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5,843
					
				 
				 | 
	
	
		
		
		
									  
 引用: 
	
 何必幻想   要不要去翻翻自已家裡的祖籍   現在一堆早期來台的高級26都回去祭祖了   有26沒跟上流行嗎   哦~買貨也要賣貨人願意賣啊 不就口嫌體正直~賣貨賣的很高興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14 您的住址: 四季如夏的地方 
				
				
					文章: 1,796
					
				 
				 | 
	
	
		
		
		
									  
		
		 果然又是數典忘祖論/挖墳論的變種, 
				
		
聊無新意. 那反日反美的土著不要哪天不小心發現自己家裡有金髮紅髮血統還是什麼日本武士服就好笑了.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5,843
					
				 
				 | 
	
	
		
		
		
									  
		
		 引用: 
	
 反共反美反日~你少了反共   給我3千核導彈~這三個國家我一定各給1000顆~絕不偏心   別把我跟那種人在台灣或美國~結果心在26的26相提並論好嗎~這我很傷心的 ![]()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82
					
				 
				 | 
	
	
		
		
		
									  
		
		 引用: 
	
 我再幫我自己複習一下 http://www.boca.gov.tw/content?CuItem=3462 探視慰問被捕、拘禁或繫獄國人,必要時並得應請代薦律師或翻譯人員 引用: 
	
 喔. 原來有出國等於有外交概念? 我等會來問問幾個阿媽看看... 呵.. 好啦ok算我對號入座, 就當你在說我好了, 你的音樂知識讓眾網友獲益良多, 但這句話真的可以得到認同嗎? 要不要再想一想修改一下? 其實黑豬肉兄, 你一直要為外館責任範圍做一個...嗯 "責任劃分" , 我不知道該說些什麼了 你就直接說了吧. 要是國外被詐騙了, (別扯是不是紅燈區了拜託) 你告訴大家在語言不通的國家, (例如長輩可能和跟警察都講不通的, 也或許是小國家冷門語言的, ) 要如何處理就好. 謝謝.  | 
||
| 
      
				 | 
| 
			
			
			
			 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楓葉國 
				
				
					文章: 316
					
				 
				 | 
	
	
		
		
		
									  
		
		 引用: 
	
 所以請問在紅燈區被騙的人是已經被捕、拘禁、或繫獄了嗎? 請問有哪個時候外館沒有探視慰問被捕、拘禁、或繫獄國人? 有時候我都不知道到底誰用中文比較多... ... 明明上面就講的很清楚... 引用: 
	
 出國不代表有外交概念,但是妳想要有外交概念卻又從不出國? 所以我一點都不想要修改。 再來,明明外交部說的就是「至紅燈區飲酒消費遭到詐騙,要求外館討回費用」... ... 妳又突然說別扯紅燈區... ... ??? 國外被詐騙怎麼解決? 現實狀況就是自己鼻子摸摸。因為妳也不可能待在那個國家到之後出庭。妳這段時間要住哪?? 好,即便今天妳願意多花錢住在那邊出庭,或打跨國官司,那也是找律師。華人律師真的是到處都有。但是那也是報案了以後才有辦法解決。 但是不管哪兩個選擇,外交人員都頂多只能夠提供協助,主控訴人「都是」受害者,而不是由外館討回費用... ... ...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82
					
				 
				 | 
	
	
		
		
		
									  
		
		 引用: 
	
 不提紅燈區是因為我不會去紅燈去. 但我或者長輩出國, 人在國外可能會被詐騙. 1. 你明知道我指的是 "必要時並得應請代薦律師" 這句話. 因為官網和你說的不盡相同. 2. 感謝指點迷津. 所以1的問題也不重要了. 謝謝. 也讓我對駐各國外館作業要點又有新一層的認識.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14 您的住址: 四季如夏的地方 
				
				
					文章: 1,796
					
				 
				 | 
	
	
		
		
		
									  
		
		 引用: 
	
 我這邊TECO對於所謂 "必要時並得應請代薦律師"的實踐方式就是給事主一份華人報紙. ![]()  | 
|
| 
      
				 | 
| 
			
			
			
			 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楓葉國 
				
				
					文章: 316
					
				 
				 | 
	
	
		
		
		
									  
		
		 引用: 
	
 喂!妳是故意的還是妳的中文程度真的... ... ... -.-" 請問那句話中,必要前是句點並且換行成為新句嗎?      這就是為什麼我名知道妳指的是「必要時並得應請代薦律師」,但是我卻提出「探視慰問被捕、拘禁或繫獄國人」。因為有了「探視慰問被捕、拘禁或繫獄國人」的條件,才會有「探視慰問被捕、拘禁或繫獄國人」的結果... ... 這兩個並不是分開兩個作業要點,而是一個! 引用: 
	
       因為這就是我之前講的「避嫌」中但是又能達到「代薦律師」的辦法之一    ![]()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82
					
				 
				 | 
	
	
		
		
		
									  
		
		 引用: 
	
 OK, 也算我中文程度不好, 我就乖乖的把它看為一件事可以吧! 那也就是只有被告入獄時才可以"得應請代薦律師"; 若我們國人就屬原告, 當然沒入獄, 那就不能"代薦律師" 囉?    呵我知道  也許應該或許可能世界各國皆有公訴律師可用.  在你說的摸摸鼻子之後, 其他一切皆不重要了. 好啦好啦, 我己經完全了解啦. 外館其實也蠻怕事的. 再講下去也沒什麼意思. 明知自己能為而不為. 天高皇地遠的公務人員,想必也遇到許多"刁民". 難怪有人說找26領事館還比較有用. 要這樣成為國人一個習性後, 那我們的外館只是讓人瞧不起罷了.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5,843
					
				 
				 | 
	
	
		
		
		
									  
		
		 引用: 
	
 會被告圖利嗎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