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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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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應該不會有。 之前檢察官痛批法務部長的事並沒有看到新聞媒體報導過,這次除非有哪門大砲開火,否則應該還是不會有相關新聞。 而且這次部長講得比較保守了。 此文章於 2020-08-21 02:01 PM 被 惡蟲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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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Sep 2003
文章: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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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兩個法官判決都不同,法律是有兩套解釋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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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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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很難講。 我可能沒有承審法官那麼「有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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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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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應該問一審法官跟二審法官判決,竟然出現如此大的差異 到底是一審法官沒有基本法律知識? 還是二審法官亂判? 如果三審發回更審,哪麼又多一個沒基本法律知識? 過去大家爭議的是量刑,判死或無期,可是法官都會認定有罪 這次有罪無罪,是天堂和地獄的差異 如果台灣的法官是這樣養成的 活在平行世界的,恐怕就是哪些不食人間煙火的法律人 他們不知自己是恐龍,也不知自己活在平行世界 還好意思教訓別人不懂,實在夠無言 PS:法律人不要引我言回我,大家沒有交集不要浪費時間,沒興趣聽鬼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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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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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無罪判決,有其他配套嗎?
例如先關一陣子強制治療到一定程度,或強制勒戒等等 如果都沒有,這個無罪判決,就不能怪民眾法盲,或不增進法律知識, 因為他一出來,會不會有下一個都很難說啊,等於一個不定時炸彈在路上放在大家身邊 離他越近的人越是害怕。 此文章於 2020-08-21 02:13 PM 被 etherhaha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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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1,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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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子很多人被“吸毒”、“逆倫”這些次要條件給迷惑了
回歸事情的本質 假設今天某人吃的不是安非他命 是安眠藥 然後出現了所謂的“夢遊殺人” 大眾能不能接受這樣的狀況是無罪? 至於二審為什麼相信兇嫌是完全無意識 那是另一個層次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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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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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應該是要檢討精神衛生法或其他相關單位處置措施吧。 我國對於身心障礙者的照顧還在起步階段,有許多不足之處。有問題就應該改進,但是不是因為相關單位怠於改善或立法遲延,就硬要法官判有罪甚至死刑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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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Sep 2003
文章: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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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法官不懂法條,不懂有人一直凹是老百姓不懂法律,會隨媒體起舞!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8919.A.F16.html 刑法19條 在94年修法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 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然後底下這段是那次修法增加的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立法理由這一段話 責任能力之有無及其高低,為犯罪有責性判斷之一要件。關於責任能力之判斷, 依通說之規範責任論,應就行為人所實施具備構成要件該當且屬違法之行為, 判斷行為人辨識其行為違法之能力,以及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倘行為人之欠缺或顯著減低前述能力,係由於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 即難謂其屬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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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un 2001 您的住址: 地球
文章: 6,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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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就是一定雙手一攤怪法條
可是人家不會跟你說 法條是法條 法官有個大絕招叫自由心證 法條就是這樣(雙手一攤)->既然這樣那我用電腦直接判決就好哪裡需要法官? 先有法官根據自由心證引用法條->根據法條內容判決->被罵就怪法條爛(奇怪了別的案就很正常判就這個案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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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由一個笑容開始,用一個吻來成長,用一滴眼淚來結束。 當你出生時你一個人在哭,而所有在旁的在笑,因此請活出你的生命, 當你死的時候,圍繞你的人在哭而你便是唯一在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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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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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就是一種標準的不想加強自我法律知識的表現。
判決變更是很正常的事,否則幹嘛要三級三審制?一審就直接確定就好,上訴幹嘛?判決不能變更,又何必上訴。 判決不同有時候是因為對證據的認定不一樣,有時候也牽扯到法律的變動。 像最近為了因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法,各地檢紛紛對相關毒品案件提起上訴,這些案子上訴後判決就會不一樣了,當然一般人是不知道的,因為新聞找不到報導。 然而這是因為剛好法律發生了變動,所造成的結果。 一般來講,到二審時,不論是原告/檢察官方或是被告方都有可能提出新的事證,有時候只是一些微小的事證,但是卻足以改變二審的判斷,而變更為無罪或有罪。 要判斷為什麼,只能去從判決書中,分別比對有罪及無罪的理由,才能知道為什麼會改變判決。 不過我猜這裡應該會有很多人懶得去看判決書,更多人根本不想去逐一比對判決理由,對吧? 反正新聞標題看一看就好了,花那麼多時間去看判決做什麼,直接就罵法官恐龍最簡單了,省時省力,完全不用動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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