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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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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3
您的住址: 二手市場
文章: 89
700.....
幫g老搶
     
      
舊 2012-07-27, 12:38 AM #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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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男離線中  
referee_c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引用:
作者漲 停

對於中間那條車道到底該叫做[快車道]還是[混合車道],我個人的看法是這樣:

假設(我不確定)在內政部營建署的市區道路規劃中,那條車道叫做[混合車道],則樓主就不能像上圖一樣,用[交通部的條文]來作為證據,指稱weirock網友是錯的.

這就好像某個學生上課點名不到,結果發現該名學生未請假離開學校.

對教務處來說,這位學生沒上課,該記[曠課].
對學務處來說,這位學生沒請假就離開學校,該以不假外出記[過].

學務主任說:該學生是不假外出該記[過].
教務主任說:錯了,依教務處學生上課規定來看,該記[曠課]才對.
(此處[教務處學生上課規定]對應樓主上方所貼的[交通部條文2.2.3])

事實上,這學生該記[曠課],也該記[過].
但如果有一方認為,該學生只該記[過]或[曠課]的其中一種,這不就貽笑大方了嗎?
 
舊 2012-07-27, 12:43 AM #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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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e_c離線中  
太古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29
引用:
作者weirock
警察、法官、檢查官

你不知就代表沒有!?

前面物競天擇先生好像有po到案例


有誰在用我確實不知道
但我知道的是我當用路人的時候用的是交通規則
不是營建署的內部規範!
舊 2012-07-27, 12:45 AM #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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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古離線中  
太古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29
引用:
作者referee_c
對於中間那條車道到底該叫做[快車道]還是[混合車道],我個人的看法是這樣:

假設(我不確定)在內政部營建署的市區道路規劃中,那條車道叫做[混合車道],則樓主就不能像上圖一樣,用[交通部的條文]來作為證據,指稱weirock網友是錯的.

這就好像某個學生上課點名不到,結果發現該名學生未請假離開學校.

對教務處來說,這位學生沒上課,該記[曠課].
對學務處來說,這位學生沒請假就離開學校,該以不假外出記[過].

學務主任說:該學生是不假外出該記[過].
教務主任說:錯了,依教務處學生上課規定來看,該記[曠課]才對.
(此處[教務處學生上課規定]對應樓主上方所貼的[交通部條文2.2.3])

事實上,這學生該記[曠課],也該記[過].
但如果有一方認為,該學生只該記[過]或[曠課]的其中一種,這不就貽笑大方了嗎?

那實務上是記過還是記曠課呢?
舊 2012-07-27, 12:49 AM #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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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古離線中  
weirock
*停權中*
 
weirock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5,843
引用:
作者太古
有誰在用我確實不知道
但我知道的是我當用路人的時候用的是交通規則
不是營建署的內部規範!


那為何到警察、法官、檢查官會用到!?

如果不夠嚴謹~也不會出事時~警察、法官...等用這來當作分辨責任歸屬的參考因素
舊 2012-07-27, 12:56 AM #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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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rock離線中  
referee_c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引用:
作者太古
確實您在前面並沒有在討論混合車道
只是在前面您的回文提到了我才在這邊又跳針說了一次我的看法
而2號車道的問題,您、我、樓主都是認為可以騎的
不過樓主也有提出很多人都騎在路肩的證明
但我相信那些人智商是沒有問題的~
可是既然2號車道可以騎,為什麼人們都騎在路肩呢?
法律位階的問題應該是我一開始起頭的
因為那個大叉叉的關係
想說會不會有懂法律的來解釋一下
結果沒有XD
我只是想要說明,為什麼會用一個不是法律的東東卻硬要把法律名詞畫大叉叉~

這一點我可以給你我的看法,因為事實上,除非外側(1號車道)被擋到,否則我騎機車也是都騎1號車道,不會騎2號車道.

我的理由是這樣:
1.騎機車事實上是相對危險的,我慢慢騎在外側車道(30~40km/hr),汽車要開快一點,可以走2或3號車道,我和快速的汽車在同一車道的機會減少,就少一分被汽車撞到的機率.
當然在外側也可能被汽車撞到,但外側的車道因為有機車,所以汽車不至於車速太快(和中內側相比).
2.機車在停紅燈時,都比汽車有優勢,可以從右側超前到前方停等區了,沒有必要的話,多讓一條車道給汽車(汽車體積大),交通不打結,對大家都好.
也有點像電扶梯一樣的概念,我不趕時間,我就靠右邊站,讓趕時間的人可以由左側通行,互相一下,禮讓一下,交通問題就比較少.
舊 2012-07-27, 01:05 AM #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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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e_c離線中  
referee_c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引用:
作者太古
那實務上是記過還是記曠課呢?

我前面不是說了,你都沒在認真看?

兩個都要記,記過和記曠課並不衝突.
舊 2012-07-27, 01:08 AM #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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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e_c離線中  
太古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29
引用:
作者weirock
那為何到警察、法官、檢查官會用到!?

如果不夠嚴謹~也不會出事時~警察、法官...等用這來當作分辨責任歸屬的參考因素

能不能貼一下前面哪邊有說警察、法官、檢查官會用到的部分?
我找不到...
舊 2012-07-27, 01:11 AM #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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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古離線中  
太古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29
引用:
作者referee_c
我前面不是說了,你都沒在認真看?

兩個都要記,記過和記曠課並不衝突.


抱歉,因為一下學務一下教務
加上夜已深腦袋不靈光沒看到
但我覺得怪怪的
但又說不出哪裡怪...
舊 2012-07-27, 01:18 AM #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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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古離線中  
LALALOVE
Regular Member
 
LALALOVE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54
引用:
作者referee_c
對於中間那條車道到底該叫做[快車道]還是[混合車道],我個人的看法是這樣:

假設(我不確定)在內政部營建署的市區道路規劃中,那條車道叫做[混合車道],則樓主就不能像上圖一樣,用[交通部的條文]來作為證據,指稱weirock網友是錯的.

這就好像某個學生上課點名不到,結果發現該名學生未請假離開學校.

對教務處來說,這位學生沒上課,該記[曠課].
對學務處來說,這位學生沒請假就離開學校,該以不假外出記[過].

學務主任說:該學生是不假外出該記[過].
教務主任說:錯了,依教務處學生上課規定來看,該記[曠課]才對.
(此處[教務處學生上課規定]對應樓主上方所貼的[交通部條文2.2.3])

事實上,這學生該記[曠課],也該記[過].
但如果有一方認為,該學生只該記[過]或[曠課]的其中一種,這不就貽笑大方了嗎?

引用:
作者referee_c
引用:
作者太古
那實務上是記過還是記曠課呢?
我前面不是說了,你都沒在認真看?

兩個都要記,記過和記曠課並不衝突.

所以那條車道到底是「該叫做『快車道』也該叫做『混合車道』」,還是「可以叫做『快車道』也可以叫做『混合車道』」
__________________
想念.....
舊 2012-07-27, 01:26 AM #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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