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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ebre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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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6
文章: 240
引用:
作者lucsesli
我有個疑問。他應該是三軍統帥,所以應該有些條文可以引用吧?

就我所知戰時三軍統帥能擁有更大權力,但現在和平時的話
總統對法案也只有公佈,審核,覆議,核可這類動作
總統可以「建議」立法院去通過第三方介入這些事情
但通過與否還是立法院的事,總統不能介入
所以第三方介入能不能通過還是看立委良心啦,但我相信是會通過的
大家抱怨的是拖太久(因為民主政府通過法條一向都是慢慢慢)
如果家裡有孩子現在讀高中的可以翻翻他們的公民課本,這些課本上現在都有教

而且就馬的學歷跟身份,他不可能裝傻不知道他有沒有這份權力
畢竟哪個政治人物想跟民意過不去,現在軍方理虧幹嘛去保護他們
但是如果總統因為民意而濫用司法,只會給反對黨更大的機會攻擊
什麼「戒嚴啦」「專制白X恐怖來臨」「國家沒法治沒救啦」
這樣做只會造成反效果罷了

我不是什麼法律專家,有任何說錯的地方歡迎指正

引用:
作者megag5
中華民國國防法第8條: 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為三軍統帥,行使統帥權指揮軍隊,直接責成國防部部長,由部長命令參謀總長指揮執行之。

好像還是不能繞過國防布...

國防法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5...B2%E6%B3%95.htm)

就我所知,中華民國陸海空軍刑法等也是軍方的司法單位來行使
這點國防部等執行單位也不能介入,畢竟司法必須獨立
     
      
__________________

此文章於 2013-08-03 01:11 PM 被 applebread 編輯.
舊 2013-08-03, 01:07 PM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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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ebread離線中  
applebread
Major Member
 
applebread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06
文章: 240
引用:
作者applebread
就我所知,中華民國陸海空軍刑法等也是軍方的司法單位來行使
這點國防部等執行單位也不能介入,畢竟司法必須獨立


這點我說錯了,軍法院檢還是在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底下
希望它也是司法獨立就是
http://www.mnd.gov.tw/Publish.aspx?cnid=3361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13-08-03, 01:24 PM #7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applebread離線中  
sclee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721
引用:
作者applebread
啊…? 我本來就不期待結果有多少人滿意

上面有貼一個總統對管到底的回應,說實在他除了罵罵國防部長叫叫立委還能幹嘛
我很早就說了總統是能立法哦,大家說總統無能,是因為他真的就沒有立法權

如果今天總統真能獨排眾議強行通過第三方介入,那還要立委幹什麼…

也許當年蔣X正辦得到吧,那時是黨國一體,靠關係什麼都能自己來的時代
但大家希望總統行使高於司法的特權,卻又討厭蔣X正,那請問你們要法治還是要特權?
各位希望用法律讓罪犯受懲,卻又要法律符合自己想要的結果,這算什麼法治呢
(其實當年蔣也不能隨意自如,因為黨內派系的各種利益他都有顧到
結果當年就是法治低,什麼都靠關係,上位者清明很好,但他亂來國家就慘了)

好啦又知道我又引戰了
大家就當我工讀生不要回應我的文,免得我還被說是來賺錢的

我不知道前任總統可以指示成立跨部門特查組去重查拉法葉案,為何現任不能?
不管不惜動搖國本是否在作秀,當時國會是在野佔多數,有人出來說總統不能介入成立專案查組嗎?查不出來是另一回事
閣下似乎認為什麼事都靠立委,當行政權利用政行命令可以處理的時候,為什麼要勞師動眾去立法?等三讀通過,總統頒布生效...然後去辦事
今天總統堅持軍法不能移交一般司法審理,多少法律學者專家引經據典,什麼大法官釋憲文都拿出來,如果總統還認為不可以,至少出來駁斥這些專家,甚至可以說前總統指示成立誇部門小組查拉法葉案是違法的..

現任的總統常今日之我否定昨天的我,當民意壓力太大,他過去的紀錄是經常妥協屈服,說不可的事變可以

此文章於 2013-08-03 01:27 PM 被 sclee 編輯.
舊 2013-08-03, 01:25 PM #7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clee離線中  
applebread
Maj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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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6
文章: 240
引用:
作者sclee
閣下似乎認為什麼事都靠立委,當行政權利用政行命令可以處理的時候,為什麼要勞師動眾去立法?等三讀通過,總統頒布生效...然後去辦事

我不曉得行政命令能否能成立跨部門特偵組

目前我只找到當時的新聞連結
http://www.cna.com.tw/News/aSOC/201307240172-1.aspx
引用:
作者新聞
特偵組仍維持一貫立場,本案依法非特偵組職司案件,特偵組不介入偵辦。

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wiki
如果要擴大特偵組職司權限,行政命令即可呢,還是要立法通過?

