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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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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時間已過
![]() ![]() ![]() 恐嚇會不會成立我持保留態度 但是誣告這部分我是認為有機會 能不能說服法官我是不知道, 不過我認為以陽光走路在本站的發言內容 稍微整理一下拿給檢察官看過之後 以他自爆的學養,弄不清楚公然侮辱的構成要件 這種基本知識可能性微乎其微, 故意陷人於罪的犯罪意圖很明顯 而這是誣告罪最重視的一部份 誣告是非告訴乃論 他被起訴的可能性不低 光這樣就夠他兩顆頭抱著燒了 同一把刀子不是只有他可以拿來捅人 別人也可以拿來捅他 而且,我向來的看法是 都沾上這種事情了,再來說什麼息事寧人 一點意義都沒有,務實一點, 他讓你很麻煩,那就想個辦法用最小的成本 讓他比你更麻煩!! 非告訴乃論,檢察官發起跟這串的誰都沒關係 陽光走路自己去跟檢察官慢慢玩 有本事他或許可以拜託"他的檢座朋友"幫他交陪一下 但那也是他自己的事了... ![]() 套一句獵人裡面奇犽的台詞 "你就自己一個人發功發到死吧" ![]() ![]() 此文章於 2010-11-07 06:39 PM 被 ruinousdeity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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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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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如果以林英典案件來看,我國目前實務界是傾向認定誣告限定於所告之事實為捏造不實的,至於在無捏造事實的前提下,告訴人即使明知該事實不成立犯罪,也不會成立誣告。 所以本串如果要告樓主誣告,同樣也不會成立。 況且閣下的依憑僅在於樓主曾表示具法律相關知識,不過就在下看來,實在看不出樓主有哪部份可以顯示他懂法律。在極可能樓主僅是吹噓自己的學知識情況下,要告樓主誣告,怎麼看都覺得勝算很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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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10 您的住址: 山與海之間...
文章: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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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ruinousdeity
套一句獵人裡面奇犽的台詞 "你就自己一個人發功發到死吧"/QUOTE] 我看錯了,我以為你是說城市獵人裡面的潦羽犽... 我想了老半天,他有說過這句話嗎? 不是都說『一起來愛的一發』嗎? 我去面壁. 至於陽光走路來這邊蒐證,我想依照他這樣愛喇勒的狀況,可能會有分身在這裡才對的。 此文章於 2010-11-07 07:41 PM 被 豆子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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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鬼島-高譚市
文章: 5,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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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大家在這串要小心講話是嗎 ![]() 另外朋友通知我被告的頁面又改內容了我才注意到他今天已經改兩次了... 直說如果法官判私下和解一定要反告我誣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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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10 您的住址: 山與海之間...
文章: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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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到不必特別小心啥的,大家看多了告來告去的戲碼,自然會謹慎一點,懂得技巧點。 只是覺得這樣喜歡告人的人,應該是有分身跳下來罵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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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10 您的住址: 山與海之間...
文章: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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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我,當然是期待此串早日破萬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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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8 您的住址: BLM
文章: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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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上法院對你我來講 , 或許好像在走廚房 , 不會有困難. 但是別人呢 ? 但我不鼓勵任何人以身試法 , 如此而已 . 你可以臭屁 , 我可以吹牛 , 他可以誇大 . 但沒有需要弄到要上法院 . 當時後大家如果適可而止 , 應該就不會有後續的麻煩事 . s 自己就曾表示 , 是有些人弄得太過分 (非精確字義) , 在這串內一直推文 , 才讓他受不了 , 沒有台階下 . 只好走上這一步 . 其實他在這串被修理的很慘 , 鄉民實在不需要在這邊繼續 嘲弄他 , 落井下石 , 也已經得到鄉民要的結果 , 鄉民已經 勝利了 . 所以弄到這樣 , 我實在很不樂見 . 如果是你我被他告 , 那還無傷大雅 , 我們都能應付的過來 , 但是其他的鄉民呢 ? 受到約談 , 接到地檢署傳票 . 說真的 , 無論心裡有沒有做好準備 , 第一次遇到這種事 , 總不會很舒坦的 . 網路上能求得什麼公平正義 ? 尤其就是一堆嘴砲的地方 , 你虎爛我說謊 , 哪來什麼好 要求的 . 你主張虛擬id沒有人格權 , 不會被定罪 . 或許結果 真是如此 , 但我希望的則是沒有人要跑司法程序 . 尤其是只為了這種嘴炮 , 太不聰明了 . ps. 我不是說鄉民錯 , 只是要鄉民不要自己入戲太深 , 被當成事主 , 後續的麻煩是自己要來的 此文章於 2010-11-07 09:22 PM 被 A ROD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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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您的住址: 桃園
文章: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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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站長會收到公文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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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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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就是因為有人有這種想法 所以傷到人還以為自己很幽默 這樣的情況下法院的確是最後的希望 我是認為 在網路上喇ㄌㄟ無所謂 但該有的分際還是要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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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l 2001
文章: 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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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什麼事情了,我才沒上網幾天而已
瞬間文章數飆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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