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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文章: 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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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還沒回答是誰教您支持外遇的問題.... ![]() 我是兩個小孩的家長,我也認為該適度的體罰, 至於您........等您當了家長再談吧!真是浪費我的時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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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3
文章: 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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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各業都有好與不好的,至於體罰,我就有遇到外國人贊成要體罰的,
甚至在幾年前還看到有個節目兩派外國人為此爭論,當年的新加玻鞭打 有人去訪問美國民眾就有人覺的早該這樣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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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3 您的住址: 台灣省-叛軍佔領區
文章: 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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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要鞭屍舊主題談外遇,我看這裡不是適合的地方 真要講我看全台灣沒幾個人辯得贏我,無巧不巧我以前就做過這個專題研討,當反方 我可以從生物演化觀點講到兩性心理學、法學原理,2天2夜也講不完 事實也證明世界上主要大國都早已沒有通姦罪或是排除刑法之外~ 至於體罰根本沒有何謂"適度",私刑就是私刑,想當老師的人結果人權觀念還停留19世紀 ![]() ![]() 新加坡鞭刑則是很差的比喻,人不人道先撇開不談 至少受刑人是經國家審判後犯了罪的人,由法律賦以公權力的人來執行 試問被打的學生所犯何罪??? 國家有無賦予公權力給老師行刑權?? 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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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3
文章: 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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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理論太多就變成不切實際,為什麼有外國人也贊成體罰? 想一想,他們不應該也如同你認為是私刑? 此文章於 2004-10-13 02:28 PM 被 pingua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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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3
文章: 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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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通姦根本沒有何謂"兩性心理學, 法學原理",不正當的性行為就是不正當的性行為, 想要討論通姦的人結果連國語辭典的定義都搞不清楚 ![]() ![]() 此文章於 2004-10-13 03:35 PM 被 Cudack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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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04
文章: 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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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好幾天沒在78區發言了 可是我現在的班導(高中數學)上課都說:老師本來就應該課稅(因為要拿啥理由免稅啊,作育英才?),況且台灣的稅並不算重(果然是數學老師.....),要賺錢就不要在學校當正職的老師,去補習班隨便教一個月都可以海削一卡車的人(海削這段是我加),老師本來就不是賺錢的工作,僅供糊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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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文章: 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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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好吧! 夜郎先生,通姦無罪論您贏了,祝您的老婆將來出軌愉快! (您只從法律去看,忽略了道德面,我想這就是人與禽X的不同吧!) 您反對體罰,卻認同外遇?!!!您果非凡人,道德標準有其獨到之處! 被打的學生所犯何罪??? 被體罰的學生,沒有犯罪,所以不施以鞭刑,僅以適度的體罰作為制約手段來矯正之...別模糊焦點喔! (何謂制約?您應該懂吧!否則我真懷疑您自稱熟悉心理學.....) 國家當然沒有賦予老師體罰權,相反的,絕對禁止! 這前面我就提過了,因此我也提到我不須為體罰合理化!,(您也幫幫忙,您要引文也先看清楚內容,不要一味地只想講自己的,自誇您多會辯論,鬼才相信!) 我是站在一個家長的立場,認同老師適度體罰,而不知您站在什麼立場呢?人權嗎?我不相信!!! 知道我為什麼那麼肯定嗎?不知道網友們是否也想知道? 請點swiss ymir兄的ID,看看他隱藏的簽名檔,即可一窺全豹!!!!!(其實他的大頭照也透露了訊息) PS:強烈建議swiss ymir兄不要試圖刪掉您隱藏的簽名檔(檔名:chinagood),因為您的簽名檔小弟已存檔,若您刪除,小弟將公佈之!(當然我會注重智慧財產權&網路轉貼禮儀,註明出處及作者) 另外,讀完這則別動氣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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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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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一招在台灣是爛招 保證打起來,到時又黑函滿天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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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3
文章: 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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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parischo大大提醒,我還差點忘了,居然還能講人權
不過就如同我說的,理論太多,說的滿天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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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3 您的住址: 水族箱中
文章: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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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rry....跟每位大大說抱歉.最近我的言論過於失禮
自己禁話一個月...sorry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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