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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騎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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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0
引用:
作者albert@46
又再亂舉例了 真是很奇怪
每次都把焦點又模糊了

有沒有隱情?
廢話
這是謀殺?凶殺?還是蓄意傷人
單純的摔跤您都說是有隱情了
這還不是偏倘是啥

那你到是跟我說說,限制顏家提出訴頌的權利
這到底是不是符合社會公義?
我告訴你
一點都不符合社會公義

如果校方與當事人,光明磊落,還怕人家來告?
顏家為何要告他
陳同學為何要被告
就像你說你為何要被保護管束一樣

賠不賠錢是另外一回事
重點在於顏家該不該這麼做
事件中陳同學受的委屈跟煎熬誰關心?
不是一句不要陳同學賠償就可以算了的

廢話,這跟要求調查是他的權利無關
你憑那一點證明,絕對不可能發生蓄意傷人了?
現在當然可以事後諸葛的說沒發生
但是當時事發之時,他們可沒有未卜先知的能力呀
他們要求檢調單位調查,憑什麼說申張這樣的權利
不符合社會公義呢?


舉例的原因在於要說明

好心助人未必就是一件好事。
社會公義?難道你要說讓小嬰兒吃香灰這是符合社會公義?
難道你要說讓顏同學在雨天路滑的地方摔死這才符合社會公義?
難道你要跟我說熱心但反而害死人這符合社會公義?
正就是為了要符合社會公義,所以法官才輕判。
判三百萬又不是顏同學一個人付,學校也是告訴的對象呀

陳同學為什麼要被告,因為他是事發直接關係人
沒錯賠不賠錢不是重點,垂點是什麼?
重點是熱心助人而反而害死人
在道義上仍然需要負責,
這是不可改變的事實

如果他連『一點』責任也不用負
許才是真正的不符合社會公義
你今天熱心助人去載朋友回家
不小心出車禍害朋友死,試問你是不是熱心助人?
但你要不要負道義上的責任?
如果說你因為是熱心助人,所以『一點』責任也不用負
那試問這是否符合社會公義呢?
     
      
舊 2005-08-28, 01:53 AM #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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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騎士-離線中  
AK00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罪惡的諸神國
文章: 74
無間道板
------------------------------
陳同學:我只是想做個好人!
我只是想做個好人!
我只是想做個好人!
為什麼你們就不給我一次機
會?為什麼?

法官:對不起,我是法官。

顏家:對不起,我家都是玻璃人。
--------------------------
 
舊 2005-08-28, 01:55 AM #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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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K00離線中  
superscalar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2
您的住址: 光碟托盤
文章: 1,495
引用:
作者黃金騎士-
所以前面也有回答了,道義上的任多少還是要有
所以刑事無罪,但民事敗訴
而三百萬又不是說他一個人賠。


這一邊指的"法律"上無責是指民事也沒有"法律" 責任

引用:
作者黃金騎士-
不能保證一定對,但總比不明就理的民眾
只靠煤體的片面資訊,就未審先判的好。
如果覺得法官判的不對,那也可以上訴
我也支持上訴呀


問題是三審只有法理審

引用:
作者黃金騎士-
這我同意,不過事情還沒發生
講這也沒意義,更何況顏家都言明了
拿到錢也會捐出來的。

而且事情還沒有定案,應該還會再上訴吧。


他們捐不捐根本不是問題
而是幫助人的行為 會給自己帶來大麻煩的判決
會讓社會寒心
舊 2005-08-28, 02:00 AM #70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uperscalar離線中  
superscalar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2
您的住址: 光碟托盤
文章: 1,495
引用:
作者黃金騎士-
我發現不對了, 少年法庭的保護管束
這不算民事,但也不算刑事吧?
         

100% 刑事
而且還是我們大家出錢養的檢察官負責告的
舊 2005-08-28, 02:01 AM #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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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scalar離線中  
n_akemi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3
您的住址: Earth
文章: 916
引用:
作者c_g_h1121
有救生員資格也最好不要,因為有救生員資格就代表自己有"100%"的把握去救起那個溺水的人嗎?
前面就有人舉個例子,說在機上如果有人突然病發急需人急救時,如果這時有個醫生(有醫師執照的喔,沒有違反醫師法二十八條之虞的喔!)只因為自己的判斷錯誤而不僅沒有將那個人救活,反而還愈醫傷愈重者,則他認為這個醫生也是要負責的。
領有執照卻袖手旁觀?如果覺得對得起自己良心,又不會被追溯見死不救的話...

既然領有執照理當具備知識技能,若不性失敗而追究責任,才會去檢討有無人為疏失,有...當然要負責。
舊 2005-08-28, 02:03 AM #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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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_akemi離線中  
c_g_h1121
Major Member
 
c_g_h1121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文章: 105
Cool

引用:
作者黃金騎士-
舉例的原因在於要說明
好心助人未必就是一件好事。
社會公義?難道你要說讓小嬰兒吃香灰這是符合社會公義?
難道你要說讓顏同學在雨天路滑的地方摔死這才符合社會公義?
難道你要跟我說熱心但反而害死人這符合社會公義?




