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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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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腦補嗎 已經發生過的 視而不見 沒有發生的 還可以安插罪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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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3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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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受益性的法律是可以溯及既往的......對於這些民代及教授而言算是受益性的吧!!ooxxoo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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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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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過關/民代特別費、教授研究費 除罪
其實都可受公評 法官應就以個案認定
公款公用 或是公款私用 後者就是貪污 打個比方 之前有人講公家機關電腦多好 政府經費花的 那公務員 可以申報經費 電腦搬回家私用嗎? 後者當然不可以 也想到今天看到一個新聞 某教授 被假釋出來 案件也是類似 公款私用的範圍? 被判刑 一直在喊冤 也在申請非常上訴了 簡單敘述 就是 產學合作的案子 業者匯錢給學校 當專案使用 而那個教授 把經費申請出來後 買了器材 搬到同樣業者公司使用 教授可能也覺得這研究大有前途 就繳了一些錢 入股此公司 檢方因此認定 這算違法.......... 再轉貼相關新聞 是歷史共業? 還是共犯結構? -字 +字 自由時報 – 2013年6月2日 上午6:10 記者曾韋禎/特稿 五月三十一日深夜十一點半,立法院上演一場讓人目瞪口呆的劇碼,為讓涉案的地方民代脫罪,朝野黨團黨鞭密室協商,決定拿大學教授當擋箭牌,趁隙三讀通過「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案」,共譜立法院近年來最荒謬的一夜。 大學教授因研究而被當貪污重犯偵查,確實令人同情。不過最高法院也在今年四月十二日認定,教授依「科學技術基本法」承辦國科會等機關補助,「不具授權公務員身分」,不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頂多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刑度從七年以上徒刑,大減為三年以下徒刑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實已大大地解套,沒有修法全面放生的急迫性。 只有各級地方民代,有因公款私用而身陷囹圄,也有飽受司法追訴之擾,才需修法解套,一勞永逸。因指標人物多屬藍營,在野黨過去尚能沽名釣譽地大喊反貪,作壁上觀。 但這一年來爆發全面性的假發票報帳爭議,又扯進台大創傷醫學部主任柯文哲。各有算計的朝野陣營馬上一拍即合,將「共犯結構」美化為「歷史共業」,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勢取得共識,火速通過修法。 可笑的是,朝野皆云年金改革有多麼重要,卻未見在相關修法展現出如此驚人之效率。又口口聲聲宣稱「勞工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對勞權做出多重大之保障,卻只因處理相關條文耗時甚鉅,怕因此讀不到「會計法」而只能拖到臨時會再處理;難道百萬勞工不如數百位教授、民代? 人民不是笨蛋,當立法院動輒用如此粗糙的修法品質,毫不掩飾地護航特定利益,除自取其辱外,更徹底踐踏學術尊嚴,徒增反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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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回應你的文章 你也幫我回應我的文章 就很感謝你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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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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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樣素質的選民,就會選出什麼樣的人,不意外啦
這次的亂七八糟修法,如果能讓台灣人體悟到兩黨本質上是一樣的。下次投票時,能夠不拘泥於藍綠,也算功德一件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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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Hsin-Chu / Chung-Li
文章: 3,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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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修法烏龍! 漏1字 教授未除罪
引用:
之前言論說公款喝花酒與教授報帳器材核銷是等量齊觀 根本就不是如此, 和大家說聲抱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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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揮所:陣地準備好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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