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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Feb 2000
文章: 5,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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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個真的很可憐....... 不過有些極限運動場 旁邊不是都有寫沒帶護具不要進場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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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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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新聞說是無照+酒駕,這下賠不完了
那麼愛喝酒,抓起來,泡到酒精桶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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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1 您的住址: 台灣 Taiwan
文章: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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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常在想...「酒駕肇事」?何以證明行為人的肇事與喝酒有因果關係?
舉例來說:若A酒測值1.0,以時速50公里行經市區道路時,前方1公尺的機車突然摔車,致A來不及反應當場將騎士碾斃 試想...上面這個例子,在相同的情境下,若行為人不喝酒,是不是一樣會肇事?我想答案是肯定的 喝酒會讓人的反應力降低是沒錯,但不要概括的認定,以為所有的酒駕肇事案件,「喝酒」與「肇事」間都有密不可分的因果關連性...畢竟有通常的情況就會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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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罵法官腦殘了,他們只是依法審判;真正腦殘的,應該是那些不懂法律,卻又自以為是的亂報、誤導社會大眾的記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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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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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因為她犯的不是「酒駕肇事」,所以也不需要證明酒醉與肇事有因果關係, 她犯的是1.公共危險罪 2.過失殺人 因此,在這次事件中... 假設她沒喝酒,依然會成立過失殺人 假她她沒撞死人,依然會成立公共危險罪 喝酒又撞死人,當然兩者皆成立,所以不需要考慮酒駕與殺人之間的因果關係, ps.個人看法...有錯請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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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1 您的住址: 台灣 Taiwan
文章: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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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殺人只有故意的,刑法276稱為過失致死 2.您可能誤會了我的意思,兩罪之間當然不用論因果關係...我想表達的,是酒後駕車而肇事之人,未必都那麼可惡...甚至有些比較極端的案例連過失致死都不會成立(像是我舉的例子,客觀不可歸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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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罵法官腦殘了,他們只是依法審判;真正腦殘的,應該是那些不懂法律,卻又自以為是的亂報、誤導社會大眾的記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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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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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與這個無關
另外酒駕會導致反應能力下降 並導致反映時間與距離的延長 一公尺前倒下 代表你沒保持安全距離 當然台灣人大多數根本不在乎安全距離 但是當你自己狀況不好還上路 代表你不在乎自己以外 更不在乎其他人 所以殺人我認為是成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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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楓葉國
文章: 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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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怪... 之前不是講說酒駕重罰,好像聽說變得蠻嚴重的... 可是剛剛看新聞好像兩年以下徒刑?
未免太少了吧? 不管是護士或乞丐甚至沒有撞到只是在路上抓到,酒駕應該以蓄意殺人偵辦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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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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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理論探討都很容易 但實務上酒駕至少你過失很難逃掉 何況你少討論一個原因自由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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