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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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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保的事我本來也不能理解
但最近有點懂了.....台灣12個看守所,目前全都超額收容 通通都爆了......所以法官能不押就不押 當然,這只是我的看法,也有可能法官真的有問題 不管如何,監獄超額收容是事實 請大家支持增設監獄及看守所..... 讓該關的人都有地方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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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0
文章: 7,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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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支持重大刑犯死刑槍決比較省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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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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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真能修法通過,我也樂見其成
只是監獄還是要增設,因為實在是不夠了 而且看守所是專門關尚未判刑確定的嫌犯 即使法律訂的再嚴,看守所的人只會增加不會減少...... 再不增設,真的只能抓一個放一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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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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趕羚羊哇咧草枝擺
都撞死人了才八萬元就交保 暗陰陽.....台灣真的沒救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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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0
文章: 2,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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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過失致死和蓄意殺人是不一樣的, 只要你有開車上路,就可能會撞死人,你我都一樣, 可能是駕駛沒注意,也可能是別人的疏失, 但只有人倒楣死了,肇事者都算是過失致死, 所以,過失致死大多是判"緩刑",連關都不必關。 這只是刑事,雖然有判緩刑的可能,但肇事後逃逸這個罪名是跑不掉了, 且後面還有民事賠償,肇事者賺來的錢要拿去賠了! 此文章於 2007-03-23 04:30 AM 被 FlyNews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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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0
文章: 2,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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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更正! 肇事後逃逸,是至少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是不可能判緩刑,至少要關六個月,但也只能五年以下。 所以法官表示的...沒錯! 法官並不能因案件受社會高度囑目,就非法拘留... 要是因為上了新聞就給他拘留,那就是"人治",不是法治國家了! --- 法官表示,林煌斌坦承犯行,自行投案,無逃亡之虞,且所犯非五年以上重罪,並有固定 住居所,雖然全案受社會高度囑目,但案情不符合法律羈押要件,諭知八萬元交保候傳....... --- 此文章於 2007-03-23 04:42 AM 被 FlyNews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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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2
文章: 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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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有何不可 ? 比照黃任中案辦理, 找法務部<行政執行處> 裁定 [管收] 不就結了 ! 黃只是欠稅沒繳就被 [管收] 到葛屁 ; 這個廢物是殺人不償命, 犯罪還烙跑 .... 嗯 , 如果人渣賠不出錢那就 [管收] 到死吧 ! http://www.oikos.com.tw/v4/viewtopic.php?pid=73295 黃任中並不是被法院判定"入獄服刑"的,他是被法務部"行政執行處"裁定"管收"。 行政執行處就是政府的討債部門,不是警總。但是陳部長期間,被賦予有把人民"帶走"的權利。欠稅、欠罰單、欠勞健保費,全部是這個單位在催繳。管收也是關起來,但是跟入獄服刑無關。 服刑是受法院判決,為所犯的罪行付出代價。關完之後,就算法律上的罪行抵銷了(道德上可能沒有),期間受刑人受政府供食宿(住監獄吃牢飯),但受刑人須服勞務。管收不是,管收只是暫時限制百姓自由,每次為期最長三個月(由長官裁示),直到百姓有還款行為或誠意表示為止。其間的伙食費要自付。黃任中死後,小潘潘在電視上戲稱黃任中留了一口箱子給她,也被行政執行處跟監了半年左右。行政執行處在憲法上是否侵犯人權,其實仍有爭議。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3...1/today-so3.htm 行政執行署 效率一級棒 不過,這些主張和訴求,並未動搖台北行政執行處依法執行的決心,執行人員強調,處理黃任中案,「洞悉人性、運用媒體影響力、膽大心細、堅定立場、管收手段」是五項成功要素。台北行政執行處除依照行政執行法等規定,聲請管收黃任中、查封、拍賣其骨董等不動產外,執行人員研判媒體特別關注此案,因此,也巧妙「借助」媒體的影響力,使此案執行過程大量曝光,執行人員甚至掌握到電子媒體的需要,舉凡拍賣場地的動線、查封物的展示、媒體錄音錄影等流程的細節,均能兼顧妥當,都是順利完成追討黃任中欠稅案的關鍵因素。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tNode=79&mp=001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行政執行處執行黃任中案現場查封,展現公權力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l...20060626003729/ 中國時報《開卷周報》---擺脫掩耳盜鈴的法律形式主義 此文章於 2007-03-23 06:28 AM 被 nzcy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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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深深的海底
文章: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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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知道交保不代表無罪~~ 但對此惡行~不當/無照駕駛~過失殺人+遺棄(有遺棄的話不知道還算不算過失???)~肇事逃亡~ 雖主動投案~~ 但不代表就無逃亡之虞ㄚ~ 如果是案發第一時間主動投案就無話可說~~ 但是嫌犯是已經逃離現場後在投案..... 不過~~我對法律羈押要件不懂是事實~~ 待會研究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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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0
文章: 7,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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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撞死人跟不小心撞死人有無不同?
事故後馬上投案跟躲過酒精測試後再投案有無不同? PS. 我不知道有無酒駕...純舉例...但...現在被他躲那麼久才出來投案就算投案要件的話,以後大家酒駕肇事後一律先躲再說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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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5 您的住址: 中華民國Umbrella板橋支部
文章: 2,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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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不就和小弟我上面提的國道『BMW薑母鴨殺人事件』有異曲同功之妙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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дユレгЕみЭЁэみИ公式ДユЬ 暴力Ёみ⑦、銃兛Ёみ⑦、流血Ёみ⑦ゎ含ネホネエ。 "дユレгЕみЭ(biohazard)" 生物災害メ現エ新語。 人間ビ自然環境ズ對ウサ脅威メ与りペ生物學的狀況ビ生物學的危險メ言よ。 ![]() D3ейэЧЁцみ、SIMPLEЁэみ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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