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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LEE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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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5
文章: 4
引用:
作者狗宏
是你先拿著一綱多本的一個版本,來代表敎育部的

唉,從頭到尾原始版本就是教育部出來的!!!教育部哪來的一綱多本????
大方向本來就是一綱一本.只是去年大選執政縣市太少!!!想霸王硬上弓也上不了!!
知道黑箱想硬推只會讓自己難看所以發明了一個新名詞!!有爭議就不考!!所以各大印書商如獲大赦!!各自拿出各不會有爭議的版本!!看上面一堆人不敢拿教育部原始課綱倒是很多人拿教科書廠商的課綱出來辯護!!就知道這次教育部修改課綱的正當性了!!!不在同一個頻道再多說也無用!!!是我打攪您了~抱歉~~~~~
     
      

此文章於 2015-07-30 01:58 PM 被 BRLEE11 編輯.
舊 2015-07-30, 01:54 PM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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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LEE11離線中  
聳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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聳鐵人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15
文章: 406
 
舊 2015-07-30, 01:57 PM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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聳鐵人離線中  
losel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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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4
文章: 4
引用:
作者salfonxman
你知道我國立法院公報是公開資訊嗎?

你知道我給你的連結裡提到的是98課綱委員在2006年就在公開姓名的情況下蒐集基層意見嗎?


政府資訊公開法
"得"不公開...........
95當時的教育部長選擇公開,沒有違法
103選擇不公開,也沒犯錯
所以103委員名單給立法院,只看到王OO.李OO....

但是施行後,必需完整公開
舊 2015-07-30, 01:57 PM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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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seless離線中  
聳鐵人
*停權中*
 
聳鐵人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15
文章: 406
引用:
作者zxcv123
「日據」和「日本殖民統治時期 」 有什麼差異?

差很大,日據是指佔領,台灣從沒被日本佔領
台灣是清朝割給日本,所以是日本統治

此文章於 2015-07-30 02:02 PM 被 聳鐵人 編輯.
舊 2015-07-30, 02:00 PM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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聳鐵人離線中  
salfonx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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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引用:
作者loseless

103會議不公開=黑箱
98會議也沒公開= ???
(在課綱實施時公開,就不要拿來說嘴了)

讓大家回顧一下某人前面的言詞

舊 2015-07-30, 02:01 PM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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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fonxman離線中  
ken_511
Power Member
 
ken_511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Oct 2005
文章: 537
引用:
作者聳鐵人
時代不同,思想不同,眼界也不同,不能老是拿明朝的劍來斬清朝的官,當人們意識到歷史對未來國家走向有很大影響,就會想知道更多

明年再來不行嗎?

一定要現在的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

小黃屋37326374
舊 2015-07-30, 02:03 PM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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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_511離線中  
巴豆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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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豆妖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10
"20 歲休學在家的高中生林冠華"

一般不都是18歲高中畢業嗎?
感覺是一個比較無法抗壓的社會人士
舊 2015-07-30, 02:04 PM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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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豆妖離線中  
聳鐵人
*停權中*
 
聳鐵人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15
文章: 406
引用:
作者ken_511
明年再來不行嗎?

一定要現在的理由?

你知道課綱已經吵很久了嗎??
今年就要通過,能不吵嗎??

此文章於 2015-07-30 02:06 PM 被 聳鐵人 編輯.
舊 2015-07-30, 02:05 PM #78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聳鐵人離線中  
salfonxma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引用:
作者loseless
政府資訊公開法
"得"不公開...........
95當時的教育部長選擇公開,沒有違法
103選擇不公開,也沒犯錯
所以103委員名單給立法院,只看到王OO.李OO....

但是施行後,必需完整公開

我國的政府資訊公開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PCode=I0020026
裡面並無""得"不公開"之字眼

只有18條如下


第 18 條 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
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
、禁止公開者。
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
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
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四、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 (調) 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
作監督、管理、檢 (調) 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
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其
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者。
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
。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
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
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但
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
者,不在此限。
八、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而公開或提供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
虞者。
九、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妨害其經營上之正當
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政府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
開或提供之。


第 7 條 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

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
、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
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
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三、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
號。
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
六、預算及決算書。
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
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九、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前項第五款所稱研究報告,指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委託專家、學者進行之
報告或派赴國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或實習人員所提出之報告。
第一項第十款所稱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指由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成員
組成之決策性機關,其所審議議案之案由、議程、決議內容及出席會議成
員名單。
舊 2015-07-30, 02:06 PM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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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fonxman離線中  
knicks0981
*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5
文章: 7
部分網友非常冷血

大概是非我族類,其心必異

這可是一條年輕的生命

只是意識型態跟你不一樣就該死?

讓你們做官員,不就直接對學生民眾開槍掃射?
舊 2015-07-30, 02:06 PM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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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nicks0981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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