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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Oct 2005
文章: 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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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算不算私人訊息,那可能要看使用者知情不知情,又回到原點了,網咖的電腦那算是消費者向網咖短期租用電腦,使用期間消費者就是電腦的擁有者,那他在使用的期間就算是私人物品。今天如果我在網咖的電腦上留下MSN記錄,人家翻出來查探我的隱私,這該是怪他?還是該怪我自已沒有把記錄刪除? 而公司的電腦是公司的資產,用公司的資源來當成私用,這當然有可能造成個人隱私不保,但問題是只要不要用MSN傳私事不就行了。這跟本不是問題所在。簡單的說就是MSN用來傳私人訊息,不管是任何電腦,私人訊息就是私人訊息,不會因為電腦不同而所有改變,這點我同意你,但問題是私人訊息正常來說,跟本就不應該在公司電腦的MSN上出現。所以這未必就代表老闆在窺探員工的私人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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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砍砍!砍掉重練 此文章於 2005-12-10 06:06 AM 被 meidoku9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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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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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一句, 如果不爽公司不能用MSN、Skype, 或作監控, 那就辭職不幹啊. 每家公司都有不同的企業文化, 允不允許用即時通訊軟體也和企業文化有關, 而如果不能適應這樣的企業文化, 那就代表你不適合這家公司. 其實說用即時通訊軟體會影響生產力實在是言過其實, 會混的人在怎麼樣都是會混, 即時通訊軟體只是多了一個殺時間的方法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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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0 您的住址: Delta quadrant
文章: 1,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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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嗯!私人訊息就是私人訊息,這沒什麼模糊的空間.至於公司監聽監視員工的私人訊息或對話,算不算違法,這個算是模糊空間.這邊發表的言論只是個人看法,如果真告上法庭還得看法官的判斷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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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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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像攻殼機動隊裡的一段
側錄眼睛所看到的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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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師:幫我想條更毒的計畫,幹掉他們 ![]() ![]() ![]() 徒: :.......(師傅,你實在太瞎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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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y 2000 您的住址: 南勢角
文章: 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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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工作性質問題 今天我是一個 RD 不是乖乖坐在電腦前就可以想的出東西 如果要照這樣說時間都是公司的那我在公司以外的都不能算? 實例來說,某天我在出去玩的路上突然想到一個在工作上很好的創意 如果要照這樣的說法,就是說這是我在上班以外時間想到的 要採用的話就得付我權利金? 再說以前公司人事部門對 RD 的出勤狀況不是很嚴格 自然不少人會遲到,之後有一天發神精來查出勤狀況 之後所付出的代價就是加班的人變少,進度慢慢的跟不上 如果公司跟你斤斤計較那幾分鐘,得到的結果也會是你跟公司斤斤計較那幾分鐘,我想相對的結果都不會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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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M6 Multipurpose precision near-fiel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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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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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不懂的是, 同樣是溝通的工具, 為什麼電話錄音就合法, MSN 或 email 記錄就非法. 如果公司承認雙方在 email 或 MSN 的溝通是有效用的, 就你認為電話錄音合法的角度來看, 有 email 與 MSN 的記錄保留, 不也一樣是對公司員工和客戶雙方的保障? 還是你認為 email 與 MSN 就一定是用來傳送個人的隱私? 而不能像電話有工作交易的功能? 或者你認為電話只會有工作交易的功能, 一定不能用來傳送個人的隱私? 否則, 我看不出兩者之間有何差異, 會造成一個可以合法錄音, 一個不能留下記錄? 法律我不是很懂, 但是, 我知道全世界有很多公司都有做類似的事先告知的監控或記錄, 但是似乎沒有聽說有任何一家公司因此被告而敗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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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0
文章: 7,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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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能同意再多了... ![]() 如果企業老闆想的總是買員工的"時間", 跟員工斤斤計較那些時間..."我很難相信員工會真心幫這家公司用心付出".... 待過本國企業與美商企業就知道.... 美商企業多半是注重你幫公司作的績效並鼓勵各種的創意... 另外...meidoku98網友.... 你有一句話非常有爭議... "如果老闆事先聲明,我會在廁所裝監視器,不爽你可以不要上廁所,我就不相信誰能告的動他。重點在於被拍的人是不是知情,這才是重點。" 改天你開家公司做這種事看看...我就不信你這樣不會被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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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0
文章: 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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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因為對象不同 員工和客戶電話,此時員工代表的是公司,公司自然有權紀錄他和客戶的對話 而MSN、EMAIL、員工的私人電話,代表的是員工個人的隱私訊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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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Oct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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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軟體多半是備而不用的..
監控人的私德也很重要... 而且連我自己也沒把握是否能夠忍住不亂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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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2
文章: 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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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廁所應該算是個人隱私的地方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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