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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13
文章: 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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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應為 10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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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文章: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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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有個問題是, 家庭的建立為何一定要有婚姻這一因素在裡頭? 譬如一位不婚單身人士, 也可以透過收養子女方式, 來建立一個家庭, 其中不僅沒血緣, 也沒有婚姻這一因素在裡頭! 若說這樣的組成不能被稱為家庭的話, 那麼那些單親家庭也就不能被稱為家庭了.. 更何況由男女婚姻組成的家庭就一定會幸福嗎? 我看未必, 否則不會有那麼高的離婚率.. 我想那些反對者主要反對的是同性婚姻這一項; 因為他們主觀意識甚至其所信仰的宗教教義認為這是邪惡的, 既是邪惡, 自然就不容許它的存在; 任何家庭組成方案只要能容許同性婚姻存在, 他們就會反對到底.. 同性婚姻這個議題在美國加州這邊前陣子也鬧得很大, 還搞公投, 一些分屬不同派系, 平常不相往來甚至互不承認的教會組織, 也罕見地聯合起來搞連署以及上電台辯論; 這種情況就跟墮胎與保險套議題初期一樣, 一開始總是會有一些自認衛道的人士, 號招信徒出來反對. 說說我個人的立場, 基本上我對任何新的想法都保持尊重的態度, 縱然我可能不喜歡; 說實在的, 人類生殖科技不斷進步, 將來或許有那麼一天, 人類為因應長時間在太空旅行, 為了避免萬一因故剩下單一性別, 不能繁衍後代以延續人類物種時, 嬰兒是在人造子宮孕育, 而且遺傳基因是從好幾個優選來源甚至人造獲得, 以能適應太空中嚴酷輻射環境也說不定; 若是這樣的話, 屆時恐怕又會有衛道人士出面反對, 死不承認那樣是個人類, 縱然這個 "人" 與一般人類一樣, 擁有相同甚至更優秀的基因組與外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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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13
文章: 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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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http://law112501.pixnet.net/blog/po...AE%B6%E3%80%8D-. 這個你可以看一下,關於目前民法中家庭的定義,家庭並沒有限定婚姻這個因素,只要有親屬關係,就是家庭 收養關係是建立親屬關係的一種,因此沒有血緣也能成立家庭,只是目前我們沒有年齡相近的收養,也就說,雙方差距 20 歲以內不能建立收養關係 多元成家的家庭定義,我個人看法其實沒有變化,僅是將定義親屬關係放寬而已,家庭仍然是家庭 你其他寫的我沒有太多意見,對我來說不管支持反對同性婚姻、反對通姦都可以,但不要把明明關係不大的事情弄得好像很有關係,這個我實在很感冒 此文章於 2013-11-04 12:15 AM 被 micall.le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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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13
文章: 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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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民法根本不保障你的家庭幸福啊,只管權利義務關係,會覺得民法在保證你婚姻幸福的人我是覺得也太看得起民法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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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台中
文章: 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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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草案裡明明就寫了... "在權利義務的設計上,伴侶制度也和婚姻有若干重大差異,例如:伴侶如果無法以合意分手,單方就可以終止伴侶契約; 在財產制的設計上,以「分別財產制」作為法定財產制" 目前的婚姻制度, 離婚要由法院判決或雙方協議才可離婚. 但在「多元家庭法案」中, 「只要有任一方決定結束」就可以結束脫離家庭關係. 也就是說, 如果有個女人為了支持配偶的事業在家相夫教子了50年, 忽然有天飛黃騰達的配偶說「我愛上了其他人」, 配偶可以完全不負責任的一拍兩散什麼都不用留給這女人. 你願意支持這樣的法案嗎? 而且你一直忽視很重要的一點 "所以如果本草案通過, 所有相關法條也需要因應修正." 也就是說你提的那些「又沒有刪」的部分, 會因為與新法相抵而被迫連帶修法. 民法過了, 刑法要不要跟著修改? 民法裡面寫了「沒有性忠貞義務」, 刑法能不能判通姦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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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13
文章: 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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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以上我不想跟你再講了,請你把草案一條一條看完再講 你根本就只有看那些反對團體的說詞對不對?連別人的話都不經過大腦思考,不肯求證,改都不改直接抄,連條文都不看的人,代表你根本連這個草案都不懂,請不要跟我再討論 引用:
我從來就沒有打算來跟你講通姦罪,從頭到尾都在講的是民法,會不會因為要這樣修改我怎麼知道?你覺得會這樣那你就反對多元成家到底就好,為什麼要問我?我從來都沒有認為你不該反對通姦這檔事情,我只是覺得你硬是把通姦扯上民法的事情很奇怪 民法根本不管通姦,你知道嗎?你只能用有通姦這件事情的發生來解除婚姻關係,如此而已,而有沒有通姦這要靠刑法通姦罪成立才能成立,在通姦這件事情上的民法和刑法的關係就是這樣,1052 在草案中仍然沒有刪除,你應該關切的是刑法通姦除罪化的事情,怎麼會去關心民法? 況且我實在很想問你,民法根本就沒有管通姦這檔事,為什麼刑法仍然有通姦罪?按照你的邏輯,通姦罪早該被刪除了不是嗎?那何來大法官解釋文第554號? 此文章於 2013-11-04 12:41 AM 被 micall.le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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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文章: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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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就是因為民法並沒有規範, 所以我才會舉例與認為反對者拿那樣的一個理由, 來反對所謂的 "伴侶制" 是有問題的; 既然無血緣單身收養關係可以成立家庭, 為何無血緣伴侶就不能成立? 當然 "法" 是人定的, 它可以被修改; 以前認為是非法的, 將來可能是合法, 以前是合法的, 將來可能是非法; 我認為與其在那邊鑽牛角尖, 辯說那樣做就一定會如何如何, 就好似以前在談開放髮禁一樣, 不一樣的就是牛鬼蛇神; 倒不如以欣賞角度, 看待這類家庭制度的革命; 說不定將來人類家庭組成, 就是這個樣子誰知道? 當然啦! 如果我所寫的讓您不高興, 那就請您海涵, 畢竟您我不一樣, 您不是我, 我也不是您, 您覺得明明關係不大的事情, 或許我認為卻是關鍵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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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13
文章: 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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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也只是回答你的問題而已,我比較怕你會覺得我回應在反對你的說法,最後一句話不是針對你,我應該少打幾個字所以造成你的誤解 引用:
此文章於 2013-11-04 12:49 AM 被 micall.le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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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文章: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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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簡單地講! 反對者在反對某一事物時, 自然會想方設法以各種理由來反對, 拿放大鏡來檢視也是家常便飯, 這是很正常的事情, 所以往往到最後容易失去了原本的初衷, 只聚焦於一些旁枝末節.. 至於民法能不能保障婚姻幸福, 想也知道不可能, 否則它就不會是 "法", 而是 "道" 了.. 而幸福的定義本就是由各人自己心裡去認定, 有的人粗茶淡飯, 甘之如飴; 有的人要的是萬千家財, 一呼百諾; 什麼是幸福? 啊耶哉, 自己去定議自己的幸福就好啦! 至於我嗎? 我是山賊, 我覺得生活得自由自在就是幸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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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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