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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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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滿有意思的∼ 比較好奇的....有一天、下雨、玻璃娃要下樓、沒電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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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2003 您的住址: Earth
文章: 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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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誤送醫如果屬實,那麼責任也應該追究... 小弟在想...是不是家屬想逃避自己良心的譴責,因此移轉情緒到其他人身上? 另外,家屬告這位陳同學的動機,是否真是追究責任?還是純粹想要賠償? 倘若陳同學是經過被害人同意才進行搬運,那麼本次判決小弟覺得不恰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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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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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症認知程度 成判決關鍵
http://www.appledaily.com.tw/News/i...&Art_ID=2006235 【朱慶文╱台北報導】景文高中陳姓學生抱同學玻璃娃娃顏旭男下樓時滑倒,導致顏摔死,高院日前改判陳和景文高中都有過失,須負連帶賠償責任,引起譁然。而一、二審間認定的差異,首先就在高院合議庭判斷陳同學知道顏旭男玻璃娃娃的症狀,接著才認定陳同學更應謹慎,欠缺一般人的注意義務,應負過失責任。 一望可知是玻璃娃娃 台北地院承審法官見解認為,陳同學雖和顏旭男同班一年多,但他平常不是照顧顏旭男的人,而且玻璃娃娃的症狀是最近幾年才為媒體傳播所注意,所以認定陳同學事先對玻璃娃娃症狀的身體狀況並不了解,不負有任何特別注意義務。 但是高院合議庭持相反看法,認為一般人從顏旭男身體外觀一望就可以知道,顏患有「成骨不全症」,就是俗稱「玻璃娃娃」,而且陳同學和顏旭男長期同班上課,怎可能不知道顏是玻璃娃娃。 另外,一審認為陳同學基於熱心,當天才自願推送顏旭男,而且也經顏的同意,陳同學是發揮同學彼此間照顧美德,沒有處罰的必要。但是高院合議庭雖然也肯定陳同學的熱心好意,但認為陳既然知道顏旭男的玻璃娃娃症狀,自然應該更為謹慎。 校方未設無障礙環境 而景文高中過失部分,高院首先認定依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規定,景文高中須提供無障礙環境,但是景文高中沒有設置電梯或無障礙坡道通往地下室內體育場,以方便肢障學生輪椅通行,才導致顏旭男須由同學抱往上課發生意外,而無障礙環境疏失部分,一審法官並沒有認定。 高院也根據台北市高中身心障礙學生輔導實施計劃,認定景文高中的體育特殊教育班未實施個別化教育,敦促老師對肢障學生提高注意,也有過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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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文章: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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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大家才會說你這個人是剛愎自用(或故意打筆戰? ![]() ![]() 試問若要說從法律的觀點來看,你和張法官誰會比較專業呢? 你就是這樣,明明自己專業不足,卻又偏偏喜歡跟人家"鬥嘴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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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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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你說的對,那試問為什麼二審的法官判決又不一樣,那到底是誰比較專業? 張明輝法官對因果關係的說法,就法而言,張明輝表示,陳姓學生在抱起顏下樓的一剎那,絕對沒有想到兩人會摔倒,也不會預料到顏會死亡;顏的死亡與陳姓同學抱顏之間,很難認定有相當因果關係。 同理可證,嬰兒喝香灰也不代表絕對會致命,憑那一點證明有絕對的因果關係? 電腦的問跟主題無關,更何況我也認錯倒歉了,我就不回應了, 此文章於 2005-08-28 02:39 AM 被 黃金騎士-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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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母獅的胸前... XD
文章: 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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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偕醫院肩難產案 和解收場 Posted on Wednesday, April 17 @ 台北標準時間 Topic: 台灣麻界 記者宋伯東/台北報 導 引起醫界極大反彈的台北馬偕醫院被控「肩難產」民事損害 賠償案,一、二審均認定「醫療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的無過 失責任規定,判決馬偕醫院賠償李姓被害人一百萬元。此案 經馬偕醫院上訴,最高法院於去年五月間發回高院更審後, 最近兩造達成和解,李家撤回對馬偕的訴訟而告確定。 本件「肩難產」案件因一、二審均認定醫療服務適用消保法 規定,醫院須對病人的損害負「無過失責任」,意即不論醫 療有無過失,只要造成患者損害,醫院及醫師就須賠償,因 此引起醫界強烈反彈。 此案是由李姓男童的家長代理起訴,控告馬偕醫院鄭姓醫師 疏於注意各種產前及產時檢查訊息,導致李童母親肩難產, 李童右臂神經叢受傷,相當於勞保殘廢第七級的傷害。李童 家人依其健康受損狀況計算,認為損害額達新台幣三百七十 一萬餘元,但因負擔不起訴訟費用,自動減縮僅請求馬偕醫 院賠償一百萬元。 台北地方法院在民國八十七年初作出一審判決,雖認定鄭姓 醫師無過失,但認為醫療服務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一 項「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其提供之服務無安全或 衛生上之危險」規定,對醫院課以「無過失責任」,判決馬 偕醫院必須賠償李童一百萬元,創下「醫療服務適用消保 法」的判決首例。 【2002/04/17 聯合報】 http://203.75.23.151/mynuke/modules...le&nuke_sid=207 此文章於 2005-08-28 02:53 AM 被 Elros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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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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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 ![]() 真不知該說什麼好........ 大概大家都是天才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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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文章: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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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二審的法官才會被社會輿論批評啊,因為其判決只強調了法,卻忽視了情與理的層面,不符合社會認知與期待,更將整個社會上原本"助人為善"的價值觀徹底摧毀,如此一來自然難逃社會輿論的強烈抨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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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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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方未設無障礙環境
而景文高中過失部分,高院首先認定依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規定,景文高中須提供無障礙環境,但是景文高中沒有設置電梯或無障礙坡道通往地下室內體育場,以方便肢障學生輪椅通行,才導致顏旭男須由同學抱往上課發生意外,而無障礙環境疏失部分,一審法官並沒有認定。 高院也根據台北市高中身心障礙學生輔導實施計劃,認定景文高中的體育特殊教育班未實施個別化教育,敦促老師對肢障學生提高注意,也有過失。 我到是覺得重點在這裡,會敗訴是因為跟校方一起告,所以才會敗訴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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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文章: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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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知道你會這麼回。 ![]() 你漏掉了,我標黃色字體的字裡還有這一段: -- 張明輝認為,陳姓學生並不是平日負責照顧顏旭男的人,對顏沒有照顧的義務,他以平常的方式抱顏下樓梯,摔倒後,立刻抱顏去保健室,整個過程,陳姓學生沒有故意或過失。 -- 我雖不確定,但我想這應該就是關鍵所在。也就是陳生的例子是他對顏同學"沒有照顧的義務",所以他當時僅以平常的方式抱顏下樓梯;但你的例子則不同,媽媽對自己的子女當然有照顧的義務,所以自然自身就應該學習相關的育兒知識,而不能以"因為自己教育水準低,所以才不知香灰不能治病"的理由來做為藉口,並想藉此為自己的過失行為脫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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