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11
|
刪…………………………
|
|||||||
![]() |
![]() |
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
開版開始的問題,方向應該是變賣“不屬於自己的”物品,
現在看起來變成在爭執“雖然拋棄但是所有權存在爭議”! 事情需要搞得這麼複雜嗎? 如果發生爭議時,提出證明就好了啊, 證明那件物品是誰的,責任、權力回朔就好了, 有價物品返回, 危險物品追責, 其它不是你的不要碰, 這樣不是很簡單嗎?
__________________
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
||
![]() |
![]() |
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454
|
引用:
沒這麼複雜啊,就討論丟進公司回收桶的鋁罐, 究竟是人人都可拾取的無主物,還是進公司回收桶後就變公司一部份資產, 如果沒有明確主張,就無法進到法律程序。 不進到法律程序,那就回到我最開頭的回覆, 拾取公司廢棄鋁罐這件事,頂多觀感不好但不至於違法。 |
|
![]() |
![]() |
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730
|
引用:
類似的情況 引用:
不過好像有例外 如果是物主反悔或丟錯衣物,想要找回自己的東西,能證明他是原物主,就不算盜竊 |
||
![]() |
![]() |
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
引用:
是的, 我也覺得不應該是複雜的問題, 但是很明顯有些論述朝著極端複雜的方向, 但是我覺得即便要那樣, 還是可以很簡單的解決。
__________________
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
|
![]() |
![]() |
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陣亡者的靈堂
文章: 1,070
|
超商店員不得占有顧客捨棄不要的發票,一律撕毀處理,這是所有超商的規定,不信的話去問問就知道了。
|
![]() |
![]() |
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454
|
引用:
舊衣回收箱是回收單位權利主體的延伸,是因人力、物力考量, 作為替代實體收受店面之替代物,故有人丟棄不要的衣物時, 等同當下與舊衣回收單位形成要物契約關係,即丟棄時, 舊衣所有權即歸回收業者所有,任意第三人若是半路截胡, 確有觸犯竊盜罪之疑慮。 |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11
|
引用:
問題的重點在: 1.你為什麼認為那是不屬於自已? 2.你認為那屬於誰? 最後試想一下,如果有人在高鐵上掉一個黑色手提袋,裡面有三百萬。你認為屬於誰? 再反過來,如果有人在高鐵上撿到黑色手提袋,裡面有三百萬。你認為屬於誰? 按這種邏輯推下去,肯定不屬於高鐵的員工,但是有順理成章的屬於高鐵公司嗎?好像也沒有嘛! 所以你會把手提袋拿走,但是錢不拿走?不管什麼原因,你不小心遺失或是你有意放棄,還是不見得就歸了別人。至少我不同意這種想法。 不要跟我說屬於陳明文喔! ![]() ![]() ![]() 若我是陳明文,我大可以找我的朋友出面,就說朋友託陳明文去跟大金主借錢,只是陳明文忘了把錢拿走。 這錢表面看起來就不是黑錢,而是單純借貸,而且錢還不是陳明文自已的,事後再分朋友三十萬到五十萬,就化整為零了。 回過頭來說,並沒有放棄或遺失,你撿到就必定自然取得所有權跟附屬的一切權利。 此文章於 2025-09-23 01:52 AM 被 沒問題 編輯. |
|
![]() |
![]() |
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
1.如果你想拿回來,那你必須提供證明,否則不該拿。
2.如果有一物品,涉及責任追究,執法機關也必須蒐集相關證據才能追究負責人。 這樣的原則很難理解嗎? 如果這樣的文字敘述你都看不懂, 那就算是我的錯好了,ok 一件簡單的事情,非得要鑽.. 找一些各面向都不同的例子是要證明什麼呢? 證明自己很愛辯嗎? 那你真的贏了,很棒
__________________
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此文章於 2025-09-23 02:31 AM 被 EAC212 編輯. |
![]() |
![]() |
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從來處來
文章: 2,765
|
引用:
我講得很清楚了,刑法講的是「意圖」,和所有權無關。 A公司有沒有意圖非法處理廢棄物?B公司有沒有在知情的情況下非法處理廢棄物? 換個情境,我在一塊土地合法堆置有害廢棄物。 你家附近有房産,覺得有有害廢棄物在附近會影響房價,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偷偷把我的廢棄物非法處理掉。 請問是誰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當然是你,不是我。 不僅如此,我還可以控告你竊盜罪,竊盜我的廢棄物。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