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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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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廢話,這跟要求調查是他的權利無關 你憑那一點證明,絕對不可能發生蓄意傷人了? 現在當然可以事後諸葛的說沒發生 但是當時事發之時,他們可沒有未卜先知的能力呀 他們要求檢調單位調查,憑什麼說申張這樣的權利 不符合社會公義呢? 舉例的原因在於要說明 好心助人未必就是一件好事。 社會公義?難道你要說讓小嬰兒吃香灰這是符合社會公義? 難道你要說讓顏同學在雨天路滑的地方摔死這才符合社會公義? 難道你要跟我說熱心但反而害死人這符合社會公義? 正就是為了要符合社會公義,所以法官才輕判。 判三百萬又不是顏同學一個人付,學校也是告訴的對象呀 陳同學為什麼要被告,因為他是事發直接關係人 沒錯賠不賠錢不是重點,垂點是什麼? 重點是熱心助人而反而害死人 在道義上仍然需要負責, 這是不可改變的事實 如果他連『一點』責任也不用負 許才是真正的不符合社會公義 你今天熱心助人去載朋友回家 不小心出車禍害朋友死,試問你是不是熱心助人? 但你要不要負道義上的責任? 如果說你因為是熱心助人,所以『一點』責任也不用負 那試問這是否符合社會公義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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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罪惡的諸神國
文章: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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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間道板
------------------------------ 陳同學:我只是想做個好人! 我只是想做個好人! 我只是想做個好人! 為什麼你們就不給我一次機 會?為什麼? 法官:對不起,我是法官。 顏家:對不起,我家都是玻璃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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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l 2002 您的住址: 光碟托盤
文章: 1,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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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一邊指的"法律"上無責是指民事也沒有"法律" 責任 引用:
問題是三審只有法理審 引用:
他們捐不捐根本不是問題 而是幫助人的行為 會給自己帶來大麻煩的判決 會讓社會寒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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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l 2002 您的住址: 光碟托盤
文章: 1,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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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00% 刑事 而且還是我們大家出錢養的檢察官負責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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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2003 您的住址: Earth
文章: 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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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既然領有執照理當具備知識技能,若不性失敗而追究責任,才會去檢討有無人為疏失,有...當然要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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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文章: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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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 其實一審的張明輝法官,早就回答了你以上的問題,以及你一直自認為是陳同學的熱心幫助,才害死顏旭男,其實你這個想法在根本上就已經是一個錯誤。而既然如此,所以你舉的其他例子(媽媽餵發燒的嬰兒喝符水--->可以明確的被判定出之間的確有因果關係,媽媽的確有責任,有過失)才會更加得顯得不倫不類。 ![]() -- 地院法官:顏父也有責 陳生已受煎熬 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 張明輝認為,陳姓學生並不是平日負責照顧顏旭男的人,對顏沒有照顧的義務,他以平常的方式抱顏下樓梯,摔倒後,立刻抱顏去保健室,整個過程,陳姓學生沒有故意或過失。 「這個案子有太多的巧合湊到一塊」,張明輝說,如果不是下雨,樓梯不會溼滑;如果平日照顧顏的孫姓同學沒有請假,陳姓同學不會去抱顏下樓梯;當天有兩個同學幫忙,陳姓同學正好去抱顏,另一個人拿輪椅,如果要陳姓同學負責,豈不太倒楣? 就法而言,張明輝表示,陳姓學生在抱起顏下樓的一剎那,絕對沒有想到兩人會摔倒,也不會預料到顏會死亡;顏的死亡與陳姓同學抱顏之間,很難認定有相當因果關係。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5/2866593.shtml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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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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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太懂,能說明一下嗎? 重點還是一樣,熱心助人不小心害死人 道義上仍然還是有責任,基本原則不會變 只是判決的罰責輕重問題可能有的討論。 引用:
如果說我載朋友回家,不小心出車禍害朋友死了 我要是在道義上『完全』沒有任何責任的話 那只怕才更令其它人寒心吧? 難道說我因為熱心助人而賠錢 日後我就再也不敢朋友回家了?不可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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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母獅的胸前... XD
文章: 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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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在金錢為前提下 一切都是可以污名化?! (民眾一方面認為醫生要對他們有醫德、愛心 並且視病如親 一方面又認為他們跟醫生之間只是金錢交易 沒啥大不了的) 更何況你好像沒注意我下面另一篇很認真提出的例子 至於「醫生是要為有瑕疵的醫療行為負責的...」 這句話並不是百分只擺正確 現在已有不少法院判定醫生要付"無過失責任"的案例出現 也就是說就算醫生在醫療行為上沒有過失也是要付相當的責任的.... 此文章於 2005-08-28 02:24 AM 被 Elros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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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文章: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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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妨請你將這類的案例之判決主文貼出來給大家參考一下,謝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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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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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雖然說就法律的解釋很無情,但很不巧事實上的確是如此 媽媽餵發燒的嬰兒喝符水,有明確的因果關係 她不給他喝符水的話,那又如何會出事? 同理可證,明知天雨路滑,還要背顏同學,而且是走樓梯 他若是把他留在教室的話,又怎會出事? 所以這也同樣是很明確的因果關係 當然我知道你會說,背人下樓也未必一定會出事 同理可證,喝符水也不一定會死呀? 重點在於因果關係是否成立 既然說就法律的表面解釋來看 好像是說在鼓勵大家不要幫助殘障人士 有可能造成社會極大的影響 但相對的若是反過來說,假使判顏家敗訴 是否代表法官在鼓勵大家, 只要有好意,有熱心,完全不要去管後果如何? 很多事都是一體兩面的,我只能說這是一個悲劇。 而且是被煤體操控的悲劇。 所有人只會想說幫助殘障還被判刑 (其實只有賠錢,而且還沒有實際賠到) 那我還是別幫助人算了,殘障管他去死 說實在的,如果你熱心載朋友回家 出車禍害死朋友了,又被判決要賠錢給朋友的家屬 你這輩子就再也不會開車載朋友了嗎? 還是說你心中隱藏的對殘障朋友的歧視 藉這個事件有了正當化的名目呢? 此文章於 2005-08-28 02:31 AM 被 黃金騎士-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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