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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從來處來
文章: 2,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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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對準是指:中國部屬的那些導彈,台灣剛好都在它們的射程範圍內。 如果你家對面一整排隣居門前都掛了一支自動機槍,而你家剛好全在他們射程範圍內,請問你要不要擔心一下?還是覺得隣居都是很nice的,那些機槍是裝飾而已。 此文章於 2017-04-10 11:29 PM 被 Adsmt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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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從來處來
文章: 2,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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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國是獨裁國家,有這種情況不是很正常? 所以民主可貴就在,國家法治黑暗,人民有足夠的權力慢慢改善。 獨裁專制,只會越來越黑暗。那些把受害者抓去關的,算是最好的下場了。對岸強國可是直接被自殺,不然抓去賣器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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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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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這些恐龍法官或收賄法官甚至政黨法官的問題 說穿了還是立法問題 只不過不是刑法或民法而已 而是更為基本的"法官法"與"訴訟法"的問題 拿司法比較先進的國外來說 有民選法官、有法庭直播、有陪審制、有法官的退場機制、任期制、有起訴狀一本主義 通常要有律師實務經驗才能當選法官或者考 這些東西,台灣有嗎? 既然國外有確認較為先進且可行的制度,台灣都沒有 那怎麼可能期待台灣的司法會進步? 至於"法官法"與"訴訟法"為什麼不修法? 大家可以拿起電話,打給你的選區的立委,問他/她為什麼不提出修法? 此文章於 2017-04-11 12:51 AM 被 DWEOOT10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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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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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A大 這回我就不挺你了 您說的那些實務上根本不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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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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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又是國外月亮比較圓 國外的方式只是把權力分散,是否能定位較先進是另一回事 就拿陪審團來說也牽涉到很多複雜的問題 (讓我想到失控的陪審團) 貧富差距衍生的司法不公可能更明顯 此文章於 2017-04-11 04:20 AM 被 ademon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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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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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忘了,外國槍枝合法持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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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6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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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覺得你完全弄錯了 支付命令該做的是實質審查 而非浮濫放行 這案例以及我說的事情也跟你說的狀況完全不同 真正的問題是 之前法院因為認為詐騙是微罪 所以就給予嫌犯保釋 讓人有充足脫產時間 等到要發間也不是即刻執行 此外打贏官司也不能直接申請強制執行 還要另外花錢 所以沒時效 也不能保護被害人 另外假扣押更好笑 沒想過手續與費用嗎 這個更高要一成 也就是要430萬台幣 而目前一般都以假扣押保全債權的金額三分之一作為標準 也就是要一千多萬新台幣 然後還要申請與程序 另外詐欺是刑事 假扣押是民事 所以等於還要另外再去申請處分 非常麻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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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閃亮亮的永和*~
文章: 6,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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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才會有郭董假扣押記者財產這種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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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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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講的應該是假扣押的問題。 如果假扣押不收這筆錢就會有你講的問題。 但我今天勝訴,我的權利已經是確定的了。 法院卻只管審判不管被告是否依判決執行。 要法院去執行還要自己先拿錢出來。 這顯然不合理。 法院要執行費可以,應該是執行後從被害人已得部分依執行比例扣除。 例如,法院判賠1000萬,法院執行費8萬。 但被告只拿出500萬。法院就只能收4萬執行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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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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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想 是不是國外的月亮比較圓? 民眾心理已有答案 民調中心的問券調查 美國人對自已的司法的信任度是多少? 台灣人對自已的司法的信任度是多少? 結果已經很顯而易見了 說到美國司法,就讓想我到辛普森案了 這件事情轟動到當年我國中的公民老師還拿這事情來上課 最近才剛翻拍成美劇,有空的人可以看一下 當年辛普森案,就像台灣的江國慶案一樣,受到廣大民眾強烈關注 媒體舖天蓋地24小時不停的追蹤報導 同時也幾乎所有人都認為辛普森有罪 本來是一個十拿九穩的案子 但結果當時檢方為了積極證明辛普森「有罪」 對有限的證據作出草率的論斷 甚至拿出本人載不下的手套,想栽贓說是辛普森行兇時戴的手套 以至於後來就因為檢方拿了偽證,讓檢方提供的證據喪失了公信力,辛普森因而獲判無罪 這件事情也讓人們分成了2派 一派認為,就算證據是假的,辛普森仍然有有極大的殺人嫌疑,還是該判辛普森有罪 另一派認為,就因為證據是假的,法庭上必須必須依照證據判決,不能用"合理懷疑"來認定有罪 究竟法律所追求的正義,應該是屬於那一種呢? 大家可以看完這部美劇後 在心裡仔細想想吧 此文章於 2017-04-11 11:14 AM 被 DWEOOT10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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