有沒有罪是法官判的 既然無罪何來前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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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5 您的住址: NJ
文章: 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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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唉..這不是我的論點吧..這是我慘痛的教訓..那一次車禍.檢察官既沒傳我出庭(僅有一張明信 片通知對方告我過失傷害.擇期開庭)...和解後(我們是在中正一分局局長室寫的和解書.由對 方上呈檢察官).也沒任何公文告知不起訴.我更沒被抓去關過..十幾年了.遇到多次臨檢.出國. 也沒任何人說我被通緝....除了我朋友幫我查出這個傷害前科外.我家人透過更高階的警官朋 友去查.也是同樣的答案---過失傷害..我母親還以為我在外面打傷誰了才被告.... 所以你說誇張.對.是很誇張.但這是一個很誇張的--事實..從你所論述的法律觀點.都不可能 發生我這樣的事情.但.就是發生在我身上.你能說什麼?如果你還不相信.如果你有警界朋友. 我可以把我的身分證字號給你(反正我已經不回國了.這個號碼也沒用了)..你去查查看.就可 以知道我是否在說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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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2
文章: 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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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不過就是島國心態的具體表現而已. 此文章於 2007-07-31 02:16 AM 被 nzcy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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