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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Down Under
文章: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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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沒有道理!!
引用:
to art2001桑 當然, 消費者有100%的權利去比價, 也有權利要求退貨... 我認為這是相當合情理的一件事... 不過ART大大您當時只是覺得老闆實在,同時覺得買賣雙方應以誠信原則做生意,自然細水長流, 然而如果店家當時沒有保證他們的價格是"全國最低","全市最低"或是"全區最低"的話, 您的感覺恐怕就站不住腳了... 誠信只能跟有誠信的人講, 跟生意人還是講法律比較實在... (個人想法) 純粹小小的建議, 您下次要是再有類似情形, 不要一開始就把店家公佈, 有時候這樣想讓大家不懷疑您的動機都很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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