其實一審的張明輝法官,早就回答了你以上的問題,以及你一直自認為是陳同學的熱心幫助,才害死顏旭男,其實你這個想法在根本上就已經是一個錯誤。而既然如此,所以你舉的其他例子(媽媽餵發燒的嬰兒喝符水--->可以明確的被判定出之間的確有因果關係,媽媽的確有責任,有過失)才會更加得顯得不倫不類。

--
地院法官:顏父也有責 陳生已受煎熬
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
張明輝認為,陳姓學生並不是平日負責照顧顏旭男的人,對顏沒有照顧的義務,他以平常的方式抱顏下樓梯,摔倒後,立刻抱顏去保健室,整個過程,陳姓學生沒有故意或過失。

「這個案子有太多的巧合湊到一塊」,張明輝說,如果不是下雨,樓梯不會溼滑;如果平日照顧顏的孫姓同學沒有請假,陳姓同學不會去抱顏下樓梯;當天有兩個同學幫忙,陳姓同學正好去抱顏,另一個人拿輪椅,如果要陳姓同學負責,豈不太倒楣?

就法而言,張明輝表示,陳姓學生在抱起顏下樓的一剎那,絕對沒有想到兩人會摔倒,也不會預料到顏會死亡;顏的死亡與陳姓同學抱顏之間,很難認定有相當因果關係。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5/2866593.shtml
--
__________________


「這世上不可能會有完全犯罪,因為只要是人做的,就一定會有破綻。」

                                我是古畑任三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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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5-08-28, 02:08 AM #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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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_g_h1121離線中  
黃金騎士-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0
引用:
作者superscalar
這一邊指的"法律"上無責是指民事也沒有"法律" 責任

問題是三審只有法理審

不太懂,能說明一下嗎?
重點還是一樣,熱心助人不小心害死人
道義上仍然還是有責任,基本原則不會變
只是判決的罰責輕重問題可能有的討論。



引用:

他們捐不捐根本不是問題
而是幫助人的行為 會給自己帶來大麻煩的判決
會讓社會寒心

如果說我載朋友回家,不小心出車禍害朋友死了
我要是在道義上『完全』沒有任何責任的話
那只怕才更令其它人寒心吧?
難道說我因為熱心助人而賠錢
日後我就再也不敢朋友回家了?不可能吧。
舊 2005-08-28, 02:11 AM #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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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騎士-離線中  
Elr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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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母獅的胸前... XD
文章: 928
引用:
作者a9607
1. 醫生是職業,是要收費的!

2. 醫生是專業人士,和路人甲不同...

3. 綜合以上兩點, 本身是專業人士(不能醫療行為出了瑕疵亂推一通吧?) 又是要收費 ( 營利行為不必為其提供的服務 提供相當的品質保證嗎 ) ..所以 你的論點是說不通的..

醫生是要為有瑕疵的醫療行為負責的...

(更不必說那種把人轉院轉到掛的醫生了....)

所以在金錢為前提下
一切都是可以污名化?!
(民眾一方面認為醫生要對他們有醫德、愛心 並且視病如親 一方面又認為他們跟醫生之間只是金錢交易 沒啥大不了的)
更何況你好像沒注意我下面另一篇很認真提出的例子

至於「醫生是要為有瑕疵的醫療行為負責的...」
這句話並不是百分只擺正確
現在已有不少法院判定醫生要付"無過失責任"的案例出現
也就是說就算醫生在醫療行為上沒有過失也是要付相當的責任的....

此文章於 2005-08-28 02:24 AM 被 Elros 編輯.
舊 2005-08-28, 02:18 AM #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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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ros離線中  
c_g_h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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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_g_h1121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文章: 105
Smile

引用:
作者Elros
至於「醫生是要為有瑕疵的醫療行為負責的...」
這句話並不是百分只擺正確
現在已有不少法院判定醫生要付"無過失責任"的案例出現
也就是說就算醫生在醫療行為上沒有過失也是要付相當的責任的....


不妨請你將這類的案例之判決主文貼出來給大家參考一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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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世上不可能會有完全犯罪,因為只要是人做的,就一定會有破綻。」

                                我是古畑任三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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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5-08-28, 02:20 AM #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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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_g_h1121離線中  
黃金騎士-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0
引用:
作者c_g_h1121


其實一審的張明輝法官,早就回答了你以上的問題,以及你一直自認為是陳同學的熱心幫助,才害死顏旭男,其實你這個想法在根本上就已經是一個錯誤。而既然如此,所以你舉的其他例子(媽媽餵發燒的嬰兒喝符水--->可以明確的被判定出之間的確有因果關係,媽媽的確有責任,有過失)才會更加得顯得不倫不類。

...

雖然說就法律的解釋很無情,但很不巧事實上的確是如此
媽媽餵發燒的嬰兒喝符水,有明確的因果關係
她不給他喝符水的話,那又如何會出事?
同理可證,明知天雨路滑,還要背顏同學,而且是走樓梯
他若是把他留在教室的話,又怎會出事?
所以這也同樣是很明確的因果關係
當然我知道你會說,背人下樓也未必一定會出事
同理可證,喝符水也不一定會死呀?
重點在於因果關係是否成立

既然說就法律的表面解釋來看
好像是說在鼓勵大家不要幫助殘障人士
有可能造成社會極大的影響
但相對的若是反過來說,假使判顏家敗訴
是否代表法官在鼓勵大家,
只要有好意,有熱心,完全不要去管後果如何?
很多事都是一體兩面的,我只能說這是一個悲劇。
而且是被煤體操控的悲劇。

所有人只會想說幫助殘障還被判刑
(其實只有賠錢,而且還沒有實際賠到)
那我還是別幫助人算了,殘障管他去死
說實在的,如果你熱心載朋友回家
出車禍害死朋友了,又被判決要賠錢給朋友的家屬
你這輩子就再也不會開車載朋友了嗎?

還是說你心中隱藏的對殘障朋友的歧視
藉這個事件有了正當化的名目呢?

此文章於 2005-08-28 02:31 AM 被 黃金騎士- 編輯.
舊 2005-08-28, 02:21 AM #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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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騎士-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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