引用:
作者sclee
今天總統堅持軍法不能移交一般司法審理,多少法律學者專家引經據典,什麼大法官釋憲文都拿出來,如果總統還認為不可以,至少出來駁斥這些專家,甚至可以說前總統指示成立誇部門小組查拉法葉案是違法的..

我不曉得要怎麼請出特偵組,而大法官釋憲什麼的我可能新聞看的少
不曉得您能否給我連結讓我參閱一下
__________________

此文章於 2013-08-03 01:38 PM 被 applebread 編輯.
舊 2013-08-03, 01:33 PM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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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ebread離線中  
teraflare
Senior Member
 
teraflare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1,092
一開始馬英九如果對著家屬說:
[總統我把這案子交給軍檢調來調查,我是不能(不願?)管的]

可是當著國國民眾和受害者家屬面前他是怎麼表現的?

請他可不可以發點最後的良心8/4不要在去三度造成受害者家屬傷害.....
舊 2013-08-03, 01:40 PM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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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aflare離線中  
ruinousdeity
*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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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引用:
作者applebread
這點我說錯了,軍法院檢還是在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底下
希望它也是司法獨立就是
http://www.mnd.gov.tw/Publish.aspx?cnid=3361

所以你再看看國防部的上面的權責機關是誰?行政院不是?行政院代表的不就是總統的立場?
這件案子會辦成這樣的原因不難理解吧
舊 2013-08-03, 01:41 PM #76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ruinousdeity離線中  
sclee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721
引用:
作者applebread
我不曉得要怎麼請出特偵組,而大法官釋憲什麼的我可能新聞看的少
不曉得您能否給我連結讓我參閱一下

喔!你發表了很多對洪案的意見,原來你沒看過這篇文章?
爭議中的要真相,其中一個重點要第三方介入,因為洪家人不信軍檢,副國防部長在包圍國防部當天代表軍方答應,後來因總統不同意,第三方介入變成桃檢協辦一少部分,就是滅證,你是洪家以及當天包圍的民眾是否有被騙的感覺?

刑事訴訟與軍事審判的第一堂課
偵查階段沒有專屬管轄權的問題

洪仲丘死亡已經超過兩週,由誰偵查的問題,在家屬要求由第三方介入後開始引起爭執,我們認為國防部是在使用不合理的解釋方法解釋法律,此點令人費解。亦即,國防部指出,依刑事訴訟法第1條規定:現役軍人犯軍法之罪應受軍事審判;軍事審判法第1條亦規定: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本法追訴審判。又軍事審判法第5條第2項規定,犯罪在任職服役中,發覺在離職離役後者,由法院審判。第34條復規定,犯罪事實一部應依軍事審判法審判時,全部依該法審判之。所以國防部堅稱由軍事檢察機關負責檢察工作並無疑義。其他機關僅能協助,該部也很願意接受此項協助,例如有關錄影視訊的還原該部也委託法務部調查局負責之。上述說明,看似合理,卻潛藏著國防部對上述規範的專斷式見解。

首先此一聲明,國防部即忽略了,司法院大法官早已於釋字第436號解釋中指出,憲法第8條第1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憲法第16條並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現役軍人亦為人民,自應同受上開規定之保障。又憲法第9條規定:「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乃因現役軍人負有保衛國家之特別義務,基於國家安全與軍事需要,對其犯罪行為得設軍事審判之特別訴訟程序,非謂軍事審判機關對於軍人之犯罪有專屬、排他性之審判權。而上述的大法官會議所闡釋出來的憲法規範乃是用來解釋法律的法源依據。

於本案當中,尤其是被移送軍事檢察機關的義務役醫官業已退伍,如果以國防部對軍事審判法第5條第2項規定反面解釋方式,因為他的犯罪事實發生在服役期間,發覺也是在服役期間,軍法即有審判權。如此作法,顯然國防部忘卻了憲法第9條與軍事審判法第1條所規範,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的規定,以及上述大法官會議之解釋。

若國防部此種解釋合理,何以在江國慶案中,必須要組成軍司法聯合小組?關於陳肇敏部長、黃顯榮上將之刑責只要由軍事檢察署訴追即可。江國慶案中組成軍司法聯合小組之做法,乃是因為軍事審判法第5條第2項,該當事人已經離職離役,是由普通法院具有審判權。又如上述,釋字第436號解釋已表示,軍事審判機關對於軍人之犯罪並沒有專屬排他性之審判權,換言之,即便是軍人於任職服役間犯罪均有可能為一般法院審判,湮滅證據一事即屬一例。更何況離職離役之軍人,如何以軍刑法相繩,而由軍法院審判。

