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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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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放心!除非那黃金魔龍已確定證實被KO了,故事是永遠不會結束的。 另外,我好像發覺又有一隻魔龍來支援黃金魔龍了。 看來,除非這兩魔龍都被KO了,要不然就得繼續打下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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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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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 最後倒數第二篇到底在寫什麼阿
看不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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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l 2002 您的住址: 光碟托盤
文章: 1,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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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符合好意施惠關係的不用賠 道義上的責任跟法官要你賠沒什麼關係 引用:
你在道義上有責任 不過法律上沒責任 還有你害死一個朋友以後 還會繼續做同樣的事 是你個人的問題 此文章於 2005-08-29 12:57 AM 被 superscalar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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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l 2002 您的住址: 光碟托盤
文章: 1,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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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反正兩審不一 有一邊是錯的 法官們互打嘴巴 在台灣又不是 很少見的事 引用:
嗯 那三位XX 判的是 學校與陳的部分是 192萬3千多 家長與陳的部分是 141萬4千多 那141萬4千多 要強制執行時 跟學校沒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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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l 2002 您的住址: 光碟托盤
文章: 1,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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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嗯 以 James Madison 的 "If angels were to govern men, neither external nor internal controls on government would be necessary." 話來看 很不幸的 我們的法官們水準沒到天使哪 (信佛的可以改成佛陀, 道教的話神明) 所以出錯不是一件怪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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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l 2002 您的住址: 光碟托盤
文章: 1,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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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去查書啦?? ![]() 所以 以"虞犯" 的觀點來看 那一位少年法庭 法官認為陳同學會再次在雨天再去背一個玻璃娃娃 下樓梯 然後很不小心的再次摔倒 啊 所以幫助他人這種行為很明顯的是要矯正的 很感謝那一位法官幫我們社會大眾建立行為規範 此文章於 2005-08-29 01:17 AM 被 superscalar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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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2
文章: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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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在辯喔?
一句話,如果顏家一開始就擺明立場跟大家說,離我家兒子遠一點,然後還發生這種事,他要怎 麼告都沒話說啦!!!如果不是呢?我就不信顏家會這樣說,我更相信顏家會說請大家幫助他兒 子,那明知沒有一個專業人士在學校,還不說清楚,還要人幫,不是害人是怎樣?還有臉告的下去 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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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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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依卷附相驗屍體證明
書所載:「甲OO因高處跌落,頭部鈍創,造成顱骨骨折,顱內出血,於八十九 年九月十三日下午八時二十分死亡」、驗斷書所載「頭面頸部:頂骨至枕骨部廣 泛破碎性骨折、左大腿骨折」(八十九年相字第六七一號卷,第二四、三一反面 、三二、三三頁)、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八十九年十月九日甲種診斷證明書所載 :「頭部外傷併多處顱骨骨折及硬腦膜外出血、左側股骨骨折」(八十九年他字 第四五七六號卷第三頁參照)各情,參以證人乙OO所述:在送甲OO到保健室 的途中,是抱著甲OO走往保健室,而當時伊有順手摸他的頭部,覺得他的頭部 軟軟的,伊就覺得很嚴重等語(原審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訊問筆錄第十二頁), 堪認甲OO自樓梯跌落之初,堅硬之頭骨即明顯有破碎性骨折之現象,以致證人 乙OO觸摸時發現軟軟的。再者,證人乙OO證稱:從跌落的地點到保健室的途 中甲OO均未說話等語(同日訊問筆錄第十一頁),足見甲OO自樓梯跌落之初 ,傷勢即相當沉重,以致無法言語。而告訴人顏貞祥亦證稱:伊到保健室的時候 ,甲OO就是眼睛閉著並沒有與伊說話,伊要抱他上車的時候,他有罵了兩句髒 話,還說頭很痛,楊明峰老師說他一直昏迷要伊注意不要讓他睡著,並沒有任何 人說過事情的來龍去脈(原審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訊問筆錄第二三、二四頁)等 語。衡以甲OO跌落之初即受有顱骨骨折之傷害,無法言語,以及告訴人顏貞祥 自行到校接送甲OO就醫之際,甲OO仍昏迷無法言語之事實,足見甲OO頭部 所受之傷害甚為嚴重,衡諸常情,人之頭部受重創,一般均無法若無其事而談笑 自若,是以被告及證人白玉玲、楊明峰、乙OO、丁OO、丙OO、己OO所供 述或所證述:當時甲OO仍能言語自若,看不出甲OO有骨折各節,要屬卸責或 迴護被告之詞,均不足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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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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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來你還真的不知道你在說什麼呀 來來來,麻煩解釋一下,法律上的惡意,跟一般的惡意有何不同? 我在問你東你跟我講西,麻煩回答一下 顏父是他爸爸,法官會認為他是惡意的可能性有多大? 引用:
ok,你說的對,但那只能證明有可能會,既使那是0.001%的可能性也行 那問題在於法官會採信的可能性有多大? 要證明顏父是惡意,那就麻煩把證據拿出來。 照你這樣說的話,那是不是說既使是同學,也一樣有可能會有惡意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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