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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2
文章: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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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根據我看過超過一百遍的感覺,其實問題還是很大。 ![]() 1。沒有過失跟自衛的認定,加上簡易判決對被告不利(如有錯請指正),幾乎是只要有舉報加有足夠的事証,以桃地來看幾乎都是兩個月易科。 2。沒有對狗場不管是不是冠上愛心的名字做監督的法源,很好笑歐明明畜牧法是只要養經濟動物一定規模就必須列管,養狗的卻是只有”繁殖場”需要,養上千隻狗的卻無法可管,更可惡的是挾持這些動物用這些動物會餓肚子來訴求悲情然後政府機關都看不到+別的貓狗保人士也從來不會反對這種手法。 3。動物的叫聲被從動保法移除,變成三不管,動保處推給環保局、環保局推給警察、警察推給檢察官或是意思意思去說兩句,倒楣一點的遇到狗霸加上警察不願意處理的就沒有啥睡眠品質了。 4。對動保團體沒有規範。。。。以兒童福利法為例針對兒福機構有相當多的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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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2003 您的住址: Earth
文章: 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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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路上很多犬隻其實都是野生的?
說真的,路上看到無飼主幼犬的機率真的很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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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13
文章: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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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其實你講的這些就是我講的認定跟執行的問題 1.講到的過失,動保法裡面規定很多 但是實際認定跟執行上就很少照法條走 認定上很難認定,執行的又不想或不敢執行 像是有主的狗跑到馬路上被車撞 照台灣目前的動保法不用修法,就可以去罰飼主了 但很少聽到主動去執行這條 自衛這方面好像就真的沒有 2.的裡面,動保法裡面就有很多條可以引用 寵物照護環境應該完善動保法裡就有規定 像淹水的狗場,這條就可以拿來用了 依照他們要求收容所的高標準,我看會過關的狗場沒幾個 但是執行單位並不會拿這條來執行公權力 應該是礙於社會跟某保的壓力 人家狗場都淹水了你還來罰他?大概又要操作成悲情訴求 3.還是不願意執行啊...... 4.你指的對某團體的規範是指財務還是行為? 行為方面還是一樣動保法裡大多都有規定 不執行就是不盡責或礙於壓力 像中山大學出事我就覺得校方有責任,因為管理單位就是校方 如果是指財務方面,那就好像真的沒有了 我是覺得台灣動保法的大方向沒什麼問題 缺少的再修補增減就行了 像你講到少的可以再增加進去就好了 但是要說台灣動保法有多爛,我是不覺得 問題出在認定跟執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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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2
文章: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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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有他法適用他法,所以被車撞死的狗是用交通管理條例,狗沒有路權,當然實際案例還是要看法官怎麼判。 2。第 22-1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及評鑑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其查核及評鑑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3條的稽核對象也沒有列出一般飼主及狗場。 3。執行我常常取笑說動保處是看新聞開罰單 ![]() 4。動保法裡面有針對飼主的規範,有針對動物科研機構的規範,有針對動物繁殖場的規範,卻沒有針對動保團體的規範,像兒福法就會針對兒福機構規定說哪些可以做哪些不能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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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13
文章: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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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現有的動保法他們都很多不遵守了 還要立法再去規範他們自己人.....XD 這我不知道何時才能看見 倒是政府主管機關何時會醒比較重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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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13
文章: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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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10
文章: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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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台灣人應該向韓國人看齊
把輸出改成內用 降子就不會得到第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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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dn.stickeraction.com/sticker/no/no7-11_1.jp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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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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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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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13
文章: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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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保法不足的當然要補齊
但是連現有的都沒在執行,補再多也沒用 現有的動保法先確實執行,大概就要謝天謝地了,而且也解決不少問題 隨便翻翻我國的就有以下幾條 真的要認真執行,某群人是最不願意的,而這群人也正是最會違反動保法的人 光是第7條就可以拿來認定一堆飼主違規行為了 按照21條,放養的不論是有主或無主狗,也都有法源可以全部捕捉 22條管理繁殖業者就更好笑了,事實是你知我知大家知 結論就是主管機關失職到不行,再加上某群人跟團體常亂搞,就搞成現在這樣了 動保法第 5 條 動物之飼主,以年滿二十歲者為限。未滿二十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 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 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 二、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及清潔。 三、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 四、避免其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五、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 第 7 條 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 第 19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應辦理登記之寵物。 前項寵物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及死亡,飼主應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機構、團體辦理登記;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 關應給與登記寵物身份標識,並得植入晶片。 前項寵物之登記程序、期限、絕育獎勵與其他應遵行事項及標識管理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0 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 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第 21 條 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人伴同時,任何人均可協助保護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前項寵物有身份標識者,應儘速通知飼主認領;經通知逾十二日未認領或 無身份標識者,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處理。 第一項之寵物有傳染病或其他緊急狀況者,得逕以人道方式宰殺之。 第 22 條 以營利為目的,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先向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 前項特定寵物之種類、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具備之條件、設施、專 任人員、申請許可之程序、期限與換證、撤銷或廢止許可之條件、寵物繁 殖作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之許可證有效期間,以三年為限 。 依第二項所定辦法施行前,已經營該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 ,應自辦法施行公告之日起二年內,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 可;屆期未申請者,依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處理。 第 22-1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及評鑑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 養業者;其查核及評鑑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2-2 條 經營第二十二條特定寵物之買賣業者,其寵物來源,應由取得許可證之寵 物繁殖場或寵物買賣業者供應之;並應於完成晶片植入後,始得買賣或轉 讓他人。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發給寵物身份標識、寵 物之遺失認領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核發許可,應收取費用;其收費標 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經營第二十二條特定寵物買賣交易時,寵物繁殖或買賣業者,應備有登載 寵物相關資訊之文件,並提供予購買者。 前項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於電子、平面、電信網路及其他 媒體進行****行銷宣傳時,應標示其許可證字號。 第 29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四、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使具攻擊性寵物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第 32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 三、違反第七條規定,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或身體,致造成他人生命或身體傷害之動物。 四、違反第七條規定,飼主經勸導拒不改善,而其飼養之動物再次無故侵害他人之自由或財產。 此文章於 2013-05-22 05:22 PM 被 HEDY012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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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2
文章: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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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知名貓狗保團體,剛淹完水哭訴環境問題,轉頭又接了幾十隻柴犬,這樣的貓狗保團體真的沒問題?這樣的高雄動保處真的沒問題?
此文章於 2013-05-23 01:12 PM 被 dontfeedwilddog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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