過早的指稱無地檢署介入之空間,只是忽略了司法院大法官於釋字第436號解釋宣示的,軍事審判機關對於軍人之犯罪並沒有專屬之審判權。

其次,國防部堅持軍法有審判權所以軍事檢察署得以行使偵查權。必須要注意的是,刑事訴訟法中關於審判權與管轄權的規定於該法第2章,該章之規定乃是在定法院之管轄,並非檢察署之管轄。關於審判權、管轄權有無均是在起訴審判後來加以確定。而檢察雖為司法事務之一部,並非法院的範圍,此點大法官業已解釋,無須再度說明。甚至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即應開始偵查,此點乃是檢察官之法定職務,不容懈怠。未偵查如何確定之後是否具有審判權與管轄權,未偵查如何確定本案當中一般法院並無審判可能呢?即使起訴之後,各該法院仍應審查有無審判與管轄之權。

最後,必須要指出審判權亦為國家主權的一種表現,單一國家中如何出現多元的審判權,此點已為司法院大法官於釋字第436號解釋中所宣示。不同法院的設置,僅是國家在實現司法主權下所為的組織分配,國防部切勿再做錯誤的理解,而以為自己才是唯一有權處理洪仲丘案的機關。普通法院檢察署亦應依法追訴相關罪行,不容只待軍檢提供調查結果,而坐視相關證據的可能流失情形。

聲明人
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盧映潔
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教授 盛子龍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王乃彥
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古承宗
高雄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吳俊毅
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許澤天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孫迺翊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 張天一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許恆達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黃國昌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楊雲驊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 徐偉群
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蔡岳勳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蕭宏宜
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王正嘉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林佳和
文化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周佳宥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胡博硯
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助理教授 張英磊
文化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劉臺強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鍾芳樺
文化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鄭文中
(依據職級與姓氏筆畫排列)
http://www.jrf.org.tw/newjrf/RTE/my...ail.asp?id=3937
舊 2013-08-03, 01:45 PM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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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lee離線中  
terafl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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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aflare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1,092
非常詳盡的解說

但是[司法單位]肯主動介入此案?

姑且不論國防部的專斷解釋

馬總統一開始也就不肯讓[司法單位]介入的動機已然相當明顯.

到現在這接近結案了...受害者家屬可否透過什麼訴願或什麼救濟的方法

請求[司法單位]重新調查此案??
舊 2013-08-03, 02:10 PM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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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ebre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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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6
文章: 240
引用:
作者sclee
喔!你發表了很多對洪案的意見,原來你沒看過這篇文章?
爭議中的要真相,其中一個重點要第三方介入,因為洪家人不信軍檢,副國防部長在包圍國防部當天代表軍方答應,後來因總統不同意,第三方介入變成桃檢協辦一少部分,就是滅證,你是洪家以及當天包圍的民眾是否有被騙的感覺?

刑事訴訟與軍事審判的第一堂課
偵查階段沒有專屬管轄權的問題

洪仲丘死亡已經超過兩週,由誰偵查的問題,在家屬要求由第三方介入後開始引起爭執,我們認為國防部是在使用不合理的解釋方法解釋法律,此點令人費解。亦即,國防部指出,依刑事訴訟法第1條規定:現役軍人犯軍法之罪應受軍事審判;軍事審判法第1條亦規定: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本法追訴審判。又軍事審判法第5條第2項規定,犯罪在任職服役中,發覺在離職離役後者,由法院審判。第34條復規定,犯罪事實一部應依軍事審判法審判時,全部依該法審判之。所...


這篇我有看過,但這篇吵的是「軍事審判機關對於軍人之犯罪並沒有專屬之審判權」
所以當年特偵組能介入,桃檢能偵查是否滅證亦是如此
但問題是洪案並非特偵組職司權限中

就我在wiki看到的
引用:
一、涉及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階級軍職人員之貪瀆案件。

二、選務機關、政黨或候選人於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時,涉嫌全國性舞弊事件或妨害選舉之案件。

三、特殊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危害社會秩序,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定之案件

所以今天要叫得動特偵組,我看必須修法
不然就是請大法官釋憲看洪案是否符合上述條件
__________________

此文章於 2013-08-03 02:13 PM 被 applebread 編輯.
舊 2013-08-03, 02:11 PM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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酢醬麵
Major Member
 
酢醬麵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07
您的住址: 豬窩
文章: 236
監視畫面有沒有被滅證,並不重要吧.

事實是人被操死了,這點不會因監視畫面的有無而改變.

搞不懂...真正該查的不去查,偏偏監視畫面成了重點?

---
當然,如果要持陰謀論的話:
晝面中是否出現不該在現場的人,或者有人不在現場卻背了黑鍋...什麼都有可能啦.
舊 2013-08-03, 02:16 PM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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酢醬麵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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