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385
|
限定繼承溯往 父債子還畫句點
中國時報 2007.12.15
立法院十四日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案》與《民法繼承編施行法部分 文修正案》,未成年子女繼承債務,將一律改採「限定責任」繼承制度, 有多少遺產就還多少債,並可全面追溯,避免過去「父債子還」產生幼兒背債問題 ,導致許多社會悲劇。 新法上路後,子女繼承遺產後,不知父母生前替人作保,導致債務上門, 不限時間,繼承人都只須負「有限責任」,以繼承所得遺產負清償責任。 但此部分並未溯及既往。 父母生前作保 只負有限責任 立委徐中雄痛批,協商過程中,銀行公會將此修法妖魔化,阻擋回溯條款, 是此修法的最大遺憾。 雖然保證債務並未溯及既往,但基於全面保護未成年人與禁治產人, 只要是繼承時是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都全面採限定繼承, 意即只需就所得遺產負清償責任。 立法院院會昨日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案》, 對於未成人繼承債務採全面保護主義。意即,二十歲以下或受禁治產宣告等 弱勢繼承者,繼承債務將全面採強制限定繼承,只需對繼承所得負清償責任。 昨日也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施行法一之一條》,對弱勢繼承者加設 「追溯條款」。意即新法上路後,弱勢繼承者因繼承所發生的債務, 都只需對繼承遺產額度負「有限責任」。 舉例來說,三十歲的A男,父親留下一百萬元遺產與五百萬元負債, A男於十八歲時繼承一百萬元遺產與五百萬元負債, 正負相抵後還欠下四百萬元債務,新法上路後, A男背負的四百萬元債務可一筆勾銷。 限定繼承財產賞債 法院公告 此次修法,最大爭議在於保證債務部分,替人擔保發生的債務是否 可列為繼承項目,朝野沒有共識。新法規定,保證債務如發生在繼承開始之後, 繼承人只需就所繼承之所得負清償責任。 舉例來說,B男繼承父親的遺產一百萬元,兩年後,父親死前替人作保 的四百萬元債務找上門來,按新法規定,B男只需償還一百萬元, 其餘三百萬元債務可一筆勾銷。簡單地說,B男可用一百萬還四百萬, 這就是所謂的「有限責任」。 此外,新法對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的時程也做修正,一併調整為 「知悉後三個月內呈報法院」。限定繼承部分,法院收到呈報後, 須於一個月至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拋棄繼承則須以書面向法院告知, 並以書面通知下一順位繼承人,同時也需「知悉後三個月內」 作出限定或拋棄繼承。 為保障每位債權人的公平性,新法規定,繼承人償還限定繼承的財產, 法院要公告,讓每位債權人知道,並在一定期限內向法院報明債權, 讓法院匯整後分給每位債權人,避免有債權人先知情後搶走債務。 |
|||||||
![]() |
![]() |
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6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8,344
|
好像沒人問到, 晚輩如何事前得知 可能要繼承的長輩其資產淨值到底是正的還是負的?
![]() 還是只能到對方掛點了,自己才有機會知道 ?? |
||
![]() |
![]() |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1
文章: 5
|
__________________
Apollo KUO |
![]() |
![]() |
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03
文章: 1,234
|
引用:
現在修改為書面通知了 應該是掛號 所以應該不用費心證明的問題了 "................... 此外,新法對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的時程也做修正,一併調整為 「知悉後三個月內呈報法院」。限定繼承部分,法院收到呈報後, 須於一個月至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拋棄繼承則須以書面向法院告知, 並以書面通知下一順位繼承人,同時也需「知悉後三個月內」 作出限定或拋棄繼承。 ......................." |
|
![]() |
![]() |
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385
|
初審通過民法繼承修法 成年人也可溯及既往 2008/04/11
繼未成年子女可以溯及既往、限定繼承債務後,立法院11日初審通過增訂 民法繼承編修法,未來成年人也可適用。也就是說,已繼承保證債務之成年繼承人 也能溯及既往,負擔限定繼承所得遺產,負清償責任即可。 立法院繼1月4日通過民法繼承編修法,讓繼承保證債務的未成年子女可以溯及既往, 限定繼承而成為一個有限責任。 舉例來說,如果未成年子女在父母親死後繼承新台幣100萬元遺產, 但後來才發現父母在外欠債高達千萬, 遠遠超出繼承的遺產,現在修法後只要清償100萬元即可, 未成年子女不必一出生就背負龐大債務。 不過,包括徐中雄、陳節如等34名藍綠立委卻提案指出,很多繼承發生之初就 已經是成年人,不知道被繼承人生前是連帶保證人,因此無法受今年1月通過實施 之新法保障,等到發現必須負履行保證契約責任時,往往早已過了限定繼承或 拋棄繼承期限,非常不合理,因此立委提案增訂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之二, 追溯成年保證繼承人也可以適用修正新法,限定以繼承所得遺產,負清償責任, 11日在立法院也獲得初審通過。 提案立委徐中雄說:『現在就是有一些成年人,他是因為他繼承父親的保證 債務,然後他又不知悉,也不知情,然後突然之間父親跟母親死亡的5年、 10年之後,突然銀行給他(查)封房子,他覺得莫名其妙,發生了那些債務, 他可以平反過來。』 |
![]() |
![]() |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8
文章: 10
|
引用:
這個我同意你, 所以銀行在找會欠卡債,而且會有人幫他還的人。 這就是銀行研發信評分數評量表的意義阿。 ![]()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164
|
全部改成限定比較好,而且條件要是,
1.如果財產大於負債,要"直接"償還負債,但可以選擇要留下什麼. 2.如果財產小於等於負債,財產要全部"直接"償還負債,少的一筆勾消,兩邊都沒得選擇. 3.溯及所有未知的負債. 如此一來可保障債主跟繼承人, 也不用跑法院,法院直接自己解決完發出通知就可以了,省時省力. ![]() |
![]() |
![]() |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8
|
[ 請益 ]
如果說現在我們父子倆已經背債一千多萬 ( 生意經營失敗 ) 我目前雖然仍是單身 , 但如果將來有機會成家 , 我該如何保護妻子及小孩 ... ? ( 事實上老爸一直希望我成家 ... ) |
![]() |
![]() |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8
|
置頂一